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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法定刑的理性评价

作者:未知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1-04



  3、受贿罪法定刑规定的起刑点(追究刑事责任标准)过高,造成法网疏漏。

  现行刑法规定,一般受贿罪的起刑数额为5000元,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也可定罪处罚。故一般认为,受贿罪的起刑点为收受贿赂5000元。这种规定,未充分注意受贿罪的自身特点,导致法网不严密,放纵了受贿犯罪,也难以起到较好的犯罪预防作用。其一,受贿罪侵害的客体为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受贿事实只要存在,数额大小不影响性质,考虑危害社会的程度应该达到须用刑法调整范畴的定罪原则,可以规定一个数额标准,但不能过高,笔者以为可以参考盗窃的数额标准来规定,否则,大量的数额不满5000元的受贿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有违打击受贿犯罪的立法本意,放纵了犯罪;其二,由于受贿犯罪自身的特点,相当数量的受贿犯罪每次受贿数额并不大,而规定受贿5000元不构成犯罪,就更加助长了受贿者侥幸心理,以致于积少成多,构成严重的受贿犯罪,这样,刑法就难以起到较好的一般预防效果。

  三、受贿罪的法定刑中应当增设罚金刑

  受贿犯罪是犯罪分子利用职务便利谋取财产利益的一种贪利性犯罪,因而,作为以犯罪行为人的财产利益的剥夺为内容的刑罚方法,财产刑适用于受贿犯罪。我国刑法规定的财产刑有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其中罚金刑轻于没收财产刑。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刑罚中,只对罪行较重的规定了没收财产刑,对于罪行一般的却未规定财产刑,这显属立法疏漏。因为按照刑法规定,受贿罪定罪的主要标准是数额,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判处主刑时可以附加判处没收财产刑,而受贿十万元以下者没有财产刑的规定。我们应当看到,受贿十万元以上或以下,只是数额差别,贪利性的本质都相同,只对受贿十万元以上者判处财产刑而受贿十万元以下者不判,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对贪利犯罪分子的打击。在市场经济体制日益确立完善的今天,社会的价值观念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人们日益重利,甚至出现了惟利主义的倾向。在此情况下,罚金刑就具有了其他刑罚方法不可替代的作用,具有了短期自由刑无法具有的优点和长处,其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效果就更加明显。所以,对于一般受贿犯罪分子,在判处限制自由的主刑的同时,应对其并处罚金刑。

  同时,罚金刑与没收财产刑相比,还具有数额相对确定的优点。实践中,司法机关使用没收财产刑,不但一般没有数额限制,而且具有不平等性,并可能连累与犯罪分子共同生活的无辜的亲属。对此,贝卡利亚曾说过,“没收财产是在软弱者头上定价,它使无辜者也忍受着罪犯的刑罚,并使他们沦于必然也去犯罪的绝境。”此论确实道出了没收财产刑潜在的非正义性和危险性。因此,以不让犯罪分子得到好处为理论基础的没收财产刑只能适用于那些严重的贪利性犯罪,相比较而言,一般受贿犯罪作为并非严重的贪利性犯罪,对其适用罚金刑是较为合适的。

  四、应当完善和加强资格刑的适用

  所谓资格刑,是指剥夺犯罪人行使一定权利的资格的刑罚。相对于其他种类的刑罚方法,资格刑的法律效果突出地表现在它的社会防卫功能上。资格刑所剥夺的,一般来说都是与犯罪有关的那部分资格、权力或工作条件。由于受贿罪是职务犯罪,资格刑显然适应受贿罪这一特点,具有自由刑不能替代的刑罚预防功能。因此,对受贿犯罪应注重资格刑的运用。其一、应当规定单处资格刑的情形。笔者以为,对受贿犯罪分子判处缓刑不如直接单处资格刑。因为从司法实践看,判处缓刑者往往保留原工作,也就是说受贿犯罪分子如判处缓刑,一般仍保留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考虑到其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让其保留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显然不当,也不能保持国家工作人员队伍的廉洁。而被判处缓刑者往往犯罪数额不大,情节一般,此时对其单处资格刑,剥夺其国家工作人员资格既可以解决保持国家工作人员队伍廉洁性的问题,又做到罚当其罪。其二、应当完善资格刑的内容。虽然我国刑法中设置了“剥夺政治权利”的资格刑,但同时刑法对“剥夺政治权利”这一资格刑的适用又限制了条件,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期限为终身;剥夺政治权利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的规定,排除了对绝大多数受贿犯罪分子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即只有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受贿犯罪分子才能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规定显然忽略了受贿犯罪职务性的特点。所以,应针对受贿犯罪的职务性的特点,规定凡是犯受贿罪的,均应当(或可以)并处或单处剥夺政治权利。

  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的规定,排除了对绝大多数受贿犯罪分子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即只有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受贿犯罪分子才能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规定显然忽略了受贿犯罪职务性的特点。所以,应针对受贿犯罪的职务性的特点,规定凡是犯受贿罪的,均应当(或可以)并处或单处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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