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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然/应然鸿沟:自然主义和效用主义

作者:未知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1-02
一、引言
  在本文中我将讨论一个在伦理学中,尤其是在效用主义中,具有争议性的题目,即“实然/应然鸿沟”问题。对“实然”与“应然”间区别的重视是由大卫·休谟首先提出的。(注:David  Hume,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P.469.)有些伦理学理论主张道德有一个科学或经验的基础。即是说,伦理学理论可以用自然主义来加以证立。但是另外有些伦理学理论则反对这点,认为经验的事实“实然”与道德的正当“应然”之间有一鸿沟。因此称为“实然/应然鸿沟”。
  这争议迄今尚未解决。近来有几篇论文讨论此一题目或与其有关。约翰·莱谟士从进化论伦理学的观点研究此问题并予以详细讨论。他将进化论伦理学的方式分为三类。他写道:“在近来的文献中,曾提出三种进化论伦理学的主要方式。……一种方式……建议社会生物学既不破坏证立规范说法的任务,也不充当一个证立的伦理学系统的基础。……另一种方式……表示这样的看法:社会生物学对道德的解释实际上破坏了证立规范说法的任务。第三种方式……表示这样的说法:社会生物学不但解释了道德的存在,并且还握有对规范伦理学作证立的锁钥。”(注:John  Lemos,"Bridging  the  Is/ought  Gap  with  Evolutionary  Biology:  Is  This  a  Bridge  
Too  Far?"The  Southern  Journal  of  Philosophy,Vol.37,No.4(Winter  1999),p.559-577.)
  主张进化论伦理学能跨越实然/应然鸿沟的是第三种方式。莱谟士曾评论第三种方式的理论之大部分近期文献,而争辩道“每人都犯了某种形式的自然主义的谬误”(注:John  Lemos,"Bridging  the  Is/ought  Gap  with  Evolutionary  Biology:  Is  This  a  Bridge  
Too  Far?"The  Southern  Journal  of  Philosophy,Vol.37,No.4(Winter  1999),p.559-577.)。即是说,莱谟士认为现有对规范伦理学作的自然主义证立都是不确切的,因此对跨越实然/应然鸿沟的可能性表示了一种否定的态度。
  龚·孟德尔是这类题目的另一作者。他将自然主义可能证立的伦理学理论缩小范围至效用主义理论。他写道:“效用主义的一持久的吸引人之点是假定它和现代的科学和世界观相一致。确切地讲,效用主义与敌对的道德理论之不同,乃在于其被设想为与某种形上学兼容,这种形上学是可与任何存在于物理机械世界以外的神秘而内在的规范性质相分开的。我们可以称这种形而上看法为自然主义之一种,……这种自然主义形成了一个重要但常不明言的背境,从这个背境效用主义获得了它的迷人之处。”(注:John  Mandle,"Does  naturalism  Imply  Utilitarianism?"The  Journal  of  Value  Inquiry,
Vol.33,No.4(December  1999),p.537-553.)
  在现有的效用主义者中,孟德尔举出了理查·勃郎特脱和约翰·C.哈桑伊作为代表并详细批评了他们的规则效用主义。他的看法也是否定的。他写道:“但即使是这里所用的善的概念要求规范性的辩护,从自然主义的观点看,这意指效用主义像其它道德理论一样不能被接受,要挽救效用主义只有拒斥自然主义。但这样的拒斥将会剥夺效用主义对其他道德理论的一个重要辩护论据。”(注:John  Mandle,"Does  naturalism  Imply  Utilitarianism?"The  Journal  of  Value  Inquiry,
Vol.33,No.4(December  1999),p.537-553.)第三个作者,佛朗雪世古·佛迦拉,近来驳斥了爱莉·海尔维对效用主义的诠释,认为这种诠释是对英国道德哲学的一种严重曲解。(注:Francisco  Vergara,"A  Critique  of  Elie  Halevy,"Philosophy,Vol.73,No.1(January  1998),p.97-111.)佛迦拉争辩海尔维之诠释效用主义乃基于心理学之“自私理论”,因为海氏将同情视为自私之伪装而未曾适当处理心理学之“同情理论”。佛迦拉之论文并非与实然/应然鸿沟这题目直接关联,仅间接有关。这里附带一提,不予讨论。在本文中我将澄清实然/应然鸿沟问题。我持有肯定的看法,即认为效用主义的确可以跨越实然/应然鸿沟且效用主义与自然主义兼容。我将只给出一串根据人类目的论天性的推理,而并不去驳斥莱谟土和孟德尔的论据。但是,现有的效用主义有数种形式:传统的或行动效用主义,理查·勃朗特脱和勃拉特·霍干的理想道德典规则效用主义(注:Richard  Brandt,A  Theory  of  the  Good  and  the  Right,Calrendon  Press,1979;Brad  
Hooker,"Rule-Consequentialism,"Mind,Vol.99,No.393(January  1990),p.67-77.),约翰·哈桑伊偏好规则效用主义(注:John  Harsanyi,"Morality  and  the  Theory  of  Rational  Behaviour,"in  Utilitarianism  and  
Beyond,eds.Cambridge,England: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2,p.39-62;
  John  C.Harsani,"Game  and  Decision  Theoretic  Models  in  Ethics,"in  Handbook  of  
Game  Theory  Vol.1,Elsevier,1992,p.671-707.)。此外,我也曾发展出一种形式,称为统合效用主义(UUT)。(注:盛庆@①著,顾建光译:《功利主义新论:统合效用主义理论及其在公平分配上的应用》,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众所周知,行动效用主义有太多的缺点而难以持续存在。勃朗特脱和霍干的规则效用主义曾被丹尼尔·E.派满严厉批评。(注:Daniel  E.Palmer,"On  The  Viability  of  a  Rule  Utilitarianism,"  The  Journal of  Value  Inquiry,  Vol.33,No.(1999),p.31-47.Daniel  E.Palmer,  "Rule Utilitarianismand  and  Decision  Procedure,"presented  at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of
  Utilitarian  Studies  Conference,Winston-Salem,  North  Caroliua,U.S.A.March  24-26,2000.)所以我对效用主义的辩护,虽然大体上适用于一般的效用主义,严格而论它并不包含行动效用主义和理想道德典规则效用主义。
  至于哈桑伊的规则效用主义,它采用一种决策理论的方式,(注:John  Harsanyi,"Morality  and  the  Theory  of  Rational  Behaviour,"in  Utilitarianism  and
  Beyond,eds.Cambridge,England: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2,p.39-62;
  John  C.Harsani,"Game  and  Decision  Theoretic  Models  in  Ethics,"in  Handbook  of  
Game  Theory  Vol.1,Elsevier,1992,p.671-707.)且提出来时远较UUT为早。我的理论事实上与哈桑伊的理论有若干相似之处,虽然在这两种理论之间也有着若干关键性的差异。就实然/应然鸿沟而论,我的辩护论据倒也可以应用于哈桑伊的理论。
    二、人类之目的论天性
  我对实然/应然鸿沟持有肯定的看法而不同意莱谟士和孟德尔的看法,即是说,我主张实然/应然鸿沟是可以被进化论伦理学所跨越的,而效用主义则至少可与自然主义兼容。但是,我并不以驳斥莱德士的见解来替进化论伦理学作理论辩护,也不藉驳斥孟德尔对勃朗特脱和哈桑伊的规则效用主义的批评来替规则效用主义辩护。我只是根据我的统合效用主义的看法来推理。既然我用决策理论的方法来研究效用主义,我的理论难免有几处和哈桑伊的理论相似,只是他的理论是规则效用主义之一种,而我的则是行动效用主义与规则效用主义之折衷。
  首先我认为所有有知觉的生物都是有目的的,这意指所有这些生物都自动地企图生存、进步和繁荣。在这些生物中,人类是唯一具有最高层次的目的之族类。即是说,人类意识到他们的目的性。作为一个理性的人或是作为理性的行动,人总是企图将他的生命最佳化,即是将所能享受的善最大化。这些概念如效用、价值、价值判断和决策等都是从意识到目的之后才发生的。
  于是,人类的高层次目的性引起了客观物理世界与主观意识到的世界间的区别。J.B.开列考脱对这区别说明如下:
  客观物世界是与主观意识到的从笛卡尔开始建立的现代科学之形而上姿态截然不同的。思维、感情、知觉和价值,从科学自然主义的观点言,自那时起已被认为限于意识的主观领域。因此,从科学的观点言物理世界是无价值可言的。(注:J.Baird  Callicott,"On  the  Intrinsic  Value  of  Nonhuman  Species,"in  J.Baird  Callicott,In 
 Defense  of  the  Land  Ethic:Essays  in  Environmental  philosophy,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1986,p.132-147.)
  开列考脱又强调如果没有主观意识那么就根本没有价值和价值判断了。他说道:“价值是观察者的主观感觉对自然物体或事件之投射。如果将意识一笔勾消,那么善与恶,美与丑,是与非都将不存在了,剩下的只有无知觉的现象。”(注:J.Baird  Callicott,"On  the  Intrinsic  Value  of  Nonhuman  Species,"in  J.Baird  Callicott,In 
 Defense  of  the  Land  Ethic:Essays  in  Environmental  philosophy,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1986,p.132-147.)
  事实上大多数决策科学家都持有价值是主观的这种看法,例如彼得·C.费许朋说:“每一种决策情景都是唯一的。价值只有在关联到当事人有一目标时才具有意义,并且是关联于决策情景而相对于当事者而言的。”(注:Peter  C.Fishburn,Decision  and  Value  Theory,John  Wiley  and  Sons,1964,p.39-40.)在效用主义的价值论中,我主张价值是主观的。(注:C.L.Sheng,A  Utilitarian  General  Theory  of  Value  Rodopi  International  Publisher,1998.)费许朋这里的名称“相对的”即相当于我称的“主观的”。
  哈利·平斯王格曾详细讨论据于生命的目的论作为伦理学的基础并曾提出据于生命的目的论的清楚描述,对于他的描述我完全同意。他说:
  我的主旨是所有生物,不论有意识的或是植物,都是目标导向的,而无生物则不能具有或追求目标。我将争辩目的论是据于生物学的:生命是发生目标导向行动的存在之现象。在这种看法中,意向(purpose)是较为广大的“目标”类中之一特殊小类,意向乃意识到的目标。(注:Harry  Bingswanger:"Life-Based  Teleology  and  the  Foundations  of  Ethics,"The  Monist,Vol.75,No.1  (January 
 1992),p.84-103.)
  开列考脱之事实/价值区分和对价值之投射说法或被误解为价值中心的目的论之破坏者,但马克·勃陀曾给出三个理由以否定之。(注:Mark  Bedau,"Goal-Directed  Systems  and  the  Good,"The  Monist,Vol.75,No.(January  1992),p.31-54.)勃陀又给出三个理由以证明担心目的论的价值中心理论是恶性循环这一点是并不严重的。(注:Mark  Bedau,"Goal-Directed  Systems  and  the  Good,"The  Monist,Vol.75,No.(January  1992),p.31-54.)勃陀进一步主张目的论的价值中心理论作为结论。我完全同意他的话。他说:
  价值和目的论是一种概念的统合理论系统之一部分,作为一个理论组合要么全部接受要么不接受。理论上的统合并非缺点;许多群的概念形成类似的理论系统。每种理论本身仍有其信息。我们可以掌握目标和意向等概念而不知道它们包含价值,我们也可以掌握价值之概念而不见其牵涉到自然的功能。一个价值中心的目的论理论和一个功能中心的价值理论两者都可以是真的但不一定可琐屑地分析,以致敏感而智能的人仍可对它们不同意。所以,即使目的论和价值都是一个相互界定的概念家族之一部分,一个价值中心的目的论理论仍可以是一个有意义和有信息的理论进步。(注:Mark  Bedau,"Goal-Directed  Systems  and  the  Good,"The  Monist,Vol.75,No.(January  1992),p.31-54.)
  约翰·孟德尔,在对理查·勃朗特脱的认知心理诊疗或解释和约翰·哈桑伊的合理选择理论不满之余,下结论说:“自然主义与效用主义间之连接是表面的甚于真实的。效用主义并不能从一般定为与自然主义的更接近的联系获得比对手们更多的支持。”(注:John  Mandle,"Does  naturalism  Imply  Utilitarianism?"The  Journal  of  Value  Inquiry,
Vol.33,No.4(December  1999),p.537-553.)我认为孟德尔犯了一个错误,他认为自然主义只处理完全没有目的论的无生命的客观物理世界。
  依照我的诠释,自然主义也处理有知觉的生物之目的论天性,因而无可避免地也牵涉到价值。我同意马克·勃陀的看法,即目的论和价值均为一个相互界定的概念家族之一部分。事实上,在我的效用主义价值论中,目的论是并合在价值理论中的。
  于是,从以上的引文中可获得这样的结论:具有主观意识的目的论是价值之来源。价值和目的论结合形成一个统合的理论系统,它可作为决策理论和对效用主义的决策理论方法之基础。
    三、采取非道德行动时之理性选择
  在本节和下节中我将给出一串推理以辩护实然/应然鸿沟可以被效用主义所跨越。为了清楚和方便起见我把这推理串分成为二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非道德行动辩护:当事者所采取的对的行动是那个对当事者自己具有最大效用的行动。第二个阶段再为道德行动辩护:当事者所采取的对的行动是那个具有最大社会效用的行动。第二阶段将作为第一阶段的延伸而辩护,因为这样似乎是最简单的方法。第一阶段将于本节中讨论,而第二阶段则将于下节中讨论。
  所谓非道德行动乃指与道德无关之行动。较明确地讲,可说非道德行动乃一并不直接影响别人或社会的利益之行动。因此,在对一非道德行动作决策时,当事者只须考虑其自身的利益,而无需考虑别人的利益。但是,在这种情景中,对当事者自身效用之最大化其实就是对整个社会的效用或社会效用之最大化,因为当事者为社会成员之一而非道德行动系假定为与他人之利益无关者。因此,在非道德行动之情况下,对当事者效用之最大化可视为较为一般性的道德行动之一种特殊情形。
  决策科学研究一个理性的人在有两个以上的可行选择中选取其一的非道德行动时如何作一决策。在一复杂的情景中,有时人难以抉择,或是因为效用的计算太过复杂,或是因为人对自己的偏好并不十分清楚,以致引起偏好间的不一贯。决策理论是一种科学,它研究在有两个以上可能时一个理性的人如何选择并说明价值和效用之计算细节。它又包含一个期望效用理论,这理论可以决定决策者的避险性程度和他的效用函数。所以决策理论对企业管理中处理经济价值之效用特别有用。
  决策理论似乎既是描述性的,又是规范性的。描述性的是因为它描述了人性,或更确切说,它的基础期望效用理论描述了当事者对金钱的避险程度,并计算出行动对当事者的效用。规范性的则是因为它告诉当事者采取具有最大效用的选择。所以,对于一个具有某种程度的避险性和拥有某些数量的金钱的人,决策理论给出这人的效用函数并且计算出任何行动各个选择对当事者的效用。一个理性的人是假定为总是选取对他自己具有最佳后果或最大效用之行动的。
  决策理论是否已跨越实然/应然鸿沟了呢?我的回答是“尚未”。决策理论教人如何决定效用及如何找出具有最大效用的选择,但并未说出为什么具有最大效用的选择是应该采取的对的行动。
  价值中心目的论说明所有生物都是目的导向的,而人类则意识到他们的目的。所以他们自然趋向于,也愿意,藉采取某些行动来达成他们的目标。这些行动必须予以证立,这些目标必须予以肯定。极大多数人对生命一般性目标之肯定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我们很容易见到,除了那些极少数悲观到刻意自杀者之外,几乎所有的人都肯定人生的一般性目标。
  这对人生一般性目标的肯定于是延伸到人生各层次所有的行动的目标之肯定。对于非道德行动而言,那些对我们最为有利或具有最大效用的行动的目标之肯定,如前所述,乃在于人类的目的性和理性。对于道德行动而言,则对其目标之肯定,乃是作为一种伦理学理论的效用主义之任务,将在下节中讨论。
  因此,效用主义中的效用原则规定了那些对我们最为有利或具有最大效用的行动为对的行动。易言之,我们将产生最大效用的行动之集合等同于对的行动之集合。这是相当于说那些对的行动之为对的乃是一种定义。
  关于实然/应然鸿沟另有一点须加以澄清。我们现在所说的实然/应然鸿沟的意义与大卫·休谟原先提出稍有不同。休谟对实然/应然鸿沟的原初概念是指实然与应然问的纯粹逻辑鸿沟。(注:David  Hume,A  treatise  of  Hume  Nature,p.469,651.)在这种情况下,“是”指一事实,它是真的或是假的,而“应该”指一价值判断,它是对的或是错的,但并非真的或是假的。那么这鸿沟当然会存在而无法跨越了。除了实然/应然鸿沟这名词外,还有两个类似的名词:“事实/价值区分”和“自然主义的谬误”。裘琳·陶特和苏珊·斯端吉列曾经从知识论的观点予以详细讨论。(注:Julian  Dodd  and  Suzanne  Stern-Gillet,"The  Is/Ought  Gap,The  Fact/Value  Distinction  and  The  Naturalistic  Fallacy",
Dialogue,Vol.34,(1995),p.727-745.)就我所见,事实/价值区分是与休谟对实然/应然鸿沟的原初意义相同,因为事实与价值本质上有所不同,而这区分就是休谟所指者。所以,如果有人说“自然主义意味着效用主义”,就要被批评为犯了“自然主义的谬误”了。
  但在效用主义作为一种伦理学理论的日常应用中,实然/应然鸿沟中的“是”通常指一个行动具有最大效用这一事实,而“应该”则指这行动是对的这一价值判断。既然“产生最大效用之行动是对的行动”这一叙述就是效用原则所说的话,通常设想为这鸿沟已经被跨越了。但是从来没有一个跨越实然与应然或事实与价值间逻辑鸿沟的严格证明。所以对这个鸿沟的辩论延续至今仍未休止。
  为了要澄清这个复杂的情况,我对这鸿沟建议一种稍有不同的看法。“实然”仍旧指所采取的行动具有最大效用这一事实,但我令“应然”指另一事实——即这行动是被称为、认为或界定为对的行动这一事实——而并非指这行动是对的行动这一价值判断。这样,这鸿沟的应然一边也变成事实了。所以这鸿沟也自然消失了。这是我所称的以定义来跨越这鸿沟的意义。
  此外还有两点须加以澄清。第一,这生存、进步和繁荣的一般性目的并非,也不可能,由单独一个行动所达成。生命是一连串在各种层次的行动,都是从一般性目的所导出或与其有关。所以生存、进步和繁荣这一般性目的之肯定将延伸到各种较低层次的所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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