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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问题研究

作者:李志广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1-08

内容提要: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个社会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为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正确的定罪量刑,以及从程序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达到教育、挽救、改造犯罪未成年人的目的,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中涉及的几个问题我们需要认真加以研究。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研究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是从形式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关键,由于未成年人年龄上、心理上的特点,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有许多不同于成年人案件的情况,我国刑法有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也有特殊的规定。特别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规的颁布以及200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对于我们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在诉讼上如何把握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诉讼就是打官司,就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纷争。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犯罪作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违法行为,必须通过法定途径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就是司法机关在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的刑事司法活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的特点是:(一)、必须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国家专门机关主要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二)刑事诉讼是公安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通过刑罚权的行使,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进行确定。以便作出处罚。(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任何简化、弱化甚至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四)、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是在未成年人和有关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解决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的过程。所以,必须保护未成年人在诉讼中的合法权利,任何限制、剥夺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二、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设立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据
十分清楚,对于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处罚只是手段,教育保护才是目的,而对不同性质的案件适用专门的诉讼程序,则是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有效方法。为此,有必要建立一套有别于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立案、侦察、起诉、审判和执行的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并没有做专章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我国于1991年9月4日通过,1992年1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第五章“司法保护”中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作了专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1月26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其中对于审理少年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法庭审判等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1995年10月23日公安部通过了《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该规定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立案调查、强制措施、处理等问题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并成为公安机关办案的主要依据。1999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必将使我国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2006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这些都是我们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重要的立法和司法依据。
三、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方针和原则
(一)、教育、感化、和挽救方针。教育、感化和挽救方针是指司法机关应当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中对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确定有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既是诉讼的主要目的、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在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上升的形势下,对其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是十分必要的。另外,由于未成年人智力、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外界事物重新认识和对内心世界的自我评价具有叫大的可塑性,因而对其教育、感化和挽救是可能的。(二)、分案处理原则。分案处理的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案件分开处理,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健全,易受外界环境和他人的影响,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于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从该原则的内容上看,大致包括三个方面:一使在刑事诉讼中运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关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必须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分开看管;二是在处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或者有牵连的案件时,尽量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在不妨碍审理的前提下,坚持分按处理;三是在未成年人案件处理完毕交付执行阶段,不得与成年人同住一个监所。(三)、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原则。该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确立该项原则的目的是督促司法机关履行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尽职尽责地排除诉讼过程中阻碍未成年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各种障碍,确保未成年人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享有成年被告人的一切诉讼权利外,还享有下列特殊的诉讼权利:一是法定的辩护权利;二是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障被告人获得辩护。对于没有辩护人的未成年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这是对未成年被告人辩护权的特殊保护。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罪案件,在询问和审判时可以同志其发到场。并且为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设置座位。应向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送大起诉状副本,并告知其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和义务。(四)、审理不公开原则。该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不允许群众旁听,不允许记者采访,报纸等印刷品不得抗等未成年被告人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等情况。被指控实施犯罪时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被指控实施犯罪时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弱国有必要公开审理,应当经过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限制旁听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的规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法律及有关的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了不公开审理的原则,是为了加强对未成年被告人身心的特殊保护,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五)、迅速简易原则。迅速是指在诉讼进行的每一个阶段,都应当尽可能地争取时间,迅速侦察、起诉和审判。在时间的要求上,尽可能要快于对成年人案件的处理;简易则是指整个诉讼程序尽可能从简进行。迅速和简易是互相联系的,简易是迅速的前提,迅速是简易所要达到的目的和效果。实行迅速简易原则是为了从速办案,尽力缩短未成年人在诉讼中所停留的时间,以解除未成年人进入诉讼后产生的紧张、抵触等思想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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