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现行增值税的改革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1-22
2.3 我国增值税税收征收范围不全面 目前国际上规范化的增值税范围为所有货物销售、生产性加工、进口、修理装配、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安装业、劳务服务业等。而我国的征收范围仅限于工业和商业领域,主要在商业的生产、批发、零售环节,尚未扩大到农业和服务业。增值税链条在农业和服务业的中断必然导致其环环制约的功能发挥不够全面,影响了其对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地区和产业经济平衡发展的调节作用,不利于第一、三产业扩大再生产,亦不利于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基础产业如交通行业的发展,阻碍了经济结构的调整。
3 我国现行增值税改革思路
我国在1994年改革时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的征收模式已不能促进经济快速发展。这种局面在我国加入WTO后因其不适应WTO的相关规则而表现更加明显。增值税转型势在必行,且迫在眉睫。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3.1 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
与生产型增值税相比,消费型增值税虽然由于允许抵扣固定资产税金的缘故而减少了税基,从而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但是从长期来看,却可以刺激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更新设备、改造技术、加快发展,从总体上扩大税基,仍达到增加税收的作用,更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世界上其他国家亦多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据统计,在目前实行增值税的68个国家中,有57个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实行收入型增值税的国家有7个,仅仅只有4个国家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包括我国在内)。
3.2 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设计理念是,“道道征收,环环相扣,税不重征,税负公平”,为此对增值税范围提出了要求。而增值税征税范围越广,税款征收的链条就越紧,越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并且征税成本越低,这也有利于控制税源。因此,参照国际上通行做法,可以考虑首先将征税范围延伸到整个工业生产流通领域,以及与工业生产联系紧密的服务领域,主要包括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销售等领域。当条件成熟时,还可以适时把金融保险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也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从而减轻服务业的税收负担,促进服务业的发展,缓解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而带来的就业压力。
3.3 完善税制,合理调整增值税在现有税制中的地位
税收杠杆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工具之一,却可能因增值税的高税率和在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过大而导致排挤其他税种在整个财政收入中应有的地位,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现。而事实上,近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上升势头猛烈。个人所得税由于实行累进税率,不仅可以随着收入的改变而改变,而且变化的速度往往快于国民收入变化的速度,可促进国民经济更快发展。因此,结合现实国情,可考虑把我国以增值税为主的模式,逐步过渡到以所得税为主的更合理的税制结构。
我们相信,在加快推进税制改革,逐步完善税制体系的基础上,我国将可以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创造一个更加宽松的财税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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