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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困境与对策

作者:张细移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1-22


2.4 媒体监管地位与作用不够重视,缺乏法律法规的有效保障
我国《证券法》没有涉及新闻媒体对证券市场监督的条款规定,中国证监会的法规对证券市场的媒体监督亦无规定。我国没有颁布《新闻法》,财经媒体对证券市场的监督权力只是源于宪法赋予公民和组织的言论自由权。由于对财经媒体监督市场参与者行为和执法机关的监管活动的权力缺乏具体的法律条文作为保障,媒体的报道和批评权得不到充分的法律保护,加上理论认识的不足,使得媒体监督在证券市场监管中的地位和作用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媒体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的作用,特别是对行政监管活动的监督作用还远远不够。
3 走出监管困境的对策
3.1 准确定位行政监管的功能,建立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
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应做到监管机构监管和市场参与者自律相结合,建成一个科学、有效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政府应设立独立的、功能单一的全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证券市场事务的监督管理机关,充分发挥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职能,加强证券业自律组织的建设,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在市场监管方面,政府应促进并维护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性,通过建立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惩罚徇私舞弊违规行为,以提高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政府还应加大力度规范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使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中介作用。
3.2 增强自律组织的独立性,发挥自律监管的作用
根据目前证券市场的现状,我国建立证券业自律管理体系应由两个方面组成,一是政府主管部门,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和部分个人委员会组成的证券业协会;二是交易所会员自愿组成的证券交易所协会。由以上两个协会担当起证券市场自我管理的重任,规范交易行为。建立独立、完备的证券业自律组织,理清证监会与自律组织的职责。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强化交易所的自律作用,将应属于证券自律组织管理的事项逐步放给交易所和证券商协会,证监会将绝大部分证券市场的监管权力让渡于证券业自律组织。另一方面,政府应该采取各种措施培养自律组织,使其有能力推行自律规章,利用其完整的检查监督程序及合理的惩罚措施来确保会员等市场主体依法运作,在将来成熟的证券市场中,以其成熟的能力进行自律监管,同时政府监管部门在依赖自律组织的监管时,也要履行对自律组织的监管控制职能,对这些组织的市场运作进行严密的监视,以保证他们能有效地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不伤害公众利益,与政府监管部门相配合,共同实现监管目标。发挥自律组织的仲裁功能,使其能高效、简便、专业地解决证券市场大量的小额纠纷。
3.3 健全法律体系,加大对违规者的惩治力度
建立健全证券市场监督法律体系。除了目前正在执行的《证券法》、《公司法》等以外,还应制定其他相关市场监管法律,完善证券市场监管法律体系。一是应抓紧制定《证券市场监管法》,弥补《证券法》在市场监管操作上的程序、方法、处罚等方面的空白,加强在监管政策制定程序、监管政策实施程序、处罚的对象和程序的规定;二是应制定《证券监管机构管理规定》,明确证券监管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界定、人员配备、工作范围等,从法规上进一步规范各机构的权力与责任;三是应制定《证券市场监管从业人员操守规范》,对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四是应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
加大对违规者的惩治力度,是保证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措施。美国安然事件后,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该法案决定成立独立的公众诈犯罪的处罚力度。中国应增加对监管部门的经费投入,增加监管部门的人员配备,以真正落实对监管对象的全程监管,加大对证券欺诈犯罪处罚力度。此外,还应建立全国连网的股票实施交易系统和监控、预警系统,通过法律形式授予证券监管部门必要的查处权力,并在证券监管、银行、法院之间建立统一的协调监管机制,加大对重大违法案件的打击力度。
3.4 建立健全的媒体监管体制,保障媒体的监管权力
  在目前的情况下,如果《新闻法》不能制定颁布,那么在未来修改《证券法》时,应该考虑对媒体监督证券市场各种活动的权力,包括监督行政监管执法活动的权力给予明确规定,证监会也应制定主动接受媒体监督的规定,以增强自己执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减少官员假功济私、贪脏枉法等腐败行为的发生,预防腐败造成的监管“失灵”,提高行政监管的执法效率和执法质量。从而充分发挥媒介监督的作用。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改革和进化,应该以监管权力的合理分配为重点,通过证券法律的修订和完善,加快塑造和培养非政府的证券业自律监管组织;同时在横向上收缩行政监管权力范围,在纵向上强化行政监管案件调查权和即时强制权;加强法院的证券执法(包括案件审理与对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能力,加强立法机关对证券执法的监督,加强媒体的监管权力。最后形成一个监管主体多元化、监管层次多级化,相互协调又制衡的有效监管结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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