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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作者:李小珂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1-25


(三)谋利承诺型。现实生活中,赤裸裸的权钱交易确实存在。在建筑市场,承包方给发包方的工程主管人员送去财物,不用再说明意图,对方就心领神会予以关照。在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向司法人员暗示,只要能关照一定厚谢,此司法人员徇私枉法或在研究案件是发表有利于当事人的意见,事后得到酬谢。有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接受了某人的钱物,并向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了此事,该国家工作人员虽口头上批评亲属不该收此物,但并不退回或向组织说明,默认了请托人的请托。
(四)集体职务行为型。在有的情况下,请托人所请托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某部门的领导人之一,不负责具体事项,请托人所请托的事必须通过会议研究决定。只要受贿人参加了会议,不管他是否发言极力为请托人争取,还是不发言默认有利于请托人的决议,或者会议虽不利于请托人,但受贿人反对或没有支持不利于请托人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受贿人仍然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只不过请托人的利益只有在集体职务行为基本一致的情况下才能谋取。
(五)作为、不作为型。所谓作为,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对请托人所要取得的利益(合法的和非法的)利用自己的职务积极地去争取。所谓不作为,就是国家工作人员为了行贿人的利益,按国家规定应履行职责去禁止,而有意放弃职守,睁只眼闭只眼不去禁止,即表现为不作为。不作为一般来说,是为行贿人谋取非法利益。如海关人员不进行海关检查;动植物检疫人员不认真检疫;司法人员不追捕逃犯等等。
(六)已达目的、未达目的型。已达目的型,即请托人的利益已通过受贿人的职务行为而取得。在现实生活中,受贿人的目的不总是都能达到。在有的情况下各种因素的制约或权力运作环节较多,或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等。请托人没有取得所希望得到的利益。如一项工程被实力更大或受贿金更重的竞争对手取得;国家工作人员因受贿为请托人提供了便利,但终因请托人本人失误而未达到目的等。不管请托人的目的是否达到,只要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暗示、默认利用职务为行为人谋取利益,或已在自已职权范围内为行贿人的利益而作为或不作为,都是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三、犯罪时“为他人谋取利益”之认定
实践中,在认定受贿罪时,受贿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要正确地解决这个问题也并不容易。有的案件就因此几经周折,长拖不决,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在处理受贿犯罪案件时,如何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我认为大概应从这些方面把握:
(一)受贿人实施了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且实施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在斡旋受贿罪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向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打过招呼,通融过等。不管结果如何,也就是不论请托人的目的是否达到,只要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了有利于请托人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就应认定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
(二)请托人通过受贿人的职务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获取了利益(包括非法利益)。已经确认请托人因给国家有关工作人员行贿而取得好处,则可查明这些好处取得的权力运作过程,即可得知该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在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过程中发挥了作用。
(三)请托人有明确的意图表示。我国刑法关于受贿罪的成立的规定,既不要求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到利益,也不要求该国家工作人员一定要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只要该国家工作人员默许了利用职务之便之委托谋取利益,其行为就具备受贿罪主客观要件的犯罪构成。无论是自己当面陈述,还是托人转告,只要问受贿人说明了其意图,不管该国家工作人员有没有答应,甚至客套推辞,但只要非法接受了请托人的财物,就该认定该国家工作人员默认利用其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四)承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这种情况多发生在熟 人或受熟人之托,答应办所托之事,而在办事的过程中或事后非法收受了他人财物。承诺的方式有明示有暗示。只要没有拒绝请托,没有拒收请托人的财物,就应视为是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一种承诺。有的当着别人的面对请托严辞拒绝,对请托人的财物客套推辞,但私下却收受请托人的财物,也应视为是一种承诺。
(五)接受“感情投资”应视为对不确定请托事由的承诺。现实生活中国家工作人员傍大款者已不少见,此种现象也不时见之于报端。大款们的感情投资,不求近利,意在长期经营,把国家工作人员牢牢掌握在他们手中,成为他们的奴仆,为他们服务。这种投资的目的是要获得更大的利益,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有的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这是“感情投资”但经不起诱惑,仍接受这种投资,接受“感情投资”就许诺了在需要时为其谋利。这种许诺的事项内容虽不具体、不确定,但并不虚无,为其谋取利益是确信无疑的。因此,应视为这是一种不确定的承诺,予以认定处罚。以确保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树立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位置,保持社会主义国家长治久安。

 

参考书目:
1、《职务犯罪研究综述》刘佑生著法律出版社
2、《刑法理论与司法问题研究》游伟著上海文艺出版社
3、《贪污贿赂罪的认定与处理》刘光显、张泗汉著人民法院出版社
4、《贿赂罪的理论与实践》刘光显、周荣生著人民法院出版社
5、《刑法实施中的难点重点问题研究》龚明礼著法律出版社
6、《中国新刑法释论与罪案》周振想著中国方正出版社
7、《新刑法全书》赵秉志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8、《论贿赂犯罪的刑法完善》王作富、韩耀元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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