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论文网 >> 社会学论文 >> 农村研究论文 >> 退耕还林后续政策的思考论文

退耕还林后续政策的思考

作者:陈祖海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1-18


2.2 退耕还林的有关政策需进一步完善
如套种的问题、国家其他工程建设占用退耕还林地的问题等没有一个具体的管理办法。在退耕还林的实践中,发现套种一定的矮杆作物有利苗木的生长,没有套种一定的矮杆作物的退耕还林地的苗木生长较差,其原因是通过以耕代抚可以促进苗木的生长,而国家《退耕还林条例》不允许兼种其他作物。
2.3 退耕还林的绩效考核缺乏监督机制
退耕还林的验收标准是面积计算。田退耕了,树种了,到底有没有效益,是否达到生态保护的标准,是否有较高的成活率?所以,对于退耕还林绩效考核,缺乏一个有效的考核机制。有的地方林子不象林子、竹子不象竹子,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就其原因主要有:一是农户欠缺主动性。由于缺乏明细的退耕还林绩效考核指标,农户管理缺乏主动性。甚至很多退耕农户只管拿补助,至于今后有没有收益不是自己的事。有的退耕农户公开说“如果没有收益,再改种粮食”;二是退耕户管理水平差距大。据调查宣恩县普遍存在高山比低山好,生态林比经济林好、经济林成活率及长势普遍较差。不管是经济林还是生态林5~8年后效益不佳。特别是经济林,5年后不能见成效,很难做到“退得下、还得上、不反弹、能致富”;三是缺乏科技指导,退耕还林没有配套科技推广、病虫害防治和后期管护等科技项目支撑,直接影响退耕还林质量和后期效益的发挥。同时,《退耕还林条例》规定坡耕地还林地禁止林粮间作,这对经济林和兼用林后期管理很不利。大多退耕户只顾眼前利益,不注重后期管护投入,每年只被动地对退耕林木进行夏、秋两季的除草,未完成修枝整形、病虫害防治和肥水管理等工作,5~8年后难以发挥其经济效益。
2.4 缺乏宏观指导,应对市场风险能力差
退耕还林缺乏统筹规划和市场预测,造林的时候只考虑生态改善的需求,对市场风险考虑不够。特别是经济林的种植,起初由林业站统一调配,农户缺乏种植的主动性,种植结构趋同。比如恩施市屯堡乡大多种植板栗,到时候果树长起来了,板栗多了,出现卖果难怎么办?农户没有了收益,生计就会没有保障,没有生计保障退耕还林的成果就会毁于一旦,前期退耕还林的大量投入就会付之东流。如何与市场接轨也是一个认真思考的问题。
3 对策建议
3.1 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由于生态环境是一种公共资源,市场缺位,无法在市场进行交易。即使存在市场,也不可能把所有愿意购买的人和从事建设的人聚集起来签订合约,其交易成本也会非常之高。因此,现实中既没有人专门支付生态费,也没有人愿意从事生态生产。那么享受环境好处的人越来越多,愿意投资的人越来越少,势必出现资源耗竭、生态恶化。因此,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用市场化运作方式保障退耕还林实施。以流域的上下游为例予以说明,下游生态消费→支付生态税→政府转移支付→补偿上游生态生产。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应该说短期内都是没有直接效益产出的,经济林在造林后10年才开始有收益,有的15~20年左右才会有收益,其中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的生态林只能产生生态效益而没有经济效益。因此,通过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来保障生态建设有稳定的资金渠道。
3.2 退耕还林补助比照粮价,实行浮动补贴机制
退耕还林补助比照粮价,实行浮动补贴。改变现有补助标准不变的政策,退耕换还林补助要根据当年的粮价上涨幅度和退耕地的边际产量、退耕面积对退耕农户予以补贴,实际这是一种保护农户利益不受损失的政策安排。如果农户不退耕还林,他们就会从粮价上涨中获取多余的收益,而且由于粮食实行保护价收购政策,即使粮价下跌,农户种粮也不会形成太大的风险。退耕还林补贴盯住粮价,这与退耕还林政策的初衷是一致的,即“粮食换生态”。
3.3 尽快建立退耕还林的绩效考核机制
制定退耕还林工程的绩效考评的指标体系,重点研究生态林、经济林的生态效益,以及后续产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估,主要集中在林果业、特色产业、生态旅游业、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
3.4 有针对性地放宽林粮间作政策
实践证明,对新造林地未郁闭前科学林粮间作,有利于促进苗木生长。建议国家修改完善《退耕还林条例》,适当放宽退耕地林粮间作政策,对营造的经济林和兼用林允许套种豆科及矮杆作物,以耕代抚,促进苗木正常生长。当然,对于营造的生态林及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地区退耕还林地禁止任何形式的套种。同时,关于国家大型工程占地的情况,要规范大型工程建设占用退耕还林地的审批程序、责任补偿单位和补偿费用的经额标准。
3.5 加快后续产业的发展。
发展后续产业是退耕还林成果的有力保障、是促进农民增收、实现“退得下。稳得住、能致富、不反弹”的根本措施,退耕还林工程一定要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国家应将一部分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后续产业的发展,特别是林产品加工业、农产品加工业,使退耕农户能够从土地中走出来,同时,国家还应在财政支持、税收减免方面对后续产业给予优惠。
3.6 增加退耕农户对林产品的处置权
现在退耕农户对生态林的处置权是受到政府限制的,不经政府许可,不得任意砍伐森林,从而导致种植生态林对农户缺乏激励。生态林处置权的残缺使农户对生态林未来收益预期变得不确定,严重抑制了农户种植生态林的积极性,允许退耕农户自由处置所种植的生态林和经济林才能真正体现《退耕还林条例》规定的“谁造林、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

上一页 [1] [2]

论文搜索
关键字:退耕还林 后续政策 思考
最新农村研究论文
数字经济推进农村养老工作探讨
新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困境与对策探讨
试论乡村振兴背景下的旅游型乡村建设
浅谈双系抚育视角下的离婚对农村家庭抚育的
浅谈乡村振兴战略的基层公共图书馆建设
新农村建设中强化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的研究
乡村生态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农民主体性考察研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老年大学建设探索与实践
农村学校提高课后服务质量的策略研究
浅谈农村档案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热门农村研究论文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对我国农民工保障问题的再认识
增加农民收入研究
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浅谈对新农村乡风文明建设的几点思考
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现代话语下的三农问题
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谈邓小平“三农”思想与中国新农村建设
关于发展农村经济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