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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个人所得税制设计缺陷与完善

作者:郭敏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2-21
摘要: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中在资本所得方面存在着轻征税或不征税,而在劳动所得方面存在着重征税;免税额方面搞“一刀切”;费用扣除不规范;税率复杂这些都有违“公平”原则。为此,本文提出: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结构模式;拓宽征税范围;规范税前费用扣除制度;修改税率等整改措施,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制 公平原则
个人所得税具有调节收入差距,维护社会公平的独特功能。从亚当•斯密开始,税收公平就被许多国家奉为税制建设过程中的圭臬,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立法中也把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列为首要原则,尤其在我国还没有开征遗产税、赠与税等更具调节性税种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在整个税法体系中的独特地位更为彰显。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变化,目前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也暴露出许多与公平原则向悖的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制本身存在的"不公平"问题
1、在征税范围方面的不公平。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规定:对非独立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按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独立劳动所得(劳务报酬)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对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现加成征收;对经营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按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资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股息、利息、红利、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对数已百万甚至是千万元的股票、外汇转让所得,买卖证券基金所得及其他证券交易所得和保险业带有投资、分红性质的险种的投资分红所得不征税,而对于农民或工薪阶层几分几毛的利息所得却要征税。笔者认为,资本所得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大于劳动所得,付出的代价小于劳动所得,与必要生活费用的相关程度低于劳动所得。现行个人所得税制这样的规定大有“抓了芝麻,漏了西瓜”之嫌,有违税收的纵向公平。
2、在免税额方面的不公平。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我国居民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额定为1600元。这个免征额对中国的任何一个居民都是一样的,表面上似乎是公平的,但实际上并不公平,因为人们的生存条件及社会保障有很大的差异。例如,对农民的免征额是1600元,对国家职工的免征额也是1600元,对农民来说这是不公平的。因为国家职工有良好的社会保障,个人收入是实实在在的净收入;而农民则既无就业保障和医疗保障,又无养老保障,个人收入需用农产品折算,且还要由市场定价,存在很强的不确定性,所以1600元免征额对农民来说并是不公平的。另外,一个养活三个人的个人所得,与一个只养活自己一个人的个人所得,实际上就有很大的差异,但所得税的免征额却是一样的,所以这是公平中存在的不公平。不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其纵向公平性也就无从体现。
再者,对居民与非居民适用不同的免征额标准,对我国居民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额定为1600元,而对非居民附加扣除3200元,适用4800元的月免征额标准,而对本国居民的实际负担范围变化却没能及时调整扣除额标准,致使两者相差2倍,这势必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国内人员和外籍人员的费用扣除标准不统一,形成对本国居民的政策歧视,不符合税收上关于国民待遇的公平原则;二是没有根据不同开支情况来区别对待无法实现横向公平。
3、在费用扣除方面的不公平。(1)由于个人收入来源渠道不同,适用的税率不同,最终导致同一收入水平的个人所得税额也不同,为此,采用同一费用扣除方法既不符合横向也不符合纵向公平。如: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居民甲和乙,每月收入均为2000元,其中,甲的收入额仅为工薪所得一项,乙的收入额由工薪1500元和有规律性的劳务报酬500元组成。按照现行所得税制的规定,甲该月应纳税额为20元,乙该月不需要纳税。甲的收入只有一项工薪所得,并达到纳税标准;乙的收入由两项组成,每项收入都没有达到各自的纳税标准。假设乙居民的工薪所得不变,只有当有规律性的劳务报酬为900元时,应纳税额为20元[(900-800)×20%],税负恰好与甲相同,而此时乙月收入总额为2400元,工薪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两者均为劳动性所得,性质相同,税负却相差甚远。 这既不符合横向公平也不符合纵向公平。(2)由于费用扣除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按月扣除,如工资薪金所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另一种是按次扣除,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等。这两种方法同时存在,容易产生税负不公的问题。如:对劳务报酬所得,税法规定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类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假设境内工作的某一居民甲一年中每月获得800元的劳动报酬,其无须纳税;而另一个在境内工作的居民乙在一个月内取得了9600元的一次性劳务报酬,其他月份没有任何收入,乙则需缴纳1536元〔9600×(1-20%)×20%〕的税款。两个人虽年度收入相同,但乙的税负远远大于甲的税负,这与横向公平向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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