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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反避税的角度探讨遗产税

作者:卿智群 王小华 范芳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2-21


4.课税对象。按国际惯例,遗产税的课税对象应该是所有遗产。因此,应该对遗产有个详细而明确的界定。我国目前的《继承法》是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其第3条关于遗产范围的规定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尤其是随着期货、期权等金融工具的出现,现行《继承法》对遗产范围的界定显得太不符合实际了。这些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大,如果不把其列入遗产范围,人们就很容易利用这些新型金融工具转移财产而避税。因此,应根据新出现的情况,把新型的财产纳入遗产范围。同时,为了方便征税,要明确规定遗产执行人及其对缴纳遗产税的责任。
二、若干反避税措施
1.关于保险费。当今世界上利用保险进行避税已是共识。我国规定,保险赔偿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法》第64条规定只有三种情况下才将保险金作为遗产。因此,人们就会缴纳高额的保费,达到避税的目的。因为保险费可以作为一项支出不要缴税,保险金又可以不作为遗产缴税,这就可以双重节税。因此,笔者认为,对保险费应该详细规定,区分不同情况而分别把保险费视为必要支出免税或视为赠与缴纳赠与税。对于父母给子女的支出,如教育保险费等,这类必要支出可以不要缴税,但如果是支付的人寿保险费等,根据受益人与投保人的亲属关系,则应把保险费作为赠与来缴纳赠与税。这是反避税的一个重点。
2.关于放弃债权和所有权。为了避税,人们会故意放弃一些债权和所有权,如制造一些坏账假象,不积极行使债权。税务当局应该把这些放弃的财产列入遗产予以征税。
3.关于隐匿财产。这需与个人所得税紧密配合。很明显,遗产税的难点还在于财产的登记困难。人们买房子、买车要登记,存款实行了实名制,但珠宝、古董、字画等没有登记,这些东西又很容易隐藏起来或赠与别人,若不如实向税务当局申报这些财产,税务当局就无法知道,人们利用此避税也就非常容易,反避税工作则难以展开。因此,把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做精做好对遗产税的征收大有好处。建议有关部门在发放身份证时给每人建立一个纳税档案,个人所得税征管如果做好了,就监督了收入部分。关于支出部分,可以要求推广银行存款支付,现金只用于极少的零星支付,同时把那些易收藏的、保持时间长的物品在每个人的纳税档案进行记载,对支出总额也进行记载。这样,就可以监督个人的支出,为赠与税的开征打下基础,也为日后核定遗产奠定了基础。
遗产税是个很特殊的税种,征税成本高,人们的避税意识强,反避税工作艰巨,但征收遗产税有着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缓解贫富两极分化、培养下一代的艰苦创业精神等社会意义。目前世界上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开征了此税,我国应该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分析国情,谨慎出台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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