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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转让定价避税与反避税问题探讨

作者:胡勇辉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12-21
内容提要: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避税与反避税问题,是当前我国税收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从分析研究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避税的现状入手,提出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转让定价避税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外商投资企业 转让定价避税 反避税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我国加入WT0后,越来越多的跨国集团公司到我国开展经营,争取我国巨大的潜在市场。外商投资企业一方面给我国带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人才和技术,填补了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为了谋求利润的最大化和税负的最小化,通过转让定价这种公开的手段谋取各种不正当的收益。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大多是跨国公司的关联企业,-些与国外母公司及关联企业存在着大量的商品交易、技术、劳务、资金等交流,外方投资者通过故意抬高或压低价格以及费用分摊标准等手段,以达到其避税目的。这不仅损害了中方投资者的利益,使我国税收严重流失,而且造成了我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制造我国投资环境不良的假象,影响国际经济的正常交往。所以认真分析研究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避税的特点、成因及其危害性,不断完善我国转让定价税制,以有效防范外商利用转让定价避税,是当前我国税收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拟就此问题作一探讨。

  一、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避税的现状

  

  二是外商可以借此及时将企业的利润调出境外。在我国境内投资办厂的境外企业多是一些经营规模小、资本不十分雄厚的中小企业,这些企业可能随时需要从设在我国境内的附属机构(子公司)抽调资金,以便进行内部资金余缺的调剂,应付其整个经营管理的需要。但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自求平衡”的外汇管理办法,根据这种办法,外商将本金或合法利润汇出境外必须以企业自身外汇收支平衡为基础,这样就使得一部分外商投资者在利润汇出问题上遇到了一定的困难。为了绕过我国的外汇管制,一些急于将利润调出境外的外商便通过与国外关联企业交易的方式将利润转移出去。尽管这笔利润在境外实现可能要多负担税款,但外国投资者却可以借此有效地调出利润,充实其经营资本。还应当看到,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所在的高税国实行居民管辖权,同时用“抵免法”解决双重征税问题,并且不对在我国的投资实施税收饶让,那么,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无论是将税后利润汇出境外,还是用转让定价的办法将利润在税前调出境外,其税收总负担是相同的,并不会因在我国的逆向避税行为而增加其税收总负担。

  三是抑减投资风险,追求整体战略利益。作为跨国经营者的外商,并不局限于某一分(子)公司的局部得失,而是以抑减投资风险、追求整体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大部分外商对华投资仅仅定位于利用我国广阔的市场、廉价的劳动力和原材料及优惠政策上。这些都表明了外商对华投资的试探性行为和短期行为,即一般以低投入、高报酬、快速回收作为早期投资准则,并通过逆向避税将利润转移到母国,以尽早收回投资,抑减投资风险,使其整体战略利益极大化。这样,当投资确无任何发展时,他损失不大,甚至根本无损失,而当对华投资前景看好时,他可追加投资,这也正是一些外资企业连年亏损、外商却不断扩大投资规模的主要原因。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实施反避税的对策选择

  加入WT0后,防范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转让定价进行避税已显得越来越重要,但是我国的自然状况、发展历史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基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社会制度、法律制度以及意识形态等国情都与世界各国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转让定价税制问题的研究。因此我国针对转让定价进行的反避税研究首先必须充分考虑我国国情,认真总结我国这方面十多年来的经验教训,并有效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具体来讲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对策选择:

  (一)以加入WTO为契机,统一内外所得税法和完善转让定价税制的立法

  1.完善我国涉外所得税法。

  (1)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WT0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国民待遇原则”,我国加入WT0以后也应遵循此项原则,因此,内外资企业税收制度的统一是大势所趋 .经过1994年税制改革,我国内外资企业在流转税方面已基本统一,下一步要做的就是加快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的步伐。统一税收优惠政策,不论经济性质和所有制成份如何,一律依据企业的法人身份就其所得征收统一的所得税;统一规定各类企业成本费用的列支标准,切实做到税负公平;统一税前列支标准。

  (2) 降低所得税率,相应扩大税基,制定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在降低税率的同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转让定价进行严格的管理,规定政府有权重新估算转让定价和年度收益,作为计征关税和所得税的基准,以相应扩大税基,保证不减少国家财政收入。20多年的改革开放,使我国形成了一个以地区倾斜为主,辅之以产业倾斜,交错使用降低税率、定期减免税和再投资退税等多种优惠手段的涉外税收优惠体系。这一税收优惠体系的潜在矛盾和问题也日益显现,特别是向东南沿海地区倾斜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已越来越不适应全方位、多层次对外开放格局的形成。另外,优惠过多过滥、地区性优惠政策盲目出台、越权减免税等,制约了税收对宏观经济的调节作用。建议今后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应从突出产业导向和税收优惠政策不宜过多、过滥两方面考虑。

  2. 完善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

  针对目前转让定价税制存在的问题,应该制定完善、规范、全面、权威、专门的《转让定价税制实施细则》,其内容“宜细不宜粗”,至少应该包含以下内容:关联企业的认定、业务范围、基本原则、调整方法、可比价格资料的获取、详细的分类调整、纳税人的报告义务和举证责任、税务当局的权力、文件准备要求、相应调整、处罚规定、调整期限、预约定价制、资本弱化制度等。具体建议如下:

  (1)完善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一是增加国际惯例中所认可的交易利润法,即将可比利润法、利润分劈法和交易净利润率法作为现有方法的补充,完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体系;二是借鉴OECD(经合组织,下同)的做法,增加对可比性的规定与说明,引入“正常交易值域”的概念,以适应错综复杂的国际经济环境;三是对各种调整方法要作进一步细化,详细说明各种方法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以及优缺点等,列明计算公式,并可列举一些法定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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