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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案对商业银行的主要影响

作者:何德平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3-06



  3、扩大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向公司出资的财产范围,提高了非货币出资的比例,增加了公司、公司股东质押融资的渠道,使公司、公司股东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关系多元化、复杂化。公司法原来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禁止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并且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三)商业银行应尽快适应公司法修订案对市场担保规则的变化,建立、修改、废止相关规章制度,以防范制度风险与法律风险。此次修订前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由于这一规定比较模糊,造成理解上的歧义,实践中的各式各样,司法判决的尺度不一。公司法修订案对此做出了彻底修订,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上述规定,改变了以往公司担保方式“合法不合理”、“合理不合法”的两难困境,为公司开展形式多样的担保业务提供了法律支持,为公司股东合理、合法追逐利益和拓展业务空间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商业银行应充分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或“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规定,防范滥用公司制度风险,保障债权安全。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公司股东或利益相关者利用公司法人资格损害商业银行等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公司法修订案在为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提供宽松环境和条件的同时,突破性地增加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些规定,是这次公司法修订的重大突破之一,解决了多年来困扰司法理论与实践、公司理论与实务中的重大难题,具有重大的理论创新价值和社会实践意义。这些规定,对于商业银行同样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例如:在授信调查(或审查)时,不仅要调查(或审查)申请人、担保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有偿还能力,还必须调查(或审查)申请人、担保人的经营管理行为是否存在被其股东所滥用、是否存在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等方面的问题。而对授信申请人、担保人的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审查),在以前授信调查(或审查)中没有作出要求,也没有要求授信调查(或审查)人员具有这方面的知识储备与经验积累。因此,根据公司法修订案的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授信调查(或审查)制度,及时对授信调查(或审查)人员进行民商法方面的知识培训,吸收或引进有一定从业经验的法律专业人员,以改善信贷人员队伍的知识结构和从业经历,避免陷于“法人人格否认”陷阱之中,是商业银行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三、对商业银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影响
  
  (一)充实了商业银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对他们的行为规范提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要求,为股东、债权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监督他们的行为提供了行动指南。例如:1、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果“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金私自储存;不得违规担保借贷;不得违规与公司签订合同或者交易;不得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不得违规披露信息等。2、增加规定了董事、监事的法定责任,扩大了其责任范围,保证了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如公司法修订案规定:董事(或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或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或监事)就任前,原董事(或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或监事)职务。
  (二)对商业银行依法民主管理与民主决策提出了新要求,为商业银行从业人员依法参与企业建设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公司法修订案增加了公司应当加强民主管理与民主决策的规定,要求依法保护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对公司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规定进行了充实,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充分体现了我国公司立法的社会主义特色。如:1、增加规定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2、将原来规定的“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修改为“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等。
  
  四、对商业银行投资者关系的影响
  
  针对目前有些商业银行不重视或者忽视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问题,公司法修订案健全了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投资者积极性,增强投资者信心,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保障措施。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依法退出;股东代表有权依法诉讼;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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