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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LLP之制度安排

作者:余中福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2-28


就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而言,注册会计师与事务所承担的责任十分有限,由于注册会计师违规操作的成本很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出于利益驱动,事务所和会计师降低审计质量,违规操作的可能性较大。远到“琼民源”、“红光实业”、“长城公司”,近到“郑百文”、“银广厦”等,我国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理便可见一斑。“长城公司”验资案中,两名主要责任会计师虽被处以刑事责任,但由于年龄偏大,最终还是取保监外候审;“银广厦”事件爆发后,财政部只是吊销了因“银广厦”事件而臭名远扬的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而受到吊销执业资格的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此之后改换门庭,依然能够继续他们的注册会计师执业工作,个人利益并未受到太大损失。而对“银广厦”案的受害者来说,有限责任制的中天勤能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也是非常有限的,因为事务所的资产早已所剩无几。而有限责任制事务所的股东们的最大损失额就是出资额,可以锁定风险,为了保住客户而选择在执业中过分迎合客户的要求,从而牺牲社会公众的利益。
相对有限责任制来说,合伙制会计事务所中,合伙人要以各自的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旦某个合伙人有违规行为,都可能牵涉事务所,对其他合伙人造成威胁,因此会首先在事务所内部遭到强烈的排斥,从而形成一种内部约束机制;同时,因为合伙制的无限连带责任,因审计报告失实而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要求民事赔偿,构成了监督事务所的外部威慑力量。事务所的内外双重压力促使注册会计师谨慎执业,违规操作的可能性相对减少。因此,合伙制应该是监管当局和社会公众的最佳选择倾向,也是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未来发展模式。
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合伙制组织形式在我国仍存在较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规模小,发展慢。合伙人是事务所的重要资源,从一名注册会计师到成长为一名合伙人,需要漫长的过程和较高的成本,加之无限责任的威慑,很多出资者会望而却步。从而形成目前我国这种形式的事务所只占少数的局面。它不足以提高整个行业的职业信誉。
第二,责任赔偿难以落实。由于事务所门槛低,规模小,资本少,合伙人收入低,即使社会公众能够得到民事赔偿,但真正能够全部兑现不敢保证,社会公众利益不能得到切实保障。
而有限责任合伙制,正是既融入了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的优点,又摈弃了它们的不足。因而,它已成为当今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形式发展的一大趋势。这也正是中注协在2006年工作要点中提出事务所组织形式创新试点的原因所在。由于有限责任合伙制在我国目前是一种新的组织形式,职业界和学术界也正在讨论蕴酿中,很快会在新修订的《注册会计师法》和《合伙企业法》中得到体现。笔者受专家学者们的启悟,藉机发表一些不成熟的想法。

三、LLP之制度安排
(一)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性质如何定位,是学术界和执业界争论的焦点之一。这种事务所是否具有法人性质直接关系到是否需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等问题。是公司性质,则要遵循《公司法》,是合伙性质,则遵循《合伙企业法》。公司制基于两权分离,而事务所是两权高度统一,其职业性质是“人合”重于“资合”。为更大程度上保护投资者和信息使用者的利益,笔者认为,LLP组织形式可以认定为合伙制企业性质,应在新修订的《注册会计师法》和《合伙企业法》中明确该组织形式的法律性质。这样,LLP事务所可以只向国务院财政部门申请审批登记,便于实行行业管理;同时也为其纳税提供政策依据,促进事务所规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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