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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收益观发展动态及其在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的应用

作者:未知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3-03
[摘要]:全面收益概念的出现标示着人们已在关注从更广阔的意义上进行收益信息的披露。根据全面收益改革的国际趋势,财政部发布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反映出了全面收益观在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的应用:引入了利得和损失的概念,增加了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并对利润表的结构和内容进行了改革。

关键词:全面收益    会计准则   利得    损失

 

    一、全面收益的内涵

由于各种金融衍生工具产生,跨国公司不断涌现,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企业经营活动日趋复杂,使得过于保守的实现原则不利于对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评价,历史成本原则又无法体现资产的本质属性,大量无形资产难以入账,人为操纵利润的事件层出不穷。传统会计收益的缺点越来越明显,面临的挑战也越来越大。因此逐渐吸收经济学收益的某些涵义,形成一种新的会计学收益概念即全面收益。

1980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原第3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SFAC NO.3)《企业财务报表要素》中首次提出了全面收益概念,即“一个主体在某一期间与非业主方面进行交易或发生其他事项和情况所引起的权益(净资产)变动。它包括这一期间内除业主投资和派给业主款以外的权益的一切变动。”从这里可以看出,FASB实际上将企业一定期间权益的全部变动分为全面收益和由于企业与其业主之间的转换而发生的一切权益变动。企业与业主之间的转换只是企业和业主之间价值的转让,并不能创造价值,而全面收益则是企业创造的价值,将引起所有者总价值变动。

全面收益的提出实现了会计收益观念的两大转变:一是财务呈报目标从“受托责任观”到“决策有用观”的重大转变;二是收益计量从“收入费用观”到“资产负债观”的重大转变。它一方面揭示了收益所引起企业财富变动的性质,另一方面还突出了收益来源和表现形式的多元化特点。与此同时,全面收益观还形成对传统会计原则的挑战和突破,进一步推动了会计理论和实践的丰富和发展。

    二、财务业绩报告改革的国际动态及对我国的启示

    从理论上说,全面收益观的采纳和应用(即一项完整的全面收益准则)应当包括全面收益及组成项目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但如果这样,势必要全面修订现行的会计准则和实务,而且必然会引起许多有争议的问题,全面收益准则的制定将是一件复杂而遥远的事情。考虑到外部信息使用者对全面收益信息的迫切需要,一些国家的准则制定机构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都采取先不涉及全部收益及组成项目的确认和计量问题,而只研究按照现行会计准则已经得到确认和计量的其他全面收益项目的报告与列示问题,即主要是对以损益表为代表的传统财务业绩报告进行改革。

1.英国ASB增加“全部已确认利得与损失表”

1992年10月,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发布了FRS3“报告财务业绩”,率先要求企业将“全部已确认利得与损失表”作为对外编报的主要财务报表,和损益表一起共同表述报告主体的全部财务业绩。损益表仍是反映一个企业最基本业绩信息的报表,由突出企业财务业绩的最重要的数据组成。而“全部已确认利得与损失表”起第二业绩报表的作用,那些同样反映企业财务业绩,但根据会计准则或法律要求直接进入准备的项目,都必须通过此表报告。

2.美国FASB要求在收益表之外报告全面收益

1997年FASB正式颁布的第130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SFAS130)“报告全面收益”。SFAS130的主要任务是解决那些绕过收益表直接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中列示的项目(即其他全面收益)的报告问题。FASB保留了传统净收益的概念和构成,仍由持续经营收益、非持续经营收益、非常项目和会计原则变动的累计影响等四个部分组成。它认为净收益这样分类是有用的,并得到了实务界的公认。FASB鼓励企业按两种格式报告全面收益:第一种是在传统收益表之外,单独设计一张新的主要报表——“全面收益表”,与传统收益表共同反映企业全面的财务业绩。第二种是单一报表格式,即将传统收益表与“全面收益表”合二为一,称为“收益与全面收益表”。

3.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提出两种表达已确认利得和损失的方法

考虑到全部利得和损失这一信息对于使用者评估一个企业在两个资产负债表日之间财务状况的变动的重要性,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1997年公布的修订后的IAS1“财务报表表述”中,要求财务报表中必须有一个独立的组成部分,来突出显示企业的全部利得和损失,其中包括那些直接在权益中确认的项目。即IASC意图通过引入一张新的主要财务报表,既把收益表和资产负债表联系起来,又可反映企业当期已确认的净财富的变化。IASC提出了两种具体方法:第一,通过权益变动表表述;第二,通过单独的“已确认利得与损失表”表述。其中“已确认利得与损失表”与美国SFAS130规定的“全面收益表”的格式和内容基本相同,也相当于英国FRS3提出的“全部已确认利得与损失表”,同样起着汇集一个企业已确认的全部利得和损失的作用。

从这些国家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关于财务业绩报告的改革,可以看出,它们改革业绩报告的目标基本一致,都要求报告更全面、更有用的财务业绩信息,以满足使用者投资、信贷及其他经济决策的需要。但是,真正“全面”的收益在会计上是可望而不可求的,除非完全应用以价值为基础的计量模式,而这在可预见的未来似乎不大可能实现。但全面收益概念的出现给会计界提出了这样的要求:即必须改革或修正传统的收益确认标准,对更多的资产负债表项目采用现行价值或公允价值计量,以确认更多的未实现的价值变动,使报告的全面收益尽量符合其经济实质。

    三、全面收益观在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中的应用

根据全面收益改革的国际趋势,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从不同方面也反映出了全面收益观在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的应用。

1.在基本准则中引入“利得”和“损失”的概念

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引入了“利得”和“损失”的概念,并规定,“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形成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会引起所有者权益增加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形成的、与所有者利润分配无关的、会引起所有者权益减少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这两个概念的引入,使得传统会计收益的范围得以扩展,为全面收益的内容划分,和全面收益信息的披露提供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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