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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和谐社会中的会计诚信体系建设

作者:未知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3-03
[摘 要] 会计诚信体系在信用体系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结合我国会计领域中出现的不和谐 因素,分析了会计诚信不和谐的原因,从而把会计诚信体系的建设提高到构建和谐社会的层次上来,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 和谐社会;会计诚信体系;信用体系;信用工程
[中图分类号] F2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6-5024(2006)11-0179-03
[作者简介] 王有志,山东经济学院工商管理学院党总支书记、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学。(山东 济南 250014)

所谓会计诚信,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行为人在进行会计处理时的态度诚实;二是行为人在提供会计信息时遵守会计法规、准则和制度。会计诚信是和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曝光的一系列会计舞弊欺诈案件使会计业的公信力受到严峻挑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隐患。如何重建会计行业诚信就成为我们面临的紧迫问题,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项艰巨任务。

一、会计诚信体系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重大意义

1.会计诚信体系建设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战略举措,其中的本质要求就有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信用体系,达到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会计业作为诚信行业,从20世纪90年代初便不断致力于会计诚信建设,但是,会计诚信问题始终没有根本解决。会计诚信就是所有会计人员必须以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做假账,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应该说,会计诚信表达了会计行业对社会的一种基本承诺,是和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2.会计诚信体系建设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是会计从业人员的基本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但是,伴随“银广厦”事件、“蓝田股份”事件的出现,会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却愈演愈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如果会计诚信问题得不到解决,其“不和谐”因素必然会阻碍和谐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3.会计诚信体系建设是和谐社会的思想体现。和谐社会的六个内涵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和自然和谐相处。而会计的和谐包括会计制度的和谐,即秩序和法制的统一;会计目标的和谐,即理想和多元的统一;人与人之间、人与世界的和谐,即公平和诚信的统一,合作和宽容的统一,可持续发展的统一。因此,会计诚信的体系是和谐社会思想的体现,它只有融入于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才能得到发展。

二、会计诚信体系不和谐因素的原因分析

1.信息不对称是产生前提。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经济的活动主体具有不相同的信息。如果会计信息是对称的,会计信息的提供者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对信息的了解和掌握程度相同,虚假的会计信息就很容易被识破,那么就谈不上会计失信问题。但是,现实的经济市场并非是一个有效市场,信息不对称始终存在。因此,信息不对称是会计信息制造者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前提,从而也成为会计诚信不和谐的前提。
2.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是根本原因
(1)股权结构不合理,股东大会形同虚设。2005年的统计数据显示:从当前各类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数量占非流通股的比例来看,国家股(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比重超过了2/3,其中A股市场上的国家股也占有较大比重,占A股总数的比例为43.4%。这样的股权结构使得中小投资者很难真正参与到企业的决策中去,从很大程度上讲,股东大会已经形同虚设。
(2)上市公司尤其是关联交易被大股东操纵。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控股母公司“一股独大”,因此可任意左右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根据2005年来自《证券日报》的统计,抽调48家公司披露的年报数据,共发生关联交易笔数361笔,关联交易总金额325.88亿元,涉及关联方395个,第一大股东的平均持股比例为61.43%,股权集中度相当高,“一股独大”成为操纵关联方交易从而造成信息披露不规范的主要原因。
(3)监管力度不强。首先,部分上市公司的会计人员在内部控制中往往既负责信息提供,又充当内部审计,缺乏监督。2004年国家审计署公布的审计公告可谓触目惊心:科研系统2个部门和45个科研单位转移、挤占、挪用科研经费6.69亿元,另外还有13个单位把3.27亿元的科研经费违规出借、对外投资甚至投入股市,内控形同虚设;其次,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监事会成员的身份和行政关系不能保持独立,其工薪、职位等基本都由经营者决定,无法担当起独立监督的职责;第三,缺乏有力的外部监督机制。对企业来说,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存在各自为政、重复监督、尺度不一,使得监管不足。对注册会计师来说,违规审计虽然面临很大风险,但因监管力度严重不足,使得挺而走险的注册会计师仍然不断增多。2001年,有关部门共抽查了16家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32份审计报告,并对21份审计报告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进行了审计调查,检查发现有14家会计事务所出具了严重失真的审计报告,造成财务会计信息虚假账达71.43亿元,涉及41名注册会计师。
2.会计自身特点及缺陷是基本条件
(1)会计原则为虚假会计信息提供了操作空间。其在会计实务中的运用是建立在会计人员职业判断基础上的,存在主观随意性,会计信息提供者很容易借此来操纵利润。
(2)会计政策为企业提供宽泛的选择范围。现行会计制度没有对多种方法选用标准的具体规定,企业可在允许范围内对同一经济事项采用不同会计处理方法。
(3)会计工作需要凭会计人员主观判断来进行。这就为会计人员制造虚假会计信息提供了职务上的方便,如果会计人员出于特定目的,不能排除利益干扰而有意识地采用某种方法,就违背了客观性原则。
(4)会计准则的滞后性为会计造假提供契机。这就容易被上市公司利用会计准则的空白来选择有利于自身利益的会计政策。
(5)会计人员没有独立地位。他们的工作行为都是处在经营者控制之下,独立地位缺失,由于经营者的授意、强令和指使而造成的会计造假不在少数。
3.利益驱使是巨大动力。企业通过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获得投资、贷款或减少税金等经济利益;大股东在其利益与国家、其他小股东、债权人发生矛盾的情况下,会对管理者施加影响,粉饰财务报告;单位负责人有能力也有条件影响会计人员,为个人及小集团的利益做假账;在我国目前处于买方市场下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不以降低审计质量为代价,与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合作”,以实现“多赢”。正是这些复杂的利益关系,构成了虚假会计信息产生的内在动因。
4.处罚不力是重要障碍。《公司法》第212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法》第45条也有相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还有不少条文只是罗列“不得”有这样或那样行为,却没有给出“违反了怎么处理”的下文。这类条文的规定,明示了造假行为预期“成本”的上限,但威慑力不足。这种失信的成本和收益的不对称性就使得失信从可能转化为现实,也极大地挫伤了诚信者遵循诚信原则的积极性,从而易导致社会陷入信用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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