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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理性思考

作者:张旭霞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3-16




劳动力产权不仅是确定劳动者社会地位和作用的基础和逻辑起点,而且也是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理论与实践的出发点。在董事会成员的构成上明确和界定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群众这三者的权力、责任和利益,并使之相互制衡、相互激励,才能进一步增强董事会的功能,形成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公司统一管理体制,企业内部才会有稳定、持久、合理的秩序,有效地实行科学的决策与管理。
2.监事会对公司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存在着两个根本条件:一是监事会成员能够真正代表所有者和企业广大职工的利益,是“积极”的责任人,且具备行使监督权的行为能力;二是监督者能够获得准确和充分的信息。
在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后,所有者的监督就应上升到首要位置。根据新《公司法》的要求,国家对国有独资公司采取了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担任监事会主席的制度。在整个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尚未完善的条件下,这一举措是十分必要的。但在所有者“缺位”的条件下,监事会代表“谁”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因而监事会对董事会和高层经营者人事安排的干预程度是很有限的。同时,监督必须建立在对充分和准确信息占有的基础上,否则,无论是事前监督还是事后监督,都将丧失分析和评判的基础,从而使监督者处于被操纵的地位。虽然强调要“厂务公开”,但相当多的企业还存在着信息的非公开性,很难清楚地了解国有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因而对国有企业进行有效监督的效果有限。
因此,对公司化改制后的企业来说,更重要的是加强公司内部的民主监督机制,即广大职工群众的参与监督。职工群众是企业的内生变量,他们对核心层的经营者来说是外部人,而对所有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来说,又是内部人,最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的内情,也深知经营者和董事会的所为,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担任职工监事(不少于监事总数1/3的比例),强化他们在监事会的作用,一可以调动职工群众的劳动热情,极大地提高劳动生产率;二可以抑制经营者阶层对公司业务信息的垄断;三可以降低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成本,无疑是调动企业内部力量监督制约的有效途径。要使监事(包括职工监事)真正成为“积极”的责任人,以高度的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的精神去监督董事会、经理层的工作。
3.确立职工董事监事在制衡机制中的职权,提高职工董事监事的地位和待遇。在我国公司化改制过程中,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与传统企业领导体制沿袭下来的干部任命制产生了较大的矛盾。一部分公司化改制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及董事会其他组成人员不是按照《公司法》的法定程序产生,而是由企业主管机构的组织部门进行任命,难以真正形成竞争性的经理人市场,这实际上容易造成公司治理结构中相互制衡关系的混乱,导致更多的“内部人控制”或行政干预问题,同时也削弱了职工董事监事制度乃至使整个职工民主管理流于形式。
应切实按照新《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取消对董事长、总经理及董事会其他组成人员的行政任命方式。在具体操作时,应在进行董事候选人提名前,先由企业主管机构的组织部门进行人事审查;董事和高层经理人员的选任,应完全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会和董事会决定;职工董事则应由职代会或工会组织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这种做法既符合我国法律和国际惯例,又考虑到了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历史习惯。同时对实现职工董事监事地位的提高、待遇的平等和职工民主管理各项职权的真正落实,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强化职代会职权,为职工董事监事制度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新《公司法》对国有及其他各类公司制企业既要建立职代会,又要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并且把职代会作为各类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在公司化改制过程中,要落实职代会职权,应把握如下原则:
1.职代会推举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制度安排中,要保证法律规定的数量,同时,责权利必须与其他董事监事相一致,真正发挥职工董事监事的作用。
既然我国法律赋予了职代会直接选举职工董事监事的权力,因而在实际操作中,必然会涉及职代会与股东会之间议事权限的划分、议事程序的确定以及议事终审权的归属等问题。就议事权限而言,可将我国新《公司法》中规定的不直接涉及投资和分配方案的条款由职代会来议定,具体地说就是参与公司经营方针和章程的制定;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享有表决权,等等。议事程序可采用复议制,即职代会审议在前,股东会审议在后。股东会享有对职代会议案的最终决定权。这种制度安排,意在选择性地强化职代会的职能,但终审权仍掌握在股东会手中。目的是为了避免政出多门或“一仆二主”的混乱局面,在终级层次上董事会仍然向股东会负责。
2.在公司制企业中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职是一条金科玉律,可变通的弹性较小。但职工群众是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主体,他们对经营者阶层的认同与否以及有无约束力,对提高企业效率乃至生死存亡都有着重大影响。因此,在公司制企业中董事会与经理人员之间的聘任与解职关系必须坚持,而职工群众对经营者阶层的认同感及约束力又必须强化。在董事会聘任和解职经理人员的过程中要加大职代会的参与力度。其具体形式可分为两种:一是聘任前的职代会参与制。即董事会聘任的经理人员若民意测验的支持率不足50%,则该候选人就是资格条件不完善,应当退出拟聘任的行列。二是对即任的经理人员实行预警及建议罢免式的职代会参与制。即由职代会组织全体职工按不同的考核目标每年对现任的经理人员进行综合打分,若经理人员的综合得分逐年递减且低于某一标准时,职代会就应当对该经理出示“黄牌”予以警告;若该经理的工作绩效仍无起色,综合得分继续“滑坡”,则职代会应当向董事会建议对该经理出示“红牌”将其罚出“场”外。
因此,充分发挥职代会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制衡作用,对于职工董事监事制度乃至整个职工民主管理的真正落实,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它不仅从宏观上有利于企业层面的体制改革与我国的政体、国体保持一致,而且从微观上也为传统的民主管理在新的企业制度中提供了一个“支撑点”,使得股东会、董事会与职代会、工会之间的关系从根本上获得了统一。

参考文献:
[1]茆曾耀.怎样当好职工董事职工监事[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1.5.
[2]郭军.贯彻落实公司法 切实维护职工民主权利和劳动权益[J].中国工运,2005,(12).
[3]中央文献研究室.邓小平思想年谱[C].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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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职工 董事 监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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