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论文网 >> 法学论文 >> 法学理论论文 >> 论贪污犯罪的法律适用以及贪污罪与几种侵犯财产罪的区别论文

论贪污犯罪的法律适用以及贪污罪与几种侵犯财产罪的区别

作者:虎飞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2-23


        2.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关系,这种公共财产是根据企业的性质而确定的,合伙企业财产属于个体私有财产,不存在公共财产问题。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财产的权利关系,对象是公私财产,当然包括合伙企业财产。所以,上述行为为符合诈骗罪的客体特征。
        3.贪污罪的本质特征是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之便通常是指主管、经管、公共财物的便利、其职务是公开的、合法的。而合伙企业由于财物属于个人所有,这种企业不存在职务,其不同的只是工作中的分工,正如所述,利用工作之便和利用职务之便是有根本区别的。而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人用欺骗的方法,这种方法包括两种,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使受害人产生错觉,以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这种行为的“涂改账目”本身就属于虚构事实的一种,所涂改的账目和涂改等候账目必须有一个是虚构的采用这种方法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这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
        以上分析说明,上例中的行为以定诈骗罪适宜。
        四、贪污罪的“侵吞”与民事侵权行为和职务侵占罪
        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收国家保护。侵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对轻微的侵犯公民财产的行为,只能是民事侵权行为,不能构成犯罪。在如:合伙成员甲,借用该组织财物而长期不还,这种行为在全民和集体组织中应视为贪污行为,而合伙企业内部应视为民事侵权行为,其理由如下:
       1.甲的行为是借贷行为。所谓借贷,就包括要约和承诺,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2.出借人是合伙成员而不使合伙组织。甲某所借的财物是生产资料,不可能是产品,因为产品是按份分发,当然应当包括甲某其中的一份,如果他本人的份额不足时,只能向其它合伙人求借。生产资料是合伙企业在一起使用的,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合伙成员个人所有,所以借用生产资料也只能向其它合伙成员求借,是一种合伙成员与合伙成员之间的借贷关系。
        3.这种行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轻微。借用人在和出借人的承诺下,将财物占有,在出借人的承诺阶段应视为合法占有,只是由于某种原因,借用人破产而拖欠不还,或者由于借贷手续不全而导致借用人赖帐等等。这就不难看出,出借人在一定程度上也有过错。所以,对于这种情况只能追究行为人的经济赔偿责任,而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法律责任。但是,以借用为手段,占有他人财物后逃之夭夭,或根本无归还之意,赖帐等,应该视为诈骗行为,情节严重的应该追究行为人诈骗犯罪刑事责任。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它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具有如下特征:
        1.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必须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合法财物。
        2.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3.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人员才能构成,而且这些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4.职务侵占罪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并具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二者在形式上基本相同,其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侵占的客体不同,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刑法第91条规定的公共财产,而职务侵占罪只能是本公司企业的财产,这种公司、企业性质:股份制或私营企业
        2.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刑法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则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它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3.构成两罪的数额标准不同: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标准高于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
        因此,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在形式上基本相同但有本质上的区别。
        贪污罪之所以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以贪污论,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因此必须加以特殊保护。宪法第12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是社会主义制度区别于资本主义制度的重要表现。因此侵吞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行为,必须以贪污罪论处。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贪污罪的法律适用,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管理职能,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它人员不能构成贪污罪的主体。贪污罪侵犯的对象只限于公共财物,是否成为公共财物,关键是把握经济组织的所有制性质,国有财产,集体所有的财产都是贪污罪侵犯的对象,否则不构成贪污罪而成为其它犯罪。利用职务之便变异贪污罪的本质特征,国家工作人员之所以能够贪污公共财产,关键是利用了合法的职权范围,事实隐蔽的、非法的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所以必须严厉打击这种削弱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危害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犯罪行为。以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宪法第13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它合法财产的同时也必须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保护经济体制改革的胜利成果。个人合伙企业理所应当的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这是我国宪法明确确认的。如何准确有效的保护合伙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以上分析可知:合伙成员利用工作之便侵吞该企业财物的,应视为民事侵权行为,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或者实行必要的行政处罚。利用工作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非法占有合伙企业财物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同样,利用工作之便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合伙企业财物的行为,应以诈骗罪论处。行为人实施非法占有合伙企业财产的手段是确定该行为性质的标准。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各种经济组织也在不断变化,个体性质经济组织的联合和发展,有可能使企业的性质发生变化,当然伴随着企业性质的变化,犯罪性质也相应变化。所以,我国的立法工作也应跟上新形势的发展,以完善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参考资料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国法制出版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国法制出版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国法制出版社
3.《刑法学》       作者:赵秉志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4.《宪法学》       作者:焦洪昌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5.《经济法学》      作者:潘静成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上一页 [1] [2]

论文搜索
关键字:贪污犯罪 法律适用 侵犯财产罪 区别
最新法学理论论文
浅谈高校思政教师法学素养培育的三维进路
当代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的优化路径研究
浅析法理学教材中的合法性问题
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法律规制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
共享单车的侵权行为及对策研究
关于终结本次执行制度的几点思考
浅谈地铁反爆炸恐怖机制的建构
试论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及其矫正制度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热门法学理论论文
浅析诚实信用原则
论法治文明
也谈依法治国
中国法治的过去与未来
我们有死的权利吗——对安乐死争论的法理学
论司法独立
论法律至上
从“礼治”到“法治”?
农民、民工与权利保护-法律与平等的一个视角
论法律信仰的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