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中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3-05
社会保障体系缺乏协调性
表现为社会保障的历史责任与现实责任划分不清,政府与企业、民间、市场的责任划分不清,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责任划分不清。当前参与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部门很多,除了财政部门,还有民政、卫生、人事、计划生育、劳动就业、保险公司及各企业单位;筹资办法、政策规定等方面政出多门,部门、单位之间难以统一协调困难,加之机构重叠,以致相互扯皮、相互掣肘的现象时有发生,最终影响社会保障工作的正常运转。
社会保障工作的专业化水平不高
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的收入主要来源于法定的企业交费、劳动者个人交费以及政府有限的财政拨款,且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薄弱,基金收支、管理等环节存在一定隐患和潜在风险。一是各项基金支付乏力。主要原因是社会保障基金面临贬值风险,保值增值困难;保值增值手段单一,基金增值难度大。二是基金监管混乱。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缺乏统一的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机构,加上社会保障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致使随意滥用、挪用社会保障基金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产生腐败现象,造成社会保障基金的大量流失。
和谐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设计思路
构建和谐社会,社会保障体系是基础。应当在深入分析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历史和现实状况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整体性、战略性思考和设计。
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立法进程
通过立法建立统一、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所有发达国家的共同模式。目前通过立法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完善社会保障法,应当坚持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求原则、普遍性原则、社会保障的范围和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公平与效率结合原则、城乡有别原则。制定出台《社会保险法》;健全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健康运行提供最终保障。
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享受社会保障,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力。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要求国家给予所有的公民以同等的待遇和平等的机会;凡由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其受益对象应将包括农村居民在内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看,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差异可能发展为社会冲突。为此,应当建立“公共财政”来解决社会保障的物质基础。公共财政的收入来源可以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实行社会保障费改税来筹集。而且这样可以将包括非国有经济在内的所有经济形式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改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真正发挥社会保障制度对和谐社会的作用,必须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以革除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存在的多头分管、条块分割、政事不分、监督乏力的弊端。新建立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应该将各项社会保障职能统一起来,对各项社会保障进行统一管理。新的机构应当是独立的,专司社会保障事业,不附属于任何一个部门。同时,新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要严格实行政事分开,政府部门只负责制定政策和规定制度,不负责实际操作、经办。
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营运效率
通过社会保障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监督和决算制度,对社会保障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督。特别是要将社会保障结余资金引导到可靠有效的投资上去,保证这部分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社会保障基金除了购买安全性高的国家特种国债和存储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外,进入资本市场和风险投资领域是许多国家通行的做法。此外,还可考虑向基础设施建设等收益稳定的领域进行投资。
参考文献:
1.刘国防.诚信与信用辩析[J].中国工程咨询,2004
2.王小君.中国社会保障的财政风险及其防范[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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