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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如何防范地方财政风险

作者:未知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3-26



  在日本、美国、德国、意大利等发达国家,都建立了比较健全的地方政府融资体系,地方债已成为国家经济部门借入债务的重要支柱,其中的突出特点有:

  财政在地方政府融资管理中居主体地位,建立起了政府公债相应的预、决算编制制度和有效的监督管理系统。中央对地方发债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进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

  实行法制化管理,从融资来源、资金管理、投放范围到债务偿还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大多数国家均规定地方债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市政设施建设。

  在保证中央政府国债优先的情况下,给予地方债发行的优惠政策。如允许地方债的利率略高于国债、地方债收益免征或减征所得税等。

  根据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原则,允许各级地方政府都可以成为发债主体,但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筹资能力、发债信誉的地方,在发债时享有不同的待遇,如申请方式上的差别、发债规模上的差别、发行方式上的差别、债券种类上的差别等,对信誉好的地方可以公募发行,并允许在二级市场上流通,否则只能私募,并不得进入二级市场。

  对一定时期内债务还本付息的比例有明确的规定。如日本要求三年平均地方债还本付息额不得高于普通收入的20%,意大利要求三年平均地方债还本付息额不得高于一般收入的25%,巴西要求地方偿债成本不得超过经常性净收入的13%,否则,将对地方发债有更多更严格的限制条件。

  虽然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并不是单纯为了防范财政风险而作出的安排,但是科学严密、合理有序的关系界定却是地方财政风险的体制性“防火墙”。各国在处理政府间的财政关系时尽管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也有许多共同或相似的地方。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法国、挪威六国来看,这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以下四个方面的共同特征值得重视:

  政府级次较少。除法国四级外,其他都只有三级。这从财政方面来讲,至少有两个方面的可取之处:一是有利于更明确清晰地划分各级政府间的事权财权;二是有利于简化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设计和减少转移支付的环节,增加财政政策的时效性。

  各国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划分都由宪法或法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在澳大利亚、加拿大的宪法中就有此方面的规定。澳大利亚的宪法还对各级政府的征税权力做出了某些专门限制,如第114条规定联邦政府不能征收各州的财产税,各州也不能征收联邦政府的财产税等。

  各国地方政府至少控制了一个税种的税率。如新西兰地方税的税率是在征求选民意见的基础上,由地方政府决定。美国各州、地方都分别有各自独立的税收体系和主体税种,各州一般以销售税为主体税种,地方一般以财产税为主体税种。

  地方支出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上级政府转移支付解决,并且这些拨款都是根据客观、透明的公式计算出来的。如在美国,纽约市财政可支配收入中大约有13%来自联邦政府转移支付,20%来自州政府。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县的可支配收入来源于上级政府转移支付的部分都达到了30%左右。在具体拨款数额上,全部300多项转移支付拨款项目有85%是按公式法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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