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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会计计量属性的变化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影响

作者:张洪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3-19
关键词:计量属性 公允价值 影响 操纵利润
摘要:新准则体系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面均谨慎地采用了公允价值,成为本次企业会计准则改革的重大突破,公允价值法对企业会计信息将产生重大影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公允价值这种计量属性还将在我国会计准则中得以更多应用,使我国会计准则在国际化道路上又迈进新的步伐。
  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执行新的会计准则最大的变化是广泛地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并且给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主权来调整其会计政策。新准则的这一变化引发了一些争论,如何理解公允价值?它对企业的相关会计信息产生什么影响?公允价值会不会成为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主要手段?以下本人将对公允价值的应用进行研讨。
一、公允价值的阐释
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存在市场交易价格的情况下,交换价格即为公允价值。这是因为,市价是所有市场参与者充分考虑了某项资产或负债未来现金流量及其不确定性风险之后所形成的共识,若没有相反的证据表明所进行的交易是不公正的或非出于自愿的,市场交易价格即为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我国原会计准则会计要素的计量以历史成本法为基础。针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一般手法,按照会计核算谨慎性原则的要求,诸多资产于会计期末实行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孰低”的计价方法,当期末资产发生减值时,必须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此时报表中相关资产以公允价值计价。反之,当期末资产价值高于实际成本时,则按实际成本计价。应该说,这种会计计量方式对遏制上市公司虚增资产,粉饰经营业绩的财务造假行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报表只能反映资产贬值而不能反映资产升值的现实同样也使其难以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谨慎性原则和相关性原则产生了矛盾。新准则拓展了公允价值法的使用范围,相关资产升值的客观现实得以在会计报表中得以反映,使报表阅读者能更加客观、准确地了解企业实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新会计准则对计量属性做出了重大调整,全面引入公允价值、现值等计量属性,不再强调历史成本为基础计量属性,其中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面的会计处理采用了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一般认为,这些领域的公允价值容易取得,主观判断少。为了防止公允价值被滥用而出现利润操纵,准则严格规范了运用公允价值的前提条件,即公允价值应当能够可靠计量,因此,在可靠性得到保证的情况下,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可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同时不会因此而违反谨慎性原则。我国的会计准则因此在与国际趋同的目标上迈进了一大步,当然,在公允价值的使用程度上,新准则在公允价值的使用上相对国际准则强调公允价值作为基准计量基础而言,仍然有一定的保留。
二、新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法对会计信息的若干影响   
(一)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如下两个条件,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第一,交换具有商业实质;第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如果上述两个条件不能同时满足,则仍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成本,不确定损益。上述规定特别指出,若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可能导致发生的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我国原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时,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且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不确认损益。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中,收到补价一方应确认损益,且确认的损益仅以收到补价所含的损益为限。修订后的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引入公允价值和评估计价作为入账基础,不符合条件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符合商业性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条件的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资产以公允价值计价,同时确认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损益;这将直接影响企业的会计利润。而此前采用的账面价值计算法,则基本不影响损益。 在新准则中是采用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计价,对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判断是关键,同时对相关资产公允价值的可靠取得也提出了问题。这对于会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职业判断能力形成了新的考验。   
(二)对债务重组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详细规定了可能产生损益的债务重组的四种情况:第一,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第二,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第三,当债务转为资本,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有差额,也可产生损益;第四,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使得重组债务的前后入账价值之间存在差额,也可产生损益。 新债务重组准则改变了“一刀切”的规定,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被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从而也可确认重组收益。如果抵债物资没有活跃的交易市场,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其公允价值。如果重组双方是非关联方,双方的协商作价也可视为公允价值。按新规定,那些负债金额较高又有可能获得债务豁免的公司,可能会因此获得较高的收益水平。 上市公司可能因新会计准则关于债务重组的规定而获得巨额利润。对作为债务人的公司而言,新的债务重组准则意味着一旦债权人让步,公司获得的利益将直接计入当期利润。对沪深股市无力清偿债务的上市公司而言,一旦债务被全部或者部分豁免,可能大大提高其每股收益。在豁免上市公司债务上,国有(控股)银行会扮演什么角色值得关注。  债务重组收益不能作为利润、只能计入资本公积,是数年前财政部根据郑百文的个案而制定的。在2001年修订《债务重组》准则时,取消了公允价值的运用,把重组收益避开利润表,直接计入资产负债表的资本公积项目。避开公允价值的目的是有些上市公司通过公允价值来操纵利润。三联重组郑百文前,后者仅欠建设银行的债务就达22亿元,为了确保重组成功,建行豁免了郑百文14亿元,如果这14亿元全部作为利润的话,郑百文将由巨额亏损摇身一变成为盈利大户,这样的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会计信息将严重误导投资者。事实证明,原债务重组准则对遏制一些高负债公司利用债务重组蓄意包装利润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新规的实施在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同时,如何从制度上消除上述弊端提出了新的课题。
(三)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提出,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2.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从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视为会计政策变更,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此前上市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都是计入固定资产,其市值变动并不计入损益,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不能反映物业升值的客观实际。在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背景下,企业投资性房地产价值将有一个长期渐进攀升的过程,企业一旦采用公允价值法来计量其投资性房产,必将对当期利润和净资产产生重大影响,这意味着相关上市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溢价将在报表上得到充分体现。有理由认为,新会计准则的实行也会导致投资者以更为稳健和客观的估值标准来衡量一个公司的价值,这无疑构成制度性的长期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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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会计 计量属性 上市公司 会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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