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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合理界线

作者:沈静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4-23

  首先,是对专利权客体的合理界定。即哪些发明创造应当被纳入到专利的保护范围内,而哪些却不宜列入专利的保护范围。从专利制度的发展历史来看,专利权的客体有不断扩张的趋势。当然这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也是根本的原因,乃是由于现代技术的快速发展而不断出现新的发明创造,这就要求对这些发明创造加以专利保护。但于此也存在一个合理的范围问题,并非所有的新技术发明都应当被赋予专利权。如果不适当地扩大了这一范围,将会导致信息的传播和使用严重受阻,阻碍技术的不断创新。

  其次,是对专利权内容的合理界定。即专利权人享有哪些权利以及在什么界限内保有其专有权。就我国专利制度的发展而言,专利权的内容也有进一步扩张的趋势。我国《专利法》的每一次修改都表现出了对专利权内容的扩张。以1992年修改的《专利法》为例,专利权内容的扩张主要体现为扩张方法发明人的专利权。方法发明专利权的扩张体现为将方法发明专利的禁止权延伸至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产品,而在92年修改《专利法》之前,方法专利只保护方法本身,并未涉及到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之使用和销售方面。⑤但无论如何,在确定这一界限时,考虑对专利权人利益的保护与社会公众正常接近专利技术和相关的知识及信息的保护都是必要的。

  最后,是对专利权保护期限的合理界定。专利期限体现了对专利权人的足够的激励、足够的时间收回投资,以及对公众自由地接近知识和信息的保障。专利权作为一种垄断权,是有一定期限的,而非永久性的。设定一个合理恰当的保护期限,一方面将会保障专利权人有足够的时间回收其发明投资并获取一定的利润。如果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太短,专利权人将无法通过商业化其发明从而收回投资。另一方面也为竞争者和其他的社会公众从事后续的发明和作为获取知识及信息的途径创造一个“公共领域”空间。如果不对专利权的期限做一个限制, 则所有的商业性的相关的技术信息将无限制地受制于专利权人的控制,这将会形成技术的无限垄断,从而阻碍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⑥

  总而言之,在确定专利权的边界时,必须要在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技术的垄断和社会公众对其的合法需求之间寻求平衡。如果对专利权的保护过强,将会损害公众接近和利用专利产品及信息的权利和利益,不仅不能刺激有效的科学创造活动,还可能影响新技术的传播和使用,妨碍技术进步,造成不必要的社会成本;反之若对专利权的保护不足,将严重影响人们的创新激情,使技术进步的原动力严重不足。无论哪种情形,都将导致一个结果,即专利制度的目的落空。

  三、小结——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专利权的保护

  就专利权边界的确定上,如何在这种利益关系中寻找到一个理想的平衡基点,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更多地涉及到经济成本与效益的关系,应当是从社会学和经济学的角度来加以论证,这已大大超出了笔者的能力范围。笔者在此只想也只能是就影响这一平衡点的关键因素做一简要论述。而这一关键因素就是一国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

  从各国的专利制度发展历史来看,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对专利权的保护强度成正比关系。即在同一时期内,发达国家对专利权的保护程度要强于发展中国家。⑦这一方面是出于本国经济技术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发达国家借以在国际市场上掠夺发展中国家资源的一种策略。近年来,发达国家通过不断地制定和修改知识产权立法,导致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的不断扩张,扭曲了专利权的最初目的即为了促进技术的社会文明的进步,而逐渐将其演变成为它们在国际社会中争夺市场、垄断资源、进行信息时代“圈地运动”的工具。⑧这就是发达国家不断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原因所在。面对这样的情形,我们必须冷静地思考,而不应盲目随从。我国目前在科学技术上的创新能力要远远低于美、日、欧几个国家和地区。在这种状况下一味强化专利权的保护只能对发达国家有利,而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将会产生负面的影响。将适用于他国的专利制度策略简单地套用在本国身上,只能使专利制度成为经济发展的“绊脚石”。我们必须从本国的国情出来,制定适合本国经济发展的策略,并随着经济的进步而逐步完善。就目前来讲,我们应警惕专利权保护的攀高和超标。

  专利权是一把双刃剑,只有对其作出合理恰当地定位,才能发挥其最大功效;否则它不仅不能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推动力,最终还将阻碍社会的进步。

  注释:

  ① 刘华:《知识产权制度的理性与绩效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1页。

  ②冯晓青:“知识产权理论中的平衡论”,载《北大知识产权评论》(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50页。

  ③冯晓青:“知识产权理论中的平衡论”,载《北大知识产权评论》(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55页。

  ④尹新天:《专利权的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540-541页。

  ⑤冯晓青:“试论知识产权扩张与利益平衡”,载《湖南文理学院学报》,2004年第29卷第2期。

  ⑥同上。

  ⑦参见刘华:《知识产权制度的理性与绩效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6页。作者在文中通过比较荷兰、美、日、俄四个国家的专利制度改革历史,得出了这一结论。

  ⑧彭哲:“衡平策略中的收益权—专利权批判与重新定位”,载《山东农业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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