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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8-15

我国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研究

  作者简介:靳晶,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知识产权法。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097-02

  一、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包括专利权质押)存在的困难

  我国企业中99.9%是中小企业,他们拥有全国近66%的发明专利和68%的外贸出口,全国84%的就业和近50%的税收都是由他们承担的,中小企业对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在经济形势变化莫测的今天,中小企业面临的生存困境也是不言而喻的。由于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的规模小、资金少、企业结构混乱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融资渠道非常有限。无论是在企业初创时期还是发展时期,内源融资均是其主要的融资渠道,外源融资比例普遍较低。中小企业内源融资主要来自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企业和企业主自身的积累。二是企业一些闲置的用于周转的资金,包括折旧费等。三是企业主的内部集资。外源融资主要来自于金融机构贷款,与中小企业合作的通常也是规模较小、较为传统的银行。中小企业在实践中很难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来融资,也缺乏其他新型融资方式。中小企业几乎不能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这些情况严重阻碍了我国中小企业的做大做强。

  目前中小企业缺乏可抵押的有形资产(房产、土地等),但其掌握的专利技术却在不断增加,专利权质押融资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解决途径。但是目前这一途径在我国并未得到大规模的推广,专利技术由于其“非物质性”在价值评估、变现、流通、价值稳定等方面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因此大多数商业银行缺乏对专利权质押的信心。对于银行来说,专利权质押存在极大的风险,专利技术的价值往往需要投入生产,通过一定的设备将其转换为专利产品才得以体现,其直接价值微小。一旦企业经营不善,不能到期还款,知识产权变现周期较长,而且存在极大的困难。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从1996年到2006年,国内累积被授予专利的技术将近140万件,但用于质押融资的仅有682项,不到总额的0.05%。从近几年的数据来看,专利权质押在数量上总体有上升但比例依然很小,可见专利权质押的转化率是非常低的。

  二、 我国目前有关知识产权质押的法律现状

  美国未来学家托夫勒曾在《预测与前提》一书中指出:当今时代的主要财产已经变成信息。在这样一个技术信息时代,每个国家都应该将关注的焦点集中在创新、技术和专利上,建立完善的专利权质押融资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明确规定了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颁布,开启了我国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大门。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这一规定首次在我国确立了专利权质押融资制度。国家专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在2006年发布的《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第十条对相关内容也做出了规定:“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经国家有权部门评估的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以试办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在2010年我国立法部门又颁布了《专利权质押登记方法》,至此,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法律依据逐渐完善。

  从有关立法的现状来讲,我国有关专利权质押融资的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理论研究不足,法律制度和规定缺乏,只有原则性的法规,缺少具体规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法律制度及其风险解决制度,目前只有在物权法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中有所体现。其次,整个法律制度体系缺乏系统性,非常混乱。目前的这些法律更多的是国家政策性法规,而各个地方政府出台了较多的政策性文件,导致专利权质押融资缺乏统一的标准,而大多数的专利权质押交易又涉及多个交易地点,这给实际操作带来极大的不便。最后,缺乏相关的法律配套制度,缺乏权威的评估机构和配套的专利价值评估办法,缺乏培训和管理专业评估人员的细则,更加缺乏与之相关的信用体系的建立。笔者认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只有在制度上得到一定的保障才可能对专利权质押存在信心。因此,目前我国关于专利权质押融资的相关法律十分不健全,而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系统迫在眉睫。

  三、 促进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建议

  (一) 建立专业且权威的专利价值评估体系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社会也在快速的转型,各种专利技术层出不穷,因此在专利权质押融资上对于专利技术的价值进行合理、专业的评估是一个关键问题。由于金融机构自身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相关专业人员匮乏等缺陷,银行对于专利技术一旦投入生产所能产生的经济效益以及企业提出的相关项目的发展前景缺乏了解,如若没有相对专业的第三方提供专业的专利价值评估,银行对于企业永远难以产生信任,企业也很难通过专利权质押拿到资金。因此我们迫切需要建立统一且权威的评估机构,培训大量专业的评估人才,建立统一且有效的评估制度和方法。另外,专利技术的价值本身就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其价值与整个相关技术的发展和走向、市场需求等方面都息息相关,其更新和发展的速度非常快,本身对专利技术价值的评估就存在极大的困难和风险,因此必须建立先进、有效、权威的评估体系。   (二) 提升专利权的变现能力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拍卖、折价或变卖是质权实现的三大主要方式。由于专利权是无形资产,其价值不确定,因此专利权不能以折价的方式变现。如果把专利权通过拍卖或变卖的方式来变现,与其自身技术特征、专利权交易市场的活跃程度以及交易市场是否完善是分不开的。专利技术先进、实用性强、市场前景好且机制完善更容易变现。因此笔者认为提升专利技术价值的变现,首先要从源头上来控制专利技术的泛滥,真正将实用性高、先进性强的技术授予专利;其次要依靠政府力量来规范和完善专利技术交易市场,各地政府通过结合地方发展状况和特点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从而建立完善且严格的专利交易市场,还可以通过一系列鼓励和扶持补贴手段来活跃专利交易市场。目前我国浙江省宁波市建立了“宁波市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和“国家专利技术宁波展示交易中心”这两家专利公共服务平台,但这些服务平台的专业化服务能力弱,与企业的联系不够密切和深入,没有真正发挥作用。最后政府还要建立一系列制度来促进专利技术投入生产,促进其转化为专利产品,产生实际价值,比如对实用性强的专利技术投入生产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等等,这些方式都需要政府积极地指导和努力。

  (三) 健全专利权信用担保体系

  目前在我国的专利权质押市场中,出质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表现出明显的信息不对称,银行往往不了解项目的发展前景和企业偿款的可能性,无法对中小企业产生信任,因此建立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非常重要。

  目前我国最希望出现的模式是专利权直接担保,这种方式程序简单,没有第三方的介入。但这种方式带给银行极大的风险。因此有学者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种创新模式,那就是“银团贷款”。即多家银行集聚,作为共同债权人向企业发放贷款,就如同将鸡蛋放在多个篮子里,极大地分散了每位债权人的风险。除此之外,这种形式还能扩大可贷资金的规模,同时各家银行均需要对贷款企业及其专利技术做出评估和监督,将各个银行在贷款管理方面的优势充分发挥,对中小企业贷后的跟踪与监管得到很大的提升,极大地规范了专利权质押融资。这种方式其实是各家银行相互“担保”来降低风险,是一种抽象意义上的担保。另外还可以在专利技术直接担保的基础上增加补充担保,补充担保包括以企业的房产、设备等有形资产抵押,也包括了个人连带责任保证等等。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担保组合中,专利权担保依然是主要的担保,补充担保形式只是在专利权担保出现问题时才承担补充的作用。

  当然传统的担保方式是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存在以下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出质企业通过有偿使用担保机构的信用来提升自身信用等级,金融机构则基于对担保机构履约能力的信任从而愿意给出质企业贷款;第二种方式是:出质企业向银行进行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同时向担保机构提供专利权反担保,以此来降低第三方担保机构的风险。不论以哪种方式,第三方信用担保机构的加入,最大限度的平衡了出质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关系,增强了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任,推动了专利权质押融资这一制度的发展。但是在实践中,中小企业融资想找合适的担保机构仍然存在极大的困难。发展比较好的担保机构由于逐利性的特征很少愿意为中小企业担保,一般的担保机构又存在担保责任不足的缺陷,另外这种专利权质押的方式也给担保机构带来了较大的风险。

  因此笔者认为最为直接有效的方式是:政府加大政策性担保的力度。目前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市场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加大政府对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的政策性担保是短期内促进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最为直接和有效的方法,政府利用其权威可通过多种途径建立和引导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服务。例如,政府可以通过号召地方各级政府出资建立非营利性的专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出资方式可以是以共同按比例出资为主,其他出资方式为辅。建立的担保机构中,将一部分资金专门作为支持专利权质押融资的专项担保资金。政府也可以利用其权威组织号召声誉高、经营状况良好的民营担保公司来为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做担保。政府可以对这一类民营担保机构给予风险补贴,为他们提供一些优惠或者便利条件,例如对他们采取税收减免政策等,以此来鼓励民营担保公司的参与。政府也可以引导企业进行互助性担保,对愿意参加互助担保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等。这些途径都是政府利用公权力为三方主体给予一定的扶持,增强他们之间的信任,从而推动中小企业利用专利权质押来融资。

  综上,笔者关于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的论述完成。相关问题有不深入的地方,有待于在今后的学习中做进一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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