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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说社会转型期的“闹大心理”

作者:夏学銮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4-18

  4、制度渠道缺乏。转型期的中国,结构和解构并存,秩序与混乱同在。问题解决的制度化渠道缺乏,是有些人选择“上访”、“告御状”和“聚众闹事”策略的主要原因。说制度渠道缺乏虽然有些冤枉,但要比说制度的形式化执行从学术上要轻得多。制度缺乏可以建立制度,制度形式化就没有治了。只要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民政、公安、信访、监察等相关部门忠于职守,秉承正义,为民做主,解决问题,真正履行自己“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神圣责任,建立、健全或完善问题解决的制度化渠道,“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几率就会大大减少,即使偶有发生,也会很快被化解在基层,“闹大”策略就会缺乏社会心理基础。

  5、闹大容易成功。在封建社会,“衙门朝南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这种对官府的负面印象使得旧社会受压迫的老百姓只能把希望寄托在“告御状”或“包青天” 上。这种“告御状”的问题解决方式在转型期中国逐渐演变成“闹大”模式,即所谓“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这种“闹大”模式所挑战的是政府的办事机制、办事效率、执政理念和社会公信力,是中国制度化问题解决渠道缺失的有力证明。

  

  虽然“闹大心理”的产生有其社会、政治、历史文化、心理的原因,并且对行动者个人具有若干积极的功能,但是从宏观上看,“闹大心理”对社会秩序、社会和谐与社会稳定却是非常不利的。尽管社会学承认社会冲突也有其积极的社会功能,但是前提是必须具有把“坏事”变成“好事”的成熟社会机制和高超的领导驾驭艺术。《诗经》曰:“民之无良,相怨一方;受爵不让,至于斯亡。”因此,培育和谐心态、建设和谐文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心理基础。问题产生的原因往往包含着问题解决的办法。对于“闹大心理”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别情况,分别处理。一般来说,要消解“闹大心理”,必须从制度和个人层面入手,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类型的因应措施。

  第一、开展百姓授权。不断扩大、认真落实人民公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发展基层政治民主,培育公民权利意识,促进公民社会形成。要使普通公民人虽微而言不轻、权虽小而利不少,增强自我维权意识。各级领导要建立、健全制度化的问题解决渠道,切实把百姓的冷暖疾苦放在心头,使老百姓说话有人听,问题有人解,困难有人帮,真正落实以人为本、以民为先的价值理念,做到本固邦宁。

  第二、加强市场监督。要把人民群众作为对市场进行监督的依靠力量,切实完成市场的社会归化。市场从起源上就是与政府相对立的,在发达国家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一开始也是一种敌对关系。经过几百年的激烈博弈,西方社会的市场社会归化才告基本完成,政府和市场之间开始形成一种良性伙伴关系。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提出总共才十几年的时间,离政府和市场之间伙伴关系的建立还有很长的一段路程要走。现在有些地方,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过分亲密,这是不正常的。这里面有绩效政治、地方保护主义的因素在作怪,也有商业贿赂、官商勾结的腐败因子在里面。这样就会使得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在因经济利益引发的社会冲突中站错了队,以致成为非法厂商的保护伞和黑心业主的消防队。这里的关键有两点:第一、对自发的市场政府要有一个监督、归化的概念,第二、政府要清醒地认识到,在政府与市场的博弈中,人民群众是可以依靠的重要生力军。有了这两条,在处理像福建顺昌县农民闹事的所谓“群体性事件”时,我们就会保持冷静、客观的立场,不会因反应过度而犯政治错误。

  第三、为行动者提供可供选择的取舍策略,给台阶下。对有些群众闹事,有关当局除了要考虑其本身的合理性以外,还要善于分析闹事群众的心理变化和集体行为的内在逻辑。鉴于集体行为和社会运动有自己的发展逻辑,因此适时增加中介变项,提供可供选择的取舍策略,就会使“一不做二不休”行动目标发生重要转移。

  第四、为大众表达其利益诉求提供合法化的预设渠道。各级地府和基层权力组织,要建立意见征集和问题反映的信息化平台,把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纳入经常化、制度化的合法渠道,同时要相应建立政府公开办公和问题解决的信息服务窗口,让老百姓知道自己的利益关切有人管、有人问以及问题解决到什么程度了。这个信息化平台可以和村村通工程结合起来,有条件的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与此同时,大力提高地方政府的问题解决能力和信访接待水平,中央向地方政府授权,把问题消化在基层。

  第五、增加争取中央领导批示来解决问题的机会成本。当前,在制度化的问题解决渠道缺乏情况下,中央领导批示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尚方宝剑。但是有一利必有一弊,其利益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维护,其弊端是地方对中央的过分依赖,在客观上容易纵容“闹大心理”。因此,对于群体性事件,减少中央领导个人批示、依靠法律制度解决问题、增加“闹大心理”机会成本,是消除“闹大心理”的重要制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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