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论文网 >> 法学论文 >> 司法制度论文 >> 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论文

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

作者:吴宏逵 刘恒军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4-21
[论文提要]:和谐社会本质上就是法治社会。在一个法治社会,法院是社会利益矛盾的调解器,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是正义的化身,其所作的裁判是对国家法律和个人道德综合运用的结果,其行使审判权关系到对人的生杀予夺和对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否提供切实有效的保护,关系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安定。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培养高尚的职业情操,法官才能通过公正、高效、文明地解决具体纠纷,展现其知识、素质、涵养和人格魅力,从而德化于当事人,德化于社会,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

  [关键词]:法官职业道德  社会主义荣辱观  司法  和谐社会

  胡锦涛总书记提出“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作为行使审判职权的人民法官,只有深刻理解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基本内涵,充分认识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对树立和践行“八荣八耻”荣辱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才能更好地树立新理念、采取新措施,不断强化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积极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一、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及其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关系

  恩格斯曾指出:“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为,都各有各的道德。”职业道德是指“在职业范围内形成的比较稳定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习俗的总和。它是调节职业集体内部人们之间的关系以及职业集团与社会各方面关系的行为准则,是评价从业人员职业行为的善恶、荣辱的标准,对该行业的从业人员有特殊的约束力。”[1]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费尔巴哈》一文中指出: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是社会的、阶级的道德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反映行为的道德调解的特殊方向,又带有具体职业或行业活动的特点,是一般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重要补充。

  (一)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

  法官职业道德,是关于法官作为行使审判权的专门人员所应当具备的人格魅力,以及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如下六个方面:

  1、保障司法公正。要求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在审理案件保持中立,自觉遵守回避制度,谨言慎行,避免因个人言行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

  2、提高司法效率。要求法官勤勉敬业,全身心地致力于履行职责,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前提下,尽力缩短办案周期,节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诉讼成本。

  3、保持清正廉洁。法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谋取任何不当利益,不得参与可能导致公众对其廉洁形象产生不信任感的商业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法官不得兼任律师、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得就未决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意见。

  4、遵守司法礼仪。法官应当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自觉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5、加强自身修养。法官应当加强品德和业务修养,具备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格,娴熟的司法技能,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

  6、约束业外活动。法官必须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如: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以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者不廉洁的印象;法官不得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或者可能借法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等。

  (二)法官职业道德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相互关系

  法官职业道德来源于中国社会的基本道德观念,但又融入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一般社会道德规范的提升。因此,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既具有司法职业的特殊性,又与社会主义荣辱观具有同质性和关联性。

  1、法官职业道德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同质性。

  荣辱观是一种道德价值判断。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3]它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而不仅仅是抽象的荣辱观念,其内容与评价总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诚如恩格斯所指出的,“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4]社会主义法官职业道德与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都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决定的,它们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主要表现为:一是人民性,即反映广大人民所需求,体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育,社会思想观念、价值取向日趋多元化,一些人在基本的道德价值判断上出现了混乱,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人民群众迫切需要维系社会和谐的精神纽带和道德风尚,社会主义荣辱观则集中表达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司法公正是自古以来人类社会共同的向往和追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基本的价值追求。司法公正的实现,法官过硬的业务素质是基础,法官高尚的职业道德是保障。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亦是广大人民的一致愿望和要求。二是统一性。凡是社会主义荣辱观反对的,通常就是法官职业道德所反对的;凡是社会主义荣辱观鼓励的,通常就是法官道德所支持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社会主义法官职业道德具有合理性、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内在依据,社会主义法官职业道德的价值、精神、原则、规范等,大多建立在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基础上。

  2、法官职业道德与社会主义荣辱观基本内容的关联性。

  有学者将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核概括为四个方面:忠诚、公正、廉洁、文明。[5]忠诚是指法官要忠实于祖国和人民利益、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忠实于案件客观事实、忠实于职守。这是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所应有的含义。作为“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的法官,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不折不扣执行法律是其必然的职业要求。公正是指法官在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要既能运用体现公平原则的实体规范确认和分配权利义务,又能使这种确认和分配过程与方式体现公平,这是法官特有的职业道德内容。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这“二荣二耻”在法官职业道德中对应的重要内容就是廉洁,它指法官要甘于清贫,耐得住寂寞,从思想深处筑牢拒腐防变的道德防线。文明是指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做到衣着规范、语言文明、举止端庄、热情礼貌。这是建立在家庭生活、职业生活、社会公共生活遵循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基础上的。法官在生活过程中,如果损人利己、见利忘义、违法乱纪,就不可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法官只有在社会生活、工作中首先养成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为的习惯才能立身于世,才能培育更高的职业情操。

  另外,法官职业道德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在功能上是相互作用、相互补充,共同作用于社会主义的社会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能为法官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实践中,存在着知荣明辱的社会环境,法官就乐于接受职业道德教育,也能从我做起,从点滴不经意的小事做起,在大环境的熏陶下,通过自我反省、自我说服、自我强制的方式,更加自觉接受慎独的考验,使法官良好的职业道德日臻完善。另一方面,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有利于通过审判、执行、调解工作引导社会公众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促进公民道德教育

  二、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

  (一)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的统一性

  胡锦涛同志指出和谐社会应具有六个方面的特征,即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为人类孜孜以求的一种美好社会形态,和谐社会并非自发生成,也不会自然实现,只有当人类社会步入法治时代,通过建立一整套能够全面、有效地调整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机制,才能真正实现整个社会的安定有序,在人与人之间形成一种稳定性、确定性和规则性的良好状态。就此而言,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谐社会本质上就是法治社会。[6]和谐社会是社会各个元素,包括个体和整体良好组合,有条不紊地顺利运行,良性互补与彼此互动的最佳状态。而法律是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是追求社会和谐的产物。在法治社会中,人们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可以积极追求个人合法的利益预期,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具有可预测性。同时,通过司法引导个体合法、公平、有序竞争,保障不同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消除社会运行中的弊垢,确保社会的各个元素、方面、环节都能无阻碍地有规则地运行,从而建立起尊重个体、彼此互动、相互协调的和谐社会。

  (二)法院工作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

  司法是以国家权力调整各类社会关系的基本手段之一。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平衡和协调不同的利益矛盾,司法作为法治国家中实现权利的最终和最重要救济手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法院是国家的主要司法机关。法院通过法律的适用对各种矛盾和冲突加以判断,从而输出司法产品——裁判,用一种微观整合的方式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化解纠纷,缓和矛盾,维护权益,维系社会的稳定与秩序,在终极意义上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其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7]对个人而言,人民法院通过裁判活动协调、保护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人身家庭关系中享有的合法权益,并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对群体而言,人民法院为一定社会群体提供一个寻求公正的场合,满足他们的需要和利益;对社会而言,法院的意义则在于发挥社会利益调节器的作用,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由此构建一个安定有序、稳定发展的和谐社会。

  (三)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一个社会是否和谐,一个国家能否实现长治久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没有共同的理想信念,没有良好的道德规范,是无法实现社会和谐的。”这说明思想道德建设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社会和谐需要道德规范加以保障。

 [1] [2] 下一页

论文搜索
关键字:法官 职业道德
最新司法制度论文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思考
人民警察危难救助探析
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构想
欧盟关于航班延误赔偿问题的司法实践及启示
嫖宿幼女罪司法适用的路径探析
论司法鉴定结论的客观性
从药家鑫案衍生的纠纷谈名誉权
略论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论“人肉搜索”在侦查工作中的运用
热门司法制度论文
试论中国的法制现代化
论司法独立
谈依法治国
现代化文明监狱条件下罪犯管理教育中的几种
德国的立法体制
英国的立法体制
浅析司法鉴定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及其研究意义
司法改革与律师业
试论我国劳动教养立法完善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