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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法官在调解中的角色定位

作者:肖淑云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4-21

  有一个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丈夫起诉与她离婚。她怀疑丈夫有外遇,但因无证据证实,而未得到原审法院的支持。二审中经过法官做工作,其丈夫愿意多给她一些钱,但前提是调解离婚。女方坚持不调解,认为调解就是妥协,又坚持要赔偿。法官告诉她,她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取决于其请求是否合法并有证据证实。在这个案件中,她无过错,值得同情,但同情不能代替法律。其实,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最好方法就是调解,而这一权利就掌握在她的手中。最后,她明白并认同接受调解才是维护她权利的最好的方式,明白了坚持不调解其实于维护她的权利无补,所以欣然接受了调解。

  应该说法官所面临的大部分当事人对法律的了解非常模糊,知之甚少。因而在审理案件中,尤其是在调解过程中,一定不要忘了对当事人进行法律宣传。这不仅是调解的需要,也是法官的职责。法官这样做了,就为调解结案进行了进一步的铺垫。

  做公正的裁判官

  这里所说的裁判是指法官在调解中,对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均衡。调解并不是无原则地和稀泥,法官始终不要忘了自己是以法官的身份在调解案件,必须始终处于居中裁判的地位,不要做显失公平的“游说”工作,要做一名合格的裁判员。调解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所以,制定一个好的调解方案是调解成功的前提。好的调解方案应该是各方当事人都可能接受的方案,这样的调解方案才是可行的方案。调解方案的制定,其实是一个对各方当事人利益权衡的过程,不能显失公平,还要考虑全案的实际情况及当事人的履行能力。如果法官拿出的方案,一方当事人可能会接受,而另一方当事人根本不能接受,那就不是一个好的调解方案,不可能促成调解。

  我们在调解一个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原告的儿子在车祸中丧生,要求车主赔偿,原告要求精神抚慰金10万元,被告开始认为要求太高,不同意调解。法官考虑到原告儿子去世,此种伤痛不是金钱能弥补的,要求被告多给些精神抚慰金并不为过,但同时要考虑法律的规定及被告的承受能力,综合案件实际情况,法官将精神抚慰金定为5万元。经调解,以被告给付原告精神抚慰金6万元达成协议。所以,在此要强调的是调解必须合情、合理、合法地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同时,以调解方案为基础对当事人进行引导、协调,也是一个很重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可以组织当事人面对面地做工作,也可以分别做工作,必须视具体情况而定。当然这个过程也不是一蹴而就的。有时需要做多个回合的工作,要有足够的耐心对当事人进行说服调解。在这个过程中,要求当事人求大同存小异,是始终要把握的思路。同时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应明白当事人最终需要的是什么,有些当事人因为要讨价还价,不会直接说出他的调解底线。这就需要法官有敏锐的洞察力。一个有洞察力的法官会从当事人的言行中明白他的底线,然后再进行说服调解工作,使调解工作做到有的放失,避免不必要的弯路。

  以上几点看法,也许尚显肤浅,但如果在审理一个案件时,做到了以上几点,案件的调解就在自己的掌握之中,案件调解成功应是功到自然成了。即使最终不能调解成功,以判决方式结案,败诉一方因为知道自己到底为什么会败诉,输得明白,也会服判,同时也知道法官为他做了很多工作,不会再无理缠诉,从而达到了胜败皆服的效果,达到了定争止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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