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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构想

作者:洪学英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3-22

  (二)保障失地农民基本生活的原则

  社会保障的首要原则和目的就是保障失地农民的生存条件[4].失地农民失去其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生活上必定会受到影响,因此为他们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就是为了保障他们的生活。对社会保障水平的设计,不能太高,因为我国的国情不允许,但是一定要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如果连基本生活都无法维持,那也就失去了社会保障的意义。更为重要的是,建立维持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是保护失地农民生存权的需要。

  (三)公平和效率兼顾的原则

  公平和效率问题是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不可回避的问题,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也是一样。所谓公平就是要为每个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而效率则是既要保证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又不会影响他们工作的积极性。这就要求建立水平适当的社会保障制度,如果水平太低,则无法维持基本生活,而水平太高又会使其沉迷于社会保障网络之内,不求进取。

  四、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保障对象及办法

  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失地农民将会逐步成为城市居民,虽说现在户籍制度已经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意义,但还是应当为失地农民转变户籍性质,由农村户口转为非农村户口。在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具体措施中,必须注意与城市社会保障体制的对接,因为在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必定会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因此在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时要有长远的眼光。

  失地农民虽然生活在城市周边,但是多数农民并没有享受任何社会保障。享受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是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民。在征地时未达到劳动年龄阶段(16周岁以下)的人员、已经享受城镇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人员,不包括在享受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范围内。劳动年龄内的人员和劳动年龄以上的人员,根据年龄状况实行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征地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农民,直接纳入养老保障体系,定期领取养老保险金直至终老。对于征地时处于劳动年龄段的人员,主导政策是促进其就业,就业以后按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办法执行。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再就业前发放不超过两年的生活补助;两年后仍未找到工作并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纳入城市低保;就业后失业的,将其纳入失业保险渠道。

  (二)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及其监管

  建立与失地农民情况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资金来源问题是核心问题。要解决好失地农民问题,关键在于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问题,解决城中村村民的后顾之忧的关键在于筹集到相应的社会保障经费。我国人口众多,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也处于起步阶段,国家的负担很重,完全靠国家出资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既不可能也不现实。为城中村的村民建立基本的社会保障,基金来源要体现社会保障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由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共同承担。其中,政府出资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从土地出让金中列支;集体补助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40%,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个人承担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交。集体和个人缴纳的费用进入个人账户专户,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按一年期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确定政府的补助金并进入社会统筹基金,实行个人专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5]

  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是用来维持失地农民基本生活的,各部门应将资金及时、足额地划拨到当地财政部门的基金专户中。资金的使用和支付由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不得转接、挪用、或截留、挤占。

  (三)建立适当水平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除了要为失地农民建立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制度,还要为失地农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理论上讲,国家有责任为每个公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是受国家财力的限制,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还只能覆盖一部分居民。失地农民作为城市化发展当中产生的一个特殊群体,国家有责任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失地农民虽然获得了征地补偿费用,但是现在的补偿费用相对于市场价位是十分低廉的。因而,各地应当将失地农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只要失地农民有需要就应当为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不得以失地农民获得了征地补偿,而将他们排斥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之外。

  (四)强化地方政府的就业引导功能是建立失地农民政府主导型社会保障的关键

  就业保障是解决失地农民后顾之忧最有效的办法。失地农民大多知识技能缺乏,就业困难大,再加上他们虽然长期从事农业劳动,但在城市周边收入丰厚,他们不愿意找寻工作。为此,政府应当进行实行积极的就业促进政策,凡是劳动年龄内的人员均可进入劳动力市场,享受免费的就业培训、职业咨询、就业指导等服务。征地后会有一部分自留用地,村委会可以利用这部分土地进行出租,或建立自己的产业为村民提供就业机会。总之,政府应当进行大力宣传与引导,从而使村民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和择业观。

  参考文献

  [1]涂文明 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模式的选择和构建[J] 理论导刊,2004,(12)

  [2]王克强 农村土地基本生活保障向社会保障过渡存在的困难———兼论农民对土地决策基础从生存伦理向经济理性的转移[J] 社会科学战线,2005,(2)

  [3]陈信勇,蓝邓骏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制度构建[J] 中国软科学,2004,(3)

  [4]张靖,张凤荣,张军连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初探[J] 观察与思考,2005,(2)

  [5]李一平 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浙江的证据[J] 改革,2005,(5)

  [6]叶裕民 中国城市化之路[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7]中国城市调查研究[M] 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

  [8]折晓叶 村庄的再造———一个“超级村庄”的社会变迁[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9]晓亮 探索土地问题的解决途径[J]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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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失地 农民 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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