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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用的缺失分析与构建设想

作者:孙凤英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5-31
摘 要:会计信用问题的提出源于会计信用缺失的各种现象。利益的驱动是会计信用缺失的诱因,而各种监管制度的缺陷是会计失信的根本原因,加之社会整体信用水平的低下,使会计造假有增无减。因此我们迫切需要重新构建会计信用,净化会计市场,推动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信用;会计信用;会计信用缺失;会计信用制度

一、引言
会计信用作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尤其是近些年来国内外资本市场上不断出现的会计丑闻,使得会计行业的公信力受到严重的质疑。先是美国能源大亨安然公司因会计造假而宣告破产,紧接着是环球电讯、世界通信等大公司也相继被曝光会计信息制假的丑闻。在我国也出现了银广夏、麦科特、蓝田股份等曾经的股市神话相继破灭的事件。在人们对如此猖獗的会计造假事件深思的同时,也对作为“不吃皇粮的经济警察”、“社会公众的终极委托者”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从事的社会审计行业提出了质疑,注册会计师承担着会计报表的审计工作,是会计信息质量的“监察员”,然而一份份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给会计造假披上了华丽的外衣,使得缺乏对等专业知识的普通投资者无从知晓。随着会计造假事件的相继曝光,注册会计师的虚假审计报告也显露了原形。为安然公司承担16年审计业务的美国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也宣告解散,为银广夏承担审计业务的深圳中天琴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刘加荣和徐林文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这一系列的会计制假事件引发了一场史无前例的全球性的会计信用危机。
会计信用是信用概念在会计领域的应用。由于会计是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采用系统的专业方法,对某一特定主体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经济信息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过程。因此会计信用是指会计行为主体(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制度的要求,在其会计信息的产生、提供和鉴证过程中所形成的建立在相互信任基础上的一种履约能力。最终体现为会计行为主体所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为会计信息的需求者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以便于其做出正确的经济决策和判断[1]。会计信用主要体现在会计信息质量上,会计行为主体的会计信用越高,其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越高,反之会计信息质量越低。

二、会计信用缺失的原因分析
会计信用缺失的最重要表征是会计信息的有意造假,从根本上看,会计行为主体对会计信息的造假无非是想通过骗取社会公众或政府相关部门的信任,以达到维护少数人(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等)经济利益的目的。会计信用缺失不仅使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资本市场和会计执业界的信心一落千丈,而且也诱发了整个社会对于金融证券市场丧失信心,并对一个国家的经济产生严重影响。
(一)巨大的经济利益与低廉的违规成本是会计信用缺失的关键诱因
会计行为主体为了谋求不正当利益,不执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严重扭的财务会计行为,通过编制虚假的财务会计信息造成了会计信用缺失。他们通过两种截然不同的方式达到共同的目的,一是以人为手段使本来不佳的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表现良好,一般通过虚增资产、虚减负债等手段,其目的在于骗取上市资格、达到增发新股的条件、博得股东的信任而刺激股价或隐瞒亏损、左右盈余;二是通过多计费用、少计收入等手段逃避税收负担、管理人员支出合法化、套取企业收入。这些看似并不高明的手段却能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通过会计造假可以使会计行为主体偷税漏税、损公肥私、上市圈钱、拉高股价。而低廉的违规成本是会计行为主体造假的又一个诱因。就目前的会计造假手段来说,隐蔽性比较强,加之我国会计制度的不稳定性,新旧会计制度的过渡又为企业进行会计造假提供了方便,因此对假账的确认有一定的难度。同时由于现行的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对于会计造假者的惩罚力度不够,会计人员及单位负责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多是行政责任,极少数情况下才能追究他们的民事责任,使得会计造假的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赔偿,这对于制假者来说大多无关痛痒。另外,会计行为主体的经济利益往往与政府的政治业绩息息相关,这样就不可避免的产生政府庇护,执法者与违法者相互串通,使假账的查处难上加难。如此低廉的会计造假违规成本使很多会计行为主体在利益的驱动下走上了造假的歧途[2]。
(二)监管制度的缺陷与执行不利是会计信用缺失的根本原因
会计行为具有经济后果,因此要求会计程序必须公平地对待一切利益集团,会计数据应当是公允的、无偏斜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信息已经成为重要的经济资源,其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社会资源的配置、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行以及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程度。如何确保会计信息质量是我们不得不解决的重要问题,而要确保会计信息的质量,必须对会计行为进行必要的会计制度约束,会计信用制度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制度约束。可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我国目前不仅监管制度存在很大的缺陷,而且已有的制度还没有很好的贯彻执行,这些是造成会计信用缺失的根本原因。
1、会计行为主体内部监控制度的缺陷
以上市公司为例,在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国家股、法人股占绝对控股地位,并且国家股股东长期缺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这一股独大的局面导致公司高级管理者们集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股东大会形同虚设,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曾三套班子一套人马,经营者们决定着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权力在公司内部失去了有效的制衡机制。虽然很多公司制定了自己的内部控制制度,但大多流于形式,把它们作为一种门面挂在墙上或印在纸上而没有去实施。会计人员作为会计信息的记录者,本应当按照国家会计法律与会计制度的要求从事会计工作,然而由于企业管理当局从自身利益出发,有进行会计造假的动机,而会计人员往往受制于管理人员,管理者不仅决定会计人员的聘任与解聘,而且决定着他们的报酬事项,加之会计人员本身的职业道德水平与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因此造成会计人员主动或被动地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局面。同时,很多会计行为主体的内部审计机制并不健全,内审部门独立性较差,大多数的内部审计部门隶属于企业的财务部门,很难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会计造假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3]。
2、会计行为主体外部监管制度的缺陷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信用不仅需要内部监控制度的约束,同时也需要接受国家法律、社会独立审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但事实告诉我们这些外部监管制度还存在诸多的问题。
首先,我国的会计法律、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距离,会计政策的无常变化给会计行为主体造假提供了可能性。我国在加入WTO以后,会计制度需要和世界接轨,这必然造成我国会计政策的大幅改变,在变化的过程中还必须和我国的国情联系到一起,因此就会出现很多的漏洞与冲突,加之会计行为主体对会计政策法规的理解有别,导致主观与客观上的会计造假行为。已有的会计法律、会计制度也存在执行不力的情况,我国在单位会计人员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方面,大多明确规定了他们在没有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而民事责任的规定不仅简单且缺乏可操作性,并且实践中追究会计从业人员法律责任的情形与会计违规行为相比少之又少,这使得会计从业人员更加无视会计法律与制度的规定而任意造假。
其次,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制度存在缺陷、审计行为弱化也是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之一。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公司治理结构中,经营者接受所有者的委托对公司行使经营管理权,其受托责任通过会计信用产品得到反映和揭示。为了保证会计信用产品的质量,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着鉴证的责任。而由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导致公司的经营者们真正决定着承担审计任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续聘、审计费用等事项,经营者成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衣食父母”。于是在我国会计市场上就出现了经营者委托审计机构对自己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怪现象。在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经营者当然渴望得到满足自己要求的会计信用产品,而会计师事务所在激烈的行业竞争情况下必然导致执业质量下降。同时,注册会计师造假的法律风险远远低于其造假收益,严格执业者往往不能得到应有的奖励反而会失去原有的客户,这些均导致会计行为主体的会计信用缺失,会计信用产品质量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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