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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一体”的农村改革模式的逻辑演进

作者:张新光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5-28
 [摘 要]:历史上几乎每一次较大规模地变革土地制度、赋税制度和行政管理体制,基本上是同步配套进行的,有其相互关联性和一般规律性。新中国成立后,在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中,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农民收入分配制度和农村行政管理体制自成一体,封闭运行,城乡差别日益扩大,同时产生了较为明显的“外部性”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新的农村政策导向和农村新经济因素的大量产生,正在促使中国经济社会结构由农村农业、城市工业的二元结构向城市、小城镇、乡村多种产业组合和多样化的生活方式并存的三元结构转换,并且最终将形成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格局。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国民收入分配制度和国家行政管理体制,必须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和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要求,进行彻底的整体性的配套改革。

      关键词:城乡一体化;农地制度;分配制度;管理体制;三位一体综合配套改革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明确指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农业现代化,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我国农村改革必须要有新突破,这是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目标的最关键的环节。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必须首先着手解决农村“外部性”问题,主要包括: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相互作用的影响和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向新的三元结构整体转型。其中,彻底打破城乡对立的经济利益格局,改革城乡分割的行政管理体制,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是下一步深化农村改革的关节点和前提条件。

      一、“三位一体”的农村改革模式史考

      在中国长达几千年的传统农业社会,封建土地制度、赋税制度、乡里制度始终是“三位一体”的客观地存在着;历史上几乎每一次较大规模地变革土地制度、赋税制度和行政管理体制,基本上都是同步配套进行的,有其相互关联性和一般规律性。

      中国是世界上传统的农业大国,土地始终是广大农民生存的基本条件和主要生活来源,农业生产始终是支撑国家政权延续的经济基础。从战国到明清,田赋一直是历朝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中国历史上,历代统治者都是从巩固国家政权、加重赋税剥削,维护统治者阶级利益出发,制定土地法律制度,加强对农村人口的严格控制,从而实现其对农民超经济强制,长久维持着超稳定型的小农经济社会结构。随着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建立、发展和不断完善,把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带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发达程度,但同时也抑制了新型生产方式成长和壮大。纵观古代历史,我国早在封建领主制时代,就逐步形成和建立了户籍—地籍—赋役三位一体的农村系统管理模式。而建立在其上的农村基层乡里制度,是为了维护这个管理系统正常运转和延续的政治手段[1]。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封建土地私有权开始确立。之后,自秦汉一直到清末的2000多年间,耕地始终是在私有→国有→私有之间的不断反复中变化着,先后经历了三轮大的循环。每一次由私有向国有转化,都强化了国家对土地的控制,它既限制豪强贵族抢占私有耕地,又限制民间土地自由买卖;而每一次由国有向私有分配,则促进了市场机制在土地流转中的作用,弱化了封建政权干预,使农村经济得以恢复和发展,并促使封建王朝逐渐强大起来[2]。与封建土地制度变迁相联系,历代政府在处理土地收益分配关系、调整租税和赋役制度方面,始终是采取“加”或“减”的办法。一般情况下,每当封建政权初建,国泰民安的升平盛世,均以轻徭薄赋、安邦抚民为立国之本,采取“休养生息”政策;然后,随着封建统治阶级没落,上层社会腐败,土地兼并加剧,苛政重负又成为一种历史的必然。尽管我国历史上也曾经进行过多次重要的税费改革,如唐代的“两税法”、明代的“一条鞭法”、清代的“摊丁入亩”和“火耗归公”等等;但是,这种历史周期性一直延续到新中国成立后才告终结[3]。中国封建社会的乡里组织,仅属于历代县制向下延伸的“民间自治”,并不构成独立一级的行政建制,但它对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统治却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自秦朝确立中央集权的封建君主专制的国家政权和地方行政管理体制以后,它始终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过。正如近代名人谭嗣同所说,中国“二千年来之政,秦政也” 。在中国历史上,比较典型的明代开国皇帝朱元璋,为了恢复元末战乱给社会造成的元气大伤,尽快恢复农业生产,确保赋税和徭役征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了户籍“黄册”(1370年)—地籍“鱼鳞册”(1378年)—基层行政组织“里甲”(1381年)三位一体的农村管理模式,成为迄今为止最浩繁的一项系统工程[1]。这对于巩固明朝初期的统治,发展农业生产,维护社会稳定,无疑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传统农业社会的自然属性和封建剥削阶级的社会性质,以及人治制度的历史局限性,封建社会土地兼并、租税赋役滥收乱征、农民起义此起彼伏,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的一种痼疾[4]。直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无论中国过去在政治上变化多么大,它的社会结构却始终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这不能不说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社会发展的一个“怪圈”。总之,“土地、政权、赋税交织在一起,勾画出中国历史的基本轮廓”[5](p6)。

      从1840年爆发鸦片战争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100多年间,外国列强相继入侵中国,国内战争连年不断,破坏了中国农村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同时,也中断了我国封建社会长达几千年来,农地制度、赋税制度、乡里制度三位一体、时稳时乱的历史循环。中国近代农村经历了100多年的无序混乱状态,其后果是严重的。“无论是没落的清王朝,还是腐败的国民党政府;无论是军阀统治,还是四大家族垄断;无论是帝国主义的军事侵略,还是经济掠夺,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以掠夺农村和农民为财源。把‘吸盘’紧紧地叮在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身上,对农民进行经济的和超经济的剥削和掠夺,致使农村经济遭受了空前的破坏和浩劫。农民成为近代中外世界史上最大的受害者和牺牲品。”[5](p38)从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的统计看,占农村人口10%的地主和富农,合计占70%—80%的土地;而占总人口90%的中农和贫雇农及其他人口,只占有20%—30%的土地[6]。清朝后期和末期,一直到国民党政府彻底垮台,中央政府将田赋收入逐步下放给各级地方政府管理,农民除了实际负担高额田赋正税之外,还要被迫交纳更为繁重的附加税,其名目繁多,不胜枚举。到“四大家族”统治时,田赋附加征收额往往超过正税的几倍到几十倍。所以郭沫若感叹而又气愤地吟出“自古未有屎上税,如今只剩屁无税”的诙谐诗句[3](p50-51)。从清王朝一直到民国结束,在长达300多年里,中国广大农村地区的基层组织是保甲。但是,清代保甲制度不同于明代的里甲,主要职能不是催征赋税,而是防范人民的“不轨”。这反映了在封建社会晚期,阶级矛盾尖锐,民族矛盾加深,皇权专制加强,对庶民百姓的控制更加严密[1](p819-820)。尽管后来保甲组织进一步演化为准军事组织,它对中国广大农村地区的控制和对农民的管制更加严厉;但是,上层建筑一旦失去其经济基础,也只能是一座空中楼阁,其作用发挥总是十分有限的。

      二、新中国“三位一体”的农村改革模式及外部性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在城乡对立的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中,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农民收入分配制度和农村行政管理体制自成一体,封闭运行,城乡差别日益扩大,同时产生了较为明显的“外部性”问题。

      新中国成立初期(1949~1957年),共产党领导广大农民进行了第一次农村土地大革命,彻底打破了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枷锁,建立了土地分配上的机会均等的农民土地私有制,构建了农村经济发展的微观基础,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到1953年春,全国约有3亿多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无偿地获得了7亿多亩耕地和大量的农具、牲畜、房屋等生产和生活资料,被国家免除了350亿公斤的粮食地租[7](p29)。据统计,1952年与1949年相比,全国粮食产量增长44.8%,棉花产量增长193.7%,农业总产值增长了41.4%[8]( p95-96)。经过土地改革,农民不仅获得了土地所有权,而且对所拥有的土地“有权自由经营、买卖和出租”[9]。农村土地所有制的变革,也带来了农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很大变化。实际上,我国土地改革后,在农民之间自然形成了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收入分配形式。

      土改结束后,我国农村的社会经济结构和政治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1953年春开始,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全面改造时期,全国农村掀起了声势浩大的农业合作化运动。经过临时互助组→常年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合作社等环节,共产党新政权在较短的时间内,把中国千百年来长期处于分散状态的个体农民强有力地组织起来,形成了农业土地集体所有—农民收入按劳分配—农村基层党组织统一领导的三位一体的农村管理新模式。这种管理模式与我国古代历史上旧的三位一体管理模式相比,有根本性质上的区别。但经过后来的实践证明,它并不适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是一种主观上的“理想”的制度设计。从1958年到1978年的20年间,中国农村经过长期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对所谓的“纯社会主义”不断进行升级,使广大农村逐步形成了“一大、二公、三纯”的高度集中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和农村土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工分制、党的一元化领导三位一体的农村管理僵化模式。再加上全国开展“大跃进”运动,国家为了实施优先发展重工业战略,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与此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实行城乡差别极大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导致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二元社会结构的出现,严重制约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而人民公社作为我们党和国家在农村基层地方政权组织,按照毛泽东的话说,“它的好处是,可以把工、农、商、学、兵合在一起,便于领导” 。但在10年“文革”期间,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大背景下,它基本上成为管理农村、农业和农民的政治工具,服务于各种政治运动和政治活动,完全窒息了广大农民群众的自主创造性,极大地限制了农村生产力发展的活力。到1978年,全国平均每人占有的粮食大体上仍相当于1957年的水平,广大农村地区还有2.5亿人没有解决最基本的温饱问题,整个国民经济几乎崩溃。另据专家测算,从1952~1990年,我国农民向国家贡献了6000-8000亿元的资金,支援了全国的现代化建设。在农业为工业化提供的剩余积累中,其中以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方式占75.1%[10]。这实际上是强加给广大农民的一种隐形税收。农村“外部性”问题的产生和日益固化,给我国的城乡改革与发展遗留下了一笔沉重的历史负担。旧的城乡利益格局在短期内难以打破,已成为当今中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一道“硬坎”,是跨世纪的一道难题。

      三、 “三位一体”的农村改革新模式的合理替代与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新的农村政策导向和农村新的经济因素产生,正在促使中国经济社会结构由农村农业、城市工业的二元结构向城市、小城镇、乡村多种产业组合和多样化生活方式并存的三元结构转换,并且最终将会形成城乡一体化的新的发展格局。农村土地制度、国民收入分配制度和国家行政管理体制,必须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和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要求,进行彻底的整体性的配套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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