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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探析

作者:张兵 楚永生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5-29

    家庭承包制下乡村治理模式的新特点必然要求对乡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进行相应变革。但是,中国乡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在改革开放20 多年内,仍然是人民公社时期制度外供给制度的继承和延伸,从而造成乡村治理模式与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之间不能实现有效统一,表现在:     (1) 乡村公共物品组织供给主体与受益主体利益关系的不一致。从农村公共物品的供求关系来看,乡镇政府是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或者生产的代理人,而农民是公共物品生产的成本承担者和需求主体。尽管农民是各级政府的委托人,但是由于委托人本身的弱势地位,农民虽然人数众多,但因居住分散且缺乏组织性,从而很难通过有效的监督和激励机制来约束政府的行为。因此,农村基层政府往往会通过“摊派”、“收费”等方式强制性地向农民提供公共物品。     (2) 乡村公共物品制度外筹资对象和筹资方式发生了显著变化,农民负担直接化、显性化。一是筹资对象由过去的集体组织转向了以农户个体为主,农户成了费用的直接承担者;二是乡村组织的制度外公共物品筹资方式是直接向农户收取,这种筹资方式无疑是对农户生产剩余的直接分割,从而使农民负担由过去的隐性化转变为显性化。林万龙曾利用统计数据将人民公社时期和家庭承包制时期的农民负担做了一个粗略的比较,结果表明,人民公社时期农民间接负担占上年人均纯收入的比例最高达到了35.2 % ,最低为20.0 % ,一般在25 %左右,平均值为24.8 %。⑩根据农业部的统计资料,20 世纪90 年代农民负担平均值为25.8 %左右。如果考虑到两个时期所存在的剪刀差的不同,那么人民公社时期农民所承担的公共物品供给的真实成本将会远远超过家庭承包责任制下的农民负担。但是,人民公社时期并没有形成农民负担与农村公共物品制度外供给成本之间的尖锐矛盾。这一定程度上说明,如果乡村治理模式与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能相互适应,便可以部分化解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所存在的内在缺陷和矛盾。     (3) 从乡村公共物品供给的组织生产方式看,家庭承包责任制下农民对自身劳动力享有支配权,从而使乡镇政府在农村公共物品供给过程中不能无偿使用农民的劳动力,致使乡村治理主体丧失了利用劳动替代资本的方式来增加公共物品供给的可能。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量转移,农村劳动力也开始由绝对过剩向相对过剩转变,甚至在部分地区农村劳动力已成为“稀缺”资源。乡镇政府在组织乡村公共物品供给过程中,农民所承担的义务工和积累工开始由活劳动方式变为货币直接支付方式。这样,当农民越来越多地使用货币直接支付乡村公共物品供给的成本时,作为独立经济主体的农户对公共物品制度外供给的负担就更加敏感化。     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危机     家庭承包责任制下的乡村治理与公共物品供给制度特征说明,尽管家庭承包责任制下乡村治理主体、治理客体和治理模式与人民公社时期相比已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但是乡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并没有发生根本性转变,只是旧制度的延续,其结果必然导致公共物品供给制度无法适应农村治理模式变革的需要,其突出矛盾表现在:一方面,农村公共物品制度直接带来农村公共物品供需的严重失衡;另一方面,农村公共物品制度外供给又成为农民负担加重、乡村政府债务危机和城乡差距进一步扩大的重要原因。     (一) 农村公共物品制度外供给加重了农民负担,使“三农”问题进一步恶化     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仍然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城乡“二元”供给制度的延续,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存在着制度内供给的缺失问题。从需求来看,伴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对公共物品的需求越来越强烈,这一需求在“城乡二元”供给体制下只能依靠本辖区乡镇政府制度外供给得以满足。这样,乡镇政府实际面临两方面压力:一是上级政府对其所辖社区治理绩效考核的压力;二是源于本社区内居民对公共物品实际需求的压力。这两方面因素将促使乡镇政府增加制度外公共物品的供给。从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乡镇政府要想获得制度外供给的资金以及政府机构运转的经费唯一办法是向农民“摊派”和“集资”,“三提五统”、“一事一议”等收费项目都是这一背景下的产物,其必然结果将导致农民负担加重和“三农”问题进一步恶化。     (二) 农村公共物品供需的严重失衡     首先,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严重不足,主要表现在:(1)农业基础设施供给不足。许多地方的水利设施因维修经费短缺,致使渠道淤积堵塞,丧失了抗灾抗旱的基本职能;大型农用固定资产短缺,农业机械化水平低;交通和通讯设施落后等。(2) 农业科技供给匮乏。从财政对农业的支出结构看,农业生产和农村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支出占财政农业支出的94 %左右,而农业科技三项费用所占比重不到1 %。农业科技投入的不足,导致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力度较弱,对农业发展的示范效应和扩散效应不强。(3) 农村义务教育供给不足。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与其所担负的任务不相称,使广大农村地区(尤其贫困地区) 义务教育供给不足问题十分突出。     其次,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相对过剩,主要表现在: (1)与政府“政绩”、“利益”挂钩的非生产性公共物品供给过剩。(2) 臃肿的政府机构本身就是一种过剩的公共物品。按照我国乡镇编制原则,平均每个乡镇为30~50 人,但实际上平均每个乡镇在300 人左右。(3) 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不能反映农民的需求偏好。钱克明以2000 年为例,按效率排列财政支农优先次序应为农业科技支出> 农村教育支出> 农村基础设施支出。但是,事实上自1980 年以来,我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实际次序为农村基础设施支出> 农村教育支出> 农业科技支出。     (三) 乡镇政府的债务危机     从公共物品的制度外供给分析看,乡镇政府向农民的集资和摊派,诱发了农民负担不断加重和“三农”问题持续恶化,农村税费改革正是这一背景的产物。农村税费改革以“减轻、规范、稳定”为目标,试图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将农民多年来以体制外方式承担的公共品成本有选择地用税收的形式固定下来,合理的加以规范,不合理的加以取消,从而遏制乡村政府打着各种幌子随意向农民乱收费。农村税费改革是解决农民沉重负担的重大举措。但是,由于国家没有将乡村公共物品供给纳入国家财政资金的预算轨道,税费改革使乡镇政府制度外财政收入锐减,而相应的转移支付制度没有建立,使乡镇政府历史遗留债务无法化解,陷入了繁重的债务危机。     (四) 城乡差距进一步扩大     现行乡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不仅是农民收入增长的制约因素,而且也是农民负担不断加重的重要原因,也成为城乡关系失衡和城乡发展差距进一步扩大的重要因素。2002 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703 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仅为2475.6 元,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为3.11 倍。如果把城市养老、就业、医疗等福利性保障考虑在内,那么城乡收入的实际差距为6 倍左右。在消费方面,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额是农村居民人均消费额的2.69 倍;在储蓄方面,我国城镇居民的储蓄是农户的4.65倍;在社会保障方面,农村社会基本保障难以真正落实,城乡社会保障存在较大差距。城乡差距的扩大和失衡不仅使农业为弱质产业、农民为弱势群体、农村为落后地区的格局得以强化,而且以牺牲公平为代价,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的创新     从当前的现实矛盾和问题出发,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首要的问题是为农民、农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物品。因而,必须改变目前城乡分治的政策框架和制度安排,对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进行创新。     (一) 建立城乡统筹的公共物品供给制度     陈锡文认为,城乡统筹的内容十分广泛,不仅指财政方面,而且指整个国家的发展,包括经济和社会发展两个大的方面,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三个方面都要实现统筹。我们认为,政府需要在“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理念指导下,按照公共物品特性、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将统筹城乡公共物品供给区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对影响整个国家的发展战略以及整体国民福利的公共物品,中央政府有责任实现全国性公共物品的城乡统筹供给;二是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战略的视角,区域政府(省级) 有责任实现区域内部公共物品的城乡统筹供给;三是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战略视角,地方政府有责任实现地方性公共物品的城乡统筹供给。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视角出发,政府对城乡公共物品统筹的内容和范围应逐步由小到大,直至实现城乡公共物品供给水平的均等化。     (二) 进一步深化乡村基层治理体制改革     乡村治理体制与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的有效性具有内在联系,有效的乡村治理体制是化解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匮乏和不合理的重要途径。目前乡镇政府与县级政府许多职能和机构设置完全类同,乡镇政府实际在代替县级政府履行职能,而村级组织代替乡镇政府履行职能。     因而,应把县级政府作为基层政权,而乡镇一级只作为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地方行政机构的重复设置,降低行政管理成本;另一方面,作为派出机构的乡镇“公务人员”,较多来自乡村社会的民主选举,可以化解和消除当前乡镇政府为了追求政绩而侵犯村民自治权利的行为,保证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有效性。     (三) 建立农村公共物品供需的民主谈判制度     现行农村公共物品制度外供给与需求脱节的根本原因在于沿袭了传统“自上而下”的公共物品供给决策体制,使农村基层政府和村委会垄断了农村公共物品供给,而广大农民无法表达自己的需求意愿,解决公共物品最优供给必须建立公共物品供给与需求的民主谈判制度。农民对公共物品的需求意愿可以:一是通过定期村民代表大会对公共物品供给的“一事一议”程序直接表达;二是通过村集体代表、农民协会或者自发团体参与乡镇一级代表大会进行间接表达。     (四) 进一步完善对农村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当前,农村公共物品制度内供给缺位的集中表现就是公共财政缺位,也就是没有建立规范的中央政府对农村社会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致使相当一部分县、乡财政入不敷出,财政缺口越来越大,基层政府没有能力向农村社会提供基本的公共物品。因而,从中央层面上,应改进和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尽快制定转移支付法,促进国家转移支付的法制化、规范化。     (五) 倡导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模式     现有的研究表明,农村部分公共物品,如小型水利设施、农业机械服务等,由私人提供更有效;部分农村良种、专用品种栽培技术、市场信息等,可由“龙头”企业提供。也就是说,那些外部性不强,且排他性消费成本不高,可通过向消费者收取费用弥补供给成本的准公共物品,可以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民间私人资本参与提供。倡导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公共物品供给模式不仅可以打破政府垄断供给导致资源配置低效率的局面,而且可以优化公共物品供给的结构和质量,减少重复供给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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