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论文网 >> 社会学论文 >> 社会其它论文 >> 透视网络社会特有法律现象论文

透视网络社会特有法律现象

作者:杨涛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5-26


                                                 “虚拟人”有名誉权吗?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对于一个现实生活中的自然人,毫无疑问,是享有名誉权的,任何人也不能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其名誉,然而,当一个自然人隐身于网络上,仅仅一个ID时,他还有名誉权吗?

      2004年4月26日,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个关于“虚拟人”名誉权的案件。原告张某(网名“豪门•玉儿”)从6年前起,花费了大量时间和金钱玩联众的网络游戏中的“四国军棋”。后来,他以9537 分名列8段位、司令的称号,在“四国军棋”游戏中,排名第一。2003 年1月份,北京联众电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国军棋”论坛中发布公告称:近日接到大量客户投诉“豪门•玉儿”利用联众系统漏洞,用同一ID号同一时间在不同服务器玩游戏,进行炒分,经过对“豪门•玉儿”的游戏记录进行检查、核实,发现“豪门•玉儿”利用该系统漏洞进行炒分作弊;根据联众游戏作弊处罚的规定,决定对“豪门•玉儿”予以清零处分。张某认为,联众在没有通知自己的情况下,无根据地将自己的积分清零,并取消排名,致使很多用户认为自己是骗子,对自己已构成名誉侵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京联众电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恢复自己的名誉权、在国家级报刊及联众网络上公开道歉、承担诉讼费、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等诉讼请求。

      在诉讼中,联众的律师提出,虚拟的人物没有名誉权,本案原告并非合法诉讼人。联众对“豪门·玉儿”因炒分作弊将积分清零,针对的是ID号中的“豪门·玉儿”,并非针对张龄。网络的ID号有两个层次,一是注册人,二是使用人。从“豪门·玉儿”的炒分作弊事实看,有多个使用人。张龄在ID号注册的信息与“豪门·玉儿”不一致,原告的真实身份不是“豪门·玉儿”,所以也就不存在清零积分侵犯张龄名誉权的问题。2004年9月1日,船营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联众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联众世界网络发表“致歉通告”,公开就“豪门·玉儿”被清零一事对“豪门·玉儿”致歉;为ID“豪门·玉儿”恢复积分9537分;向张龄给付精神抚慰金30000元人民币,等等。

      联众公司不服判决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张龄与网络世界中的虚拟人物“豪门·玉儿”相对应,张龄有权提起诉讼,并且联众公司将“豪门·玉儿”积分清零这一行为属侵权行为,故联众公司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同时,二审法院还认为,原审判决由联众公司向“豪门·玉儿”致歉不当,因已认定“豪门·玉儿”即张龄,且本案当事人是张龄,“豪门·玉儿”只是虚拟人物,故联众公司提出的不应向“豪门·玉儿”致歉的上诉请求有理,联众公司应向张龄致歉。

      此案打响了维护“虚拟人”名誉权的第一枪。如此一个自然人以真实姓名上网,那么,其在网上遭遇侮辱、诽谤,理所当然侵犯了其名誉权,应当适用现实世界关于名誉侵权的规则,但是当他以一个ID 出现在网络社会,是一个“虚拟人”时,他还有没有名誉权,本案开创了司法保障“虚拟人”名誉权的先河,值得肯定。然而,有关“虚拟人”名誉权仍然与现实社会对于名誉权保护相关规则有着不同的地方,亟待立法进行完善!

                                              传统婚姻遭遇“网婚”挑战

      随着虚拟社会的兴起,在网上进行谈情说爱的现象越来越多,通过网络认识成为恋人甚至夫妻的也不在少数,但其中最令年青人好奇的莫过于“网婚”了。

      所为的“网婚”的程序非常简单,在各家开设“网婚”的网站里,只需要随便注册一个身份,你就可以进入一个虚拟社区,拥有一套住房,可以养花、做饭、工作。而在这个“虚拟城市”里,市政府、百货店、律师事务所等等也应有尽有,包括婚姻登记处。在BBS或者聊天室认识的网友,只要双方都满意,就可以申请“登记结婚”,然后在网上经过简单的确认程序双方即可结婚。婚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在一套房子里,可以装修房子、修整花园、饲养宠物,甚至可以生儿育女。如果双方或有一方不想维持婚姻关系了,同样,只需点点鼠标,申请离婚即可。近些年来,“网婚”的风靡出乎人的意料。2004年,有媒体调查数据称,国内参加“网婚”的网民约有10万人左右。而在2005年,上海一家公司推出的“爱情公寓”创办仅一个月左右,目前的入住用户已达到10万人左右。其中住户以20岁至25岁的女性居多,最小的16岁。

      也许,对于大多数未婚的少男少女来说,“网婚”只是一种新款游戏,有专家认为,升学、就业压力使部分青少年心理负荷过重,他们渴望逃避现实生活,并通过“网络同居”来找到心灵伴侣,释放情感,放松自己。不过,对于已婚的男女来说,“网婚”又意味着什么呢?其性质是什么,与传统的婚姻是什么关系,会不会对传统婚姻产生冲突呢?

      去年,哈尔滨就出现全国首例因“网婚”引发的离婚诉讼。四年前,家住哈尔滨的林女士赶时髦也安装了一台电脑,并在小区内率先申请了宽带上网,一下班夫妻俩就一起在QQ上聊天,好不自在。后来,由于时间一长,她对聊天失去了兴趣。倒是她的丈夫张先生从此迷上了网络聊天,此后令她奇怪的是,丈夫每天上网的时间越来越长,回家后第一件事就是打开电脑,还很神秘,不和林女士说话,有时候还经常聊到半夜。一次很偶然的机会,让她发现丈夫竟然在网上有了老婆,还共同抚养了一个孩子。两人常为此争吵不停,无奈林女士向丈夫提出了离婚,但丈夫没同意。林女士最终以丈夫涉嫌重婚罪把丈夫告上了法庭,并要求得到丈夫的精神赔偿费。她在诉状中称,其夫在网上结婚生子,这种“重婚”行为对自己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要求丈夫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对此其夫张先生却坚持认为自己只是在网上无聊消遣而已,从来没有做过对不起妻子的事情。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公民婚姻成立实行登记原则,无论是“网恋”还是目前极为流行的“网婚”,显然都不具备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因此没有重婚之嫌。据此,法院同意了林女士离婚的请求,却驳回了她要求丈夫支付“过错赔偿”的要求。

      目前,对于“网婚”,网民、专家们看法不一。有人认为,对未婚者而言,可将网婚当作试婚,以此积累经验,为将来做准备。而对于已婚者,至少也可以用来解闷或学习别人的持家之道等等。也有人认为,目前人们热衷的网上虚拟婚姻游戏,在很大程度上会造成现实婚姻的不稳定,从这个意义上说,网络虚拟婚姻是弊大于利的。她认为把网婚当作一种娱乐消遣方式还可,但不可过分沉迷,珍惜家庭才是生活美满的本源。有专家从法律上分析“网婚”的性质后认为,按《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只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其婚姻关系才能成立。网婚不符合婚姻法的要求,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对社会也没有任何意义,所以,网婚虽有悖社会道德,但根据现行法律,网婚也谈不上违法。

      然而,网婚不仅仅是会损害夫妻的感情,更为重要的是网婚者往往会日久生情,节外生枝。对于现实婚姻充满着巨大风险性。有报道说,有些网上夫妻,已经熟悉到连对方穿什么颜色的内衣都了如指掌的地步,还经常毫无遮拦地说一些有关“性”方面的话题,超过了普通的男女关系。甚至,有的网婚者移居网下,变成了露水夫妻。看来,网婚不仅仅是网婚者有无涉嫌“重婚罪”那么简单,由“网婚”引发的许多现象是现行《婚姻法》无法进行规范的,需要加强调研,适时进行立法完善!

上一页 [1] [2]

论文搜索
关键字:网络 社会 法律
最新社会其它论文
大学生对余额宝使用情况的调查与分析
浅议幼儿教学引入游戏化课程对幼儿社会性交
回归与延展
校园网贷乱象治理的探索
过度劳动理论与实践
中国老年人临终生活质量研究
社交媒体用户人际互动与社会资本提升路径研
社会热点事件在“两微”平台的传播机制研究
试论《诗经·小雅·十月之交》的社会背景
运用体育心理学提高女生适应现代社会需要的
热门社会其它论文
食品安全论文
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当代青年如何培养正确的幸福观-兼评《道德生
关于“网络社会”的道德思考
建立绿色化学
网络信任危机:电子商务的伦理陷阱
美德是不可或缺的
论自私(上)
“伦理化”的汉语基督教与基督教的伦理意义
医学伦理学与生命伦理学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