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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网络社会特有法律现象

作者:杨涛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5-26

   网络的飞速发展,给公民的自由与言论拓宽了不少空间,也给许多商家带来了无限的商机。然而,在一片利好的消息中也是泥沙俱下,诸多犯罪也搬到网上来,网络自身也催生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法律问题,使得人们有时无所适从。诸如侵犯著作权的法律问题,大多还是将传统的侵权形式移植到网上来,这些运用传统的法律规则可以解决,但是,一些仅仅是网络带来的新的法律问题,却是传统的法律规则没有涉及,也无法解决,那么,我们该怎么办?

                                          虚拟财产是什么玩意?

      网络游戏中的装备、QQ号等等,我们称之为“虚拟财产”,这些所谓的财产却不是物质意义上的财产,也不同知识产权,它无状无形,以电脑数据形式存在,但却有使用价值与价值,玩家有时为获得某一套游戏装备,不惜花费数千、数万元钱购买。那么,它在法律上能被承认为财产吗?

      司法上承认虚拟财产开先河的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这个案件发生在2003年,为李宏晨诉北京北极冰科技公司案。2002年1月,还在读大学的李宏晨,在学校旁边的网吧里买了一张《红月》点卡,成为一个网络游戏玩家。2003年初,他的主 ID(游戏中用户的账号)已达934级的高级别。然而,2003年2月17日,李宏晨突然发现自己一个 I D里的虚拟武器全部不见了,他立即给游戏公司的客户服务部打电话。2月19日,李宏晨得知自己的武器被转移到了另一个 I D上。他要求客服查封这个 I D,但对方告诉他,他无权要求游戏公司这么做,除非有公安机关的公函。而承德市公安机关和北京公安机关给出的答复都是:“虚拟物品无法估价,我们无法就此立案”。6月20日,李宏晨在《红月》中另一个 I D的所有装备都被删除,游戏公司次日发出公告称删除原因是“该 I D拥有大量复制装备”。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形下,李宏晨以游戏运营商侵犯了他的私人财产为由起诉了北极冰公司,要求恢复丢失的游戏装备,升级他的游戏角色,给予经济、精神赔偿1万余元。但北极冰公司认为,虚拟装备没有价值,而且公司与玩家签订过“玩家账号被盗用期间发生之损失由玩家自行负责”的服务协议,况且公司已尽到了保护义务,所以不应承担责任。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玩家玩游戏时,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均要用货币购买,所以这些虚拟的“武器装备”是有价值的无形财产。由于运营商没对这些虚拟物品尽到保护义务,所以应恢复李宏晨所丢物品,并赔偿经济损失1560元。

      但是,这只是个别的法院对于游戏装备有限度地承认,其他法院呢?对于其他类型的游戏装备是否承认呢?可能就不容乐观了。在深圳,就发生过一起盗窃QQ号的案件,结果就有些出乎意料。

      案件的事实经过是这样的:被告人曾某2004年5月31日受聘入职腾讯公司,后被安排到公司安全中心负责系统监控工作。 2005年3月初,他通过购买QQ号在网上与杨某认识,两人合谋通过窃取他人QQ号出售获利。在2005年3月至7月间,由杨某将随机选定的他人QQ号通过互联网发给曾某,曾某私下破解了腾讯公司离职员工柳某使用过但尚未注销的账号密码。曾某利用该账号进入本公司的计算机后台系统,根据杨某提供的QQ号查询该号码的密码保护资料,然后由杨某将QQ号密码保护问题破解,并将QQ号的原密码更改后将QQ号出售给他人。经查,两被告人共计修改密码并卖出QQ号约130个,获利61650元。

      对于这起案件,检察机关是以两被告人构成盗窃罪提起的公诉,认为QQ号具有价值,是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盗窃QQ号构成盗窃罪。然而,法院审理认为,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财物通常具有经济价值,并且其经济价值能够以客观的价值尺度进行衡量。QQ号码是一种即时通信服务代码,其本质上是一种网络服务,并且这种服务自申请QQ号码时起通常就是免费的。而且,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尚未明文将QQ号码等网络账号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据此,公诉机关指控中的QQ号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保护对象。法院认为,曾某、杨某采用篡改他人电子数据资料的方法,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两被告销赃获利6万余元的行为虽不足以构成盗窃罪,但作为侵犯通信自由罪的量刑情节进行评价,并属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

      看来,对于虚拟财产的性质、法律意义,还是各说各的,是否可以将其纳入法律意义上的财产特别是民法与刑法中的财物,还存在许多争议。据悉,早在2003年底,由业内起草的《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建议书》呈送至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但是截至目前,包括网游玩家的游戏账号以及其账号内的虚拟物品等虚拟财产还是没有得到立法确实的保障。看来,要弄清“虚拟财产”到底是什么玩意,并对其加以法律保障,还有漫长的路要走。

                                          商家能否发行“虚拟货币”

      与虚拟财产很相似的是虚拟货币,比如Q币、网易币等等,随后,新浪、搜狐、网易等门户网站也都推出了自己的网络货币。

      那么,这种虚拟货币是怎样产生的呢?现在为什么在网上会具有某些货币的功能呢?以最早出现的Q币为例,所谓Q币是腾讯公司推出的一种可以在腾讯网站统一支付的虚拟货币,通过银行、手机、固定电话,甚至在网吧、报亭就可以进行充值。1元人民币可以买1个Q币,用户可以通过Q币使用相关增值服务,用来购买腾讯公司通过网站、客户端等方式提供的等值服务,比如说购买QQ秀商城中的商品,购买QQ家园商城中的商品,支付会员包月服务费用等等,也可以用来兑换游戏币在QQ游戏大厅中使用,但并非任何代币票券。然而,事实上,现在Q币已经超出腾讯公司提供的服务范围,正在逐步成为网上的一种交易工具。

      这种演变跟网络游戏有关,当网络游戏中的装备成为玩家的抢手货,于是出现了游戏中的装备的交易,无论是 “魔兽世界”的“魔兽币”,还是“剑侠情缘”的极品枪,通通可以买到。开始的几年中,由于电子支付还不发达,虚拟物品的交易一般都是“同城交易”。买卖双方同时到一个网吧,并排坐下,你给我人民币,在游戏里,我把虚拟货币或装备转让给你。后来,汇款成为主要的支付方式。随着交易的频繁,玩家开始用人民币购买游戏点卡,然后用卡换取虚拟物品。但是,很快玩家们就发现点卡并不能彻底解决麻烦。于是,玩家们盯上了Q币,QQ的普及性和Q币的小面值使Q币逐渐成为一种可以在各网络游戏之间流通的等价物,而在虚拟的世界中,有足够多的人认可某种“货币”的价值,该货币就完全可能成为物质交换的替代单位,现在QQ使用人数有数千万,已经具有这个认同的基础。 Q币便开始具有了一般等价物性质,成为一种虚拟货币。

      这种演变就给我们带来新法律问题,我们知道,货币是由政府发行的,我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无权发行货币。如果虚拟货币充当了货币的功能,而这种虚拟货币充又是由商家随意发行,其总量也不受到限制,必然会对我国的金融秩序产生冲击。

      在今年的“两会”上,人大代表周洪宇和王君清都提交了一份来自清华光华管理学院毕业生江赫吴的长达18页的报告,报告认为,虚拟货币是虚拟世界的特殊客体,充当一般等价物,主要用于购买虚拟物品。玩家持有的虚拟货币主要是通过杀怪缴获的,即可以在虚拟世界中不断“生产”出来,虚拟货币的“储量”是无限的。这与现实中的纸币不同——纸币必须由政府发行,不可能民间生产。虚拟货币本身具有虚拟价值。可以看出,游戏中虚拟货币的总量没有上限,如果玩家不停地杀怪,就会有越来越多的虚拟货币。因此,虚实交易——这不是只有法律研究者才能关心的单纯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还是一个严重的经济问题。这涉及到是否应该允许“代练”、“造币”?怎样应对虚拟货币现实化带来的金融风险?王君清代表呼吁,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有关部委尽快启动网络游戏立法筹备工作,广邀各方面人士参与,通过调查研究、民意征集、专家讨论、立法听证等方式,对一些难点问题给出说法,为最终实现立法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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