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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差错的纳税调整

作者:未知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7-15
(一)资料

  某市国有工业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材料采用计划价格进行核算。2002年会计利润总额为300000元,已经按33%的所得税率提取并缴纳企业所得税99000元。

  2003年2月5日,税务代理人员对该企业2002年度有关账册资料进行代理审查,发现如下问题:

  1.“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贷方余额45000元,经核实,其中有逾期包装物押金11902.34元。

  2.“财务费用”科目列支预提5-12月份长期借款利息80000元,该项借款用于建造厂部办公大楼,在建工程尚未完工。

  3.该企业为大华服装厂提供贷款担保,因大华服装厂亏损倒闭,而由该企业承担的贷款利息20000元列“营业外支出”科目。

  4.“材料成本差异”账户贷方余额120000元,无借方发生额。该企业1-12月制造部门共耗用各种材料450万元(其他部门未领用),库存原材料150万元。期末在产品、库存产成品、已出售产成品成本分别为200万元、300万元和500万元。

  5.其他经核实均无问题,符合现行会计制度及税法规定。增值税税率17%,年末“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无余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二)要求

  1.扼要指出存在的问题并作出相应的账户调整;

  2.计算应补企业所得税额。

  (三)解答

  1.存在问题及调账:

  (1)对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应清理转账并补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应补增值税=11902.34÷(1+17%)×17%=1729.40(元)

  应补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729.40×(7%+3%)=172.94(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902.34-(1729.40+172.94)=10000(元)

  调账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11902.34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29.40

  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121.06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51.88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00

  注:若为税务机关检查,补缴的增值税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

  (2)固定资产在筹建期间占用的利息应计入在建工程价值,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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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核算差错 纳税 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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