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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征收程序的完善

作者:蔡惠燕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7-25

  (二)土地征收范围的决定。政府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必要的听证和论证程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确定征收土地的范围,并及时予以公告,通知被征收者,允许被征收者乃至社会公众提出异议。如果对征地范围有争议的,利益关系人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复议或者申诉,对复议或者申诉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的规定,既有利于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加强对其约束,防止其滥用征收权,同时赋予被征收者选择权,为其提供有力的救济途径,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土地征收的补偿。补偿方案的制定是土地征收补偿实施的前提和基础。征地方案确定后,征收者与被征收者应对征地的补偿标准等问题进行谈判、协商,由政府和农户选派的代表组成委员会共同确定征收补偿方案,意见不一时,由批准征收土地的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定,以保证补偿方案的公正性。这种做法,有利于减少土地征收中的不公平性,使双方可以在相对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和平衡化。

  接着,对补偿方案进行公告,这是土地补偿的必经程序,也是有关地方政府的义务和职责。对征地补偿进行公开,让征地补偿透明,既保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知情权,方便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监督,又可以避免因土地权属不清等而产生的纠纷。1

  第三,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有关规定,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公布以后,有关市、县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和建议,以保证土地征收补偿的公平与合理以及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后,公布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补偿费用分配是否及时、合理,使用是否正确,关系到每个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赋予并保障政府部门和农民的依法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阻挠和干涉。

  (四)土地征收的执行与完成。如果双方达成协议或法院裁决维持征收决定,则可确定具体征收事宜。首先,由需用地人按照补偿方案缴纳土地征收补偿费用,之后双方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需用地人获得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这样既有利于被征收者尽快获得合理的补偿,又有利于需用地人早日获得土地的所有权,有利于双方利益的实现,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维护交易安全。

  当然,在整个土地征收过程中,要增加透明性,在征收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要进行公示并向公众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随时提供可查阅的相关文件报表,以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进行有力制约,以权利制约权力,防止征收权滥用;2要加强协商性,注重被征收者在征地行为过程中的参与,让他们在征收目的性、征收范围、征收补偿安置和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使用、管理等方面都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并能采取足够的措施及时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明确可诉性,设置科学、合理的救济措施,保证在被征收者存有争议时,可以通过多种救济途径,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允许被征收者采取复议、申诉或者诉讼等救济措施,在条件成熟时,还可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征地仲裁机构,主持有关征地过程中产生的异议仲裁,以更好地维护被征收者的合法利益。

  通过以上程序,可以使我国的土地征收程序更细致、科学和具有操作性,有力地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征收的顺利进行和土地征收目的的最终实现!

  结 语

  综上所述,科学合理的征收程序起着重要作用。但当前我国的土地征收程序尚存在不少缺陷,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以构建严格、周密的土地征收程序。笔者相信,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随着我国立法经验的丰富和立法技术的进步,必将构建出科学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以实现各方利益平衡,更好地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兴运。中国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研究[A],转引自杨紫火亘。经济法研究[C],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李强。《中国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研究》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17110.

  [3]梁亚荣、李雪艳。修宪与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J],实事求是2004(6)。

  [4] 丁文,温世扬。土地征收侵权责任机制研究[J],浙江社会科学,2006(4)。

  [5] 段应碧。改革现行土地征用制度,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J],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简报,2003(4)。

  [6] 符启林。土地征用中公共利益的考量[A],经济法研究[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7] 王兴运。集体土地所有权补偿问题探析[J],河北法学,2005(4)。

  [8] 张玉东。公益征收程序的探讨——以一般征收程序为对象[J],政法论丛,2006(6)。

  * 中山大学法学院06级经济法研究生,研究方向:企业公司法、经济法。

  1 王兴运:《中国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研究》,载杨紫火亘主编:《经济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0页。

  1 李强:《中国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研究》,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17110.

  2 梁亚荣、李雪艳:《修宪与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载《实事求是》2004年第6期,第64页。

  1 丁文、温世扬:《土地征收侵权责任机制研究》,载《浙江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第65页。

  2 段应碧:《改革现行土地征用制度,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简报2003年第4期。

  1  梁慧星教授便是主张采用一般概括式和列举式的方法,具体可参见: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以及《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物权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

  2 符启林:《土地征用中公共利益的考量》,载杨紫火亘主编:《经济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7页。

  1 王兴运:《集体土地所有权补偿问题探析》,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4期,第40页。

  2 张玉东:《公益征收程序的探讨——以一般征收程序为对象》,载《政法论丛》2006年第6期,第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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