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论文网 >> 法学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小议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对金融风险的防范论文

小议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对金融风险的防范

作者:包蓓蓓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7-28


    所谓内部交易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间所发生的资产和负债。金融控股公司及子公司间所进行的内部交易包括相互服务的提供、资金和商品的相互划拨、相互担保、相互抵押以及为了避税和逃避监管而相互转移利润等。同时如果金融控股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在集团内部进行不正当的内部交易,有可能会损害普通公众客户以及企业客户的利益,从长远发展角度分析也不利于集团本身。比如信息提供的公正性风险,在金融控股公司中存在为存款人提供咨询服务与为证券公司代理承销的矛盾。商业银行作为商业性金融机构没有为存款人提供公正建议的义务,并且整个金融控股集团必然首先考虑证券公司的利益,所提供的信息必然有失公正性。又比如贷款损失转嫁风险。当发现贷款客户经营困难时,而该问题的内部信息还未被公众知晓,由于具有这一信息优势,银行可通过证券附属机构发行证券,以此来偿还贷款,从而转嫁贷款风险。久而久之,这种风险将会影响证券公司的正常营业。还有搭配销售,商业银行利用贷款为条件,迫使公司利用银行的证券附属机构发行证券,即将证券发行与政权信贷一起搭配销售,这既扭曲了信贷决策,又造成了竞争的不公平。在信贷市场完全竞争的条件下,优质客户是各商业银行竞相贷款的对象,这种情况不会发生。但是,在我国信贷市场,市场化程度还不高,这种情况还是有发生的可能。
    同时,还有利益冲突的问题。尽管在经营上金融控股公司是一个整体,但事实上在控股公司与子公司间及子公司间存在着各种利益冲突。金融控股公司与子公司在法律上都是独立的法人主体,作为子公司在人格、财产、人员及经营管理上是独立的。但由于控股公司对其控股关系,这种独立又是具有相对性,作为成员的子公司的自主经营权必然受到限制甚至剥夺,子公司作出客观判断的能力将打折扣,由此带来风险的增加。比如在资源的分配上,由于控股公司各种资源的有限性,在向各个子公司进行分配时要进行总体权衡,缓解利益冲突;同时业务性质存在差异,如银行储蓄的投资者的主要目的是金融资产的安全性。但如果把银行资金用于自己控股公司的证券交易,追求股票的高额利润,则违背了投资者的安全性的意愿。此外,利益冲突还表现为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成员与外部金融业务参与者,如金融集团成员与客户、投资人及监督部门等之间所发生的利益冲突。
    鉴于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诸多风险,我们应该在法律体制的构造上对其加强监管,防患于未然。
    首先,应加快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工作, 解决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问题。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是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最大障碍。因此,尽快制定法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业务范围、法律地位、金融控股公司与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的法律和经济关系、监管责任等予以明确,使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在法律框架下进行。
    其次,建立资本充足情况监管机制。为保障公司有最低的运营资本及保证拥有最低的债权人保障资金,多数国家公司立法都设有公司最低资本金制度,公司在设立时和存续期间应达到规定的金额,否则不得设立或解散。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也须遵守这种规定。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测量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率的几种方法,并认为该机制应达到以下目的:能够识别出重复计算资本金的情况;能够识别出母公司通过举债向下属企业进行权益投资,而导致过高的财务杠杆的情况;查明不受监管的中间层的控股公司所造成的重复或多次计算资本金的情况,中间层控股公司持有经营金融业务的子公司或隶属企业的股份;查明和指出金融集团内部不受监管的实体所面临的风险,确定其资本金要求。
    再次,设置内部防火墙。防火墙通常是指隔离金融各业尤其银行业和证券业的一系列措施。防火墙主要有法人防火墙和资金防火墙。法人防火墙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把金融业务与非金融业务分离,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不同业务的机构分离,分别设立独立的子公司。资金防火墙限制同一控制权下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在资本、业务、资金的联系,以防止不同业务机构的风险相互传播,特别是保护银行不受其它机构的风险传染。在金融控股公司内设置防火墙,其目的在于消弥金融集团内存在的利益冲突,防止金融机构损及客户的权益,促进金融集团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还应加强信息披露。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金融控股公司内外关系的不透明是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产生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至少应要求其定期并以法定形式披露以下内容:第一,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第二,内部交易披露。应当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对组织结构和重大的内部交易进行披露,特别是披露那些将对集团财务健康带来不利影响的内部交易。第三,风险提示和报告。每一个被监管的子公司必须满足专业监管机构制定的对风险集中的限制标准;控股公司向某一交易对手或附属机构的信用风险暴露超出控股公司资本的一定比例时,必须向监管当局报告并说明情况等。第四,财务报表申报和公告。
    最后,应建立健全金融控股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并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管理层实施任职资格审查。与一般公司不同,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治理结构中的一个很重要的内容是建立起内部稽核制度。内部稽核制度的目的是评估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运作及衡量营运的效率,并适时提供改进建议,以确保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续有效实施,协助董事会及管理阶层确实履行其责任。同时,由于金融控股公司是控股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子公司的母公司,因此,其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应当更为健全,以严格其任职要求,防止高管人员因金融知识的缺乏或进行不当交易而造成巨大的经营风险。比如日本对高管人员的要求是具备从事金融业务所必须的知识和经验,必须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德国对高管人员的要求是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资格,专业负责经理的人数必须在 2 人以上等等。
    混业经营趋势之下,各方利益主体的博弈和争夺会给金融业的运行带来特殊的经营风险,法律上的监管应该成为防范金融风险的坚实屏障。
     
【参考文献】
  1. 杨勇,金融集团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2. 安志达,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与实务,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 
  3. 魏加宁,王彤,有关金融控股公司及其监管问题初探.经济界,2002(5) 
  4. 金海平,金融控股公司风险分析与法律控制,河北大学学报,2006(2) 
  5. 赵启然,杨博琼,混业经营下我国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问题,财经视线,2005 
  6. 楚明明,混业经营趋势下的中国金融监管,法制园地,2005 

上一页 [1] [2]

论文搜索
关键字:混业经营 金融风险 防范 经营
最新经济法论文
一则信用证结算中开证行独立支付原则案例探
余额宝法律问题与解决建议
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完善
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完善
论拆迁法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关于就业歧视现象的法律分析
论信用卡被盗冒用的民事法律责任
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
信用卡透支的法律问题
城市公益性房屋拆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
热门经济法论文
经济法的地位
论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
浅谈商业秘密的保护
经济法与现代行政管理
浅谈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
政策性银行法律地位研究
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浅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试论根本违约制度
试论我国加入WTO后对经济法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