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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对金融风险的防范

作者:包蓓蓓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7-28
【摘要】
    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实现混业经营的有效途径,同时,由于其本身的特性也将带来诸多如风险传染、资本重复计算、透明度、利益冲突等金融风险,因此,对其的规制和监管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 
 


  各国的金融管理体制分为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和混业经营、综合管理两种不同体制。所谓分业经营制度就是通过立法对金融机构经营范围作出限定,其核心是对银行机构和证券机构相互间经营彼此业务的限制,同时也包括银行保险证券和信托机构相互间的业务兼营,以此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混业经营制度则是指金融立法对金融机构在业务选择上不作严格的限制,允许其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的经营模式。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经营一切金融业务,包括各种期限和种类的存贷款、各种证券买卖以及信托、保险等金融服务,集存贷款、投资银行、信托、保险等业务于一体,实行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德国、荷兰、瑞士、奥地利等国一直实行这种制度。
    金融业的分业与混业,就其本身而言并无优劣可言。采取何种制度,关键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经济状况。在某一特定的经济状况下,无论采用分业或是混业都会各有利弊,立法者权衡利弊从而决定分业或是混业,这种利弊的权衡也当然会随经济状况的变化而变化。一般而言,分业经营注重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混业经营则更注重效率。特别是在封闭条件下,实行分业经营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防范金融风险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传递。而混业经营则可以吸引大量银行、保险资金进入,增加证券市场规模经济效益,从而引发国际融资手段的进一步证券化,是提高本国金融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方式。
    1980年以来,全球金融服务业进入了全面的结构性整合时期,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传统的业务限制被拆除,金融机构的集团化、全能化、全球化成为金融业领域突出的现象。1999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该法案取消了美国自1930年代实施的限制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跨业的法律。英国早在1986年10月就通过了《金融服务法》,并以此为标志开始“大爆炸“式金融改革,促进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等金融服务的联合。英国的金融大爆炸全面改变了其本土及英联邦国家金融分业经营的体制,促进了商人银行业务与股票经纪业务相融合,以及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相互结合,形成了没有业务限制的多元化金融集团。其后1992年,欧共体全面推广“全能银行”体制。
    在当今经济信息化全球化和各国金融业在激烈竞争中走向全面开放的背景下,坚持分业经营必然会大大降低中国金融业的国家竞争能力。这些年来的实践已表明,分业经营的运行管理模式非但没有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反而使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经营一直处于困境,形成了大量诱发金融危机的隐患,极大地束缚了我国金融业发展。我国银行业的利润来源主要限于贷款业务,且50%以上的贷款都投向了国有企业,呆帐比例过大。同时,就证券业而言,我国证券市场在很长时间内都以中小投资者为主,投机氛围十分浓厚。
    金融混业经营须采取一定的组织形式,就目前而言,各国立法与实务中主要的组织结构有四种:(1)全面结合制:full integration;(2)部分结合制:partialintegration;(3)母银行制:bankparentstructure;(4)控股公司holdingcompanystructure 其中金融控股公司制度是我国比较多涉及的。对于控股的标准通常有两种不同的理解方式:形式标准是以持有多数比例的股份为判断标准。而实质主义标准则认为,只要有对其他公司具有实际上的支配力和控制力即可。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形式分为三类:一类是纯粹的控股公司。控股公司为母公司,其本身不从事任何具体业务的经营,主要任务是投资管理。如国家级的国家投资开发公司、平安保险集团等。第二类是事业型控股公司或称经营型控股公司。控股公司作为母公司,本身有主营业务,同时控股两个以上从事不同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由金融机构形成的控股集团和产业资本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如山东电力集团、海尔集团。第三类是管理型控股公司,基本特征是控股公司与被控股公司之间不存在严格的资本纽带,控股公司多是逆序组建,即母公司先投资设立或控股若干个金融机构,后投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把对金融机构子公司的投资控股管理业务集中委托于金融性控股公司这一子公司,金融性控股公司和下属若干个金融机构之间没有直接的股权关系,它们都是母公司并列投资的两类公司。重组后的中信集团公司便是此种模式的典型。
    中信公司是由前国家副主席荣毅仁先生创始的。在改革开放之初,中信公司是中国展示对外开放政策的一个窗口。1994年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时,又被国务院定为试点单位,要求其紧缩国内投资业务,积极开展金融业务,改善资产结构和财务状况,用经营计划管理取代目标管理方式。而今,在全球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下,中信公司又率先成立了金融控股公司。 2002年,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负责投资和管理所属境内外金融企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资产管理、期货、租赁、基金、信用卡等金融企业,以强化风险管理,统一配置和有效利用资源,发挥品牌效应和协同效应,提供全方位服务,以实现效益最大化。中信控股是中国第一家国有独资“金融控股公司”,虽然公司的名称中没有“金融”字样。与此同时,还有光大集团、汇金公司、平安保险开设平安银行,国有银行涉足投行业务等等。
    可以说,金融控股正在我国被小心翼翼的试验。但不论是哪种模式,我们都应该首先在制度上对金融风险加以防范。金融风险是指经济主体在从事金融活动中由于各种不确定性因素所遭受损失的可能性。1995 年世界银行在一项研究报告《国内金融集团的监管》中,指出金融集团产生的问题主要存在四个方面:风险传染、资本重复计算、透明度、利益冲突。1999 年 7 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集团内部交易与风险集中度原则》,对控制内部风险提出了原则性要求。直到现在,国内外对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的研究仍是在这一框架内,实践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关注也主要集中在上述风险当中。
    风险传染是由于在经营上,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是一个整体,某一子公司危机会通过控股公司作用机制的传递作用,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和“蝴蝶效应”,将风险扩大和传播,使整个金融控股公司都面临风险。一般而言,风险传播途径有业务传播和心理效应传播。在分业经营模式下,不同的金融行业、处在不同行业的金融经营机构严格分开,金融风险在不同行业和机构之间较难传播。但是,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中,子公司间不同金融业务的经营活动只具有相对性分离性,它们之间的交易会导致风险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进行蔓延。此外,由于各金融子公司与外部其他经营主体发生的交易关系,会使这种风险可能传染到其它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它金融企业,然后传染到其它经济主体。二是心理效应传播。当金融控股公司的某一金融子公司出现经营问题时,由于在社会公众的眼中,金融控股公司及子公司是一个整体,因此对某一公司的信心动摇必然会导致社会公众对整个金融集团的信任危机,最终可能使控股公司总体偿付能力和稳定性下降。
    资本重复计算是所有控股公司中都存在的问题。母公司的一笔资本,可以经过投资到子公司,子公司投资到孙公司,孙公司反过来投资到另一个子公司,通过复杂的投资关系非常容易重复计算,尤其是相互持股关系非常复杂。同样一笔资本会在多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都以资产形式反映出来,即同一笔资金已利用和计算多次,于是就产生了由于转投资而形成的资本放大效应。由于金融集团的内部结构和股权关系非常复杂,即使集团中的每个金融机构都可能满足该行业的单一监管的资本要求,但整个集团范围内的资本可能是不充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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