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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制度与银行信贷风险控制及监管

作者:余保福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7-28
【摘要】
    关联企业信贷风险控制在银行信贷管理中十分重要。频频发生的关联企业巨额贷款损失案件暴露出我国现行关联企业制度的缺陷以及我国商业银行关联企业信贷风险控制机制的漏洞。我国亟待借鉴国外经验,强化关联企业信贷风险控制。首先国家要完善关联企业立法,从法律制度上保障银行债权;其次商业银行应建立关联企业信贷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关联企业信贷信息咨询系统,并做好对关联企业贷款的统一授信、贷前调查和财务分析,选择合适的借款主体和担保方式,在借款合同中设置预防性条款,加强贷后管理;最后银行监管机构要采取措施加强对关联企业信贷风险的监管。 



  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的隐蔽性和复杂性给银行信贷工作增加了难度,也对现行公司制度所提供的债权保护手段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最近,农凯、铁本、德隆,华光等系列关联企业贷款相继出现问题,而且涉及贷款金额巨大,银行损失惨重。总结教训、借鉴国外经验、采取措施加强对关联企业信贷业务的监督和管理,防范关联企业信贷风险已显得十分紧迫。本文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在对关联企业信贷风险进行分析,并对国外关联企业信贷风险控制情况进行考察的基础上,提出了借鉴国外经验、加强关联企业信贷风险控制的对策。
    
    一、关联企业信贷风险分析 
    关联企业是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以及在其他利益上具有相关联关系等特征的企业。关联企业是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企业之间以资产联系纽带为主要方式而连结成的联合体。关联企业体系内部利益上具有一致性。
    (一)关联企业信贷的主要风险
    关联企业信贷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用膨胀的风险。从形式上看,一般关联企业各成员的贷款金额不是很大,但由于其从属企业受控制企业的支配,从属企业以自己名义获取的贷款往往被控制企业挪作他用,控制企业通过从属企业获得贷款。如果将关联企业群体作为一个独立的整体来看待,则控制企业贷款量往往大大超过其授信额度,形成该关联企业整体的信用膨胀。
    2.担保虚化的风险。信贷实践中,控制企业令从属企业为其贷款担保或为其他从属企业贷款担保的问题较突出。从属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提供保证担保,在形式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实质上,由于从属企业的人力、财力、物力常常被利用作为追求整体关联企业整体或控制企业利益的资源和工具,因此从属企业往往没有相应的能独立支配的财产,担保虚化,增加了其风险程度。
    3.信贷资金挪用风险。在关联企业中,从属企业以自身名义获取的贷款往往被控制企业挪作他用,不仅为违规经营提供了土壤和手段,也难以真正体现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增加贷款风险。虽然银行有权利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但由于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欠缺及银行与企业间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银行在实践中很难对贷款的使用进行真正的监督。
    4.贷款偿还风险。由于我国关联企业法律制度中欠缺对公司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规制,没有相应的制衡机制以规范控制企业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在此情况下,目前的法人制度实际上是严格的股东有限责任,加之当代中国社会信用基础和信用理念的薄弱,从而使商业银行在面对关联企业客户通过关联交易侵害银行债权时,难以找到真正合法有效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债权,最终导致贷款偿还出现风险。
    (二)关联企业贷款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
    1.关联企业集团内在的特点是风险产生的根源
    关联企业集团是通过资产纽带,把众多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联结在一起,内部经济成分复杂,成员企业参差不齐。集团公司常常通过产权纽带,对子公司实行财务监控管理,而集团公司内部财务管理模式存在着不同形式的弊端。同时关联企业间关系极其紧密,其风险变化呈联动效应,一旦风险爆发,将迅速波及其他成员,出现所谓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2.银行与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
    关联企业集团规模庞大,其下往往注册了诸多的子公司、分公司,使银行对企业的真实情况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对贷款的资金流向难以监控,决策层有时只能在信息极大不对称下做出相应的信贷决策,潜伏着较大贷款风险。
    3.关联交易成为企业利润的调节器和逃废银行债权的常用手段
    关联交易双方在形式上法律地位平等,而实质上不平等。关联交易客观上存在着不公平的极大可能性和因关联企业内部人控制而滥用的巨大风险。关联交易客观上存在不公平及滥用的巨大风险,是关联交易法律特征的逻辑必然。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之间通过关联交易操纵企业的利润并转移企业有效资产,对企业的还款能力造成很大影响,从而给债权人的利益带来损害。
    4.商业银行内部信贷风险控制机制存在缺陷,管理粗放
    部分银行信贷人员风险意识不强,对关联企业贷款贷前调查不细致,或者流于形式,贷款担保仅仅追求形式上的完美;贷后管理薄弱,没有建立及时的风险检测、预警体系,贷款出现风险时疲于应付,不知所措;少数信贷人员甚至与企业勾结起来,教唆企业编制虚假贷款资料,蒙骗上级行,贷款发放之初就隐含巨大风险。
    
    二、国外关联企业信贷风险控制之考察
    1、加强关联企业立法,保护债权人利益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均高度重视通过关联企业立法,保护债权人利益。
    英美法系对关联企业债权人的保护立法以美国为典型。美国的公司法主要运用揭开公司面纱原则(the principle of 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和深石原则(deep-rock doctrine)两个原则保护关联企业的债权人。根据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法律原则上承认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各为不同的法律主体,但当控制公司过度操纵从属公司使从属公司实际上丧失独立法人资格时,法律可以揭开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之间“面纱”,把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视为同一法律主体,从而责令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根据深石原则,控制公司在某些情况下对从属公司的债权在从属公司支付不能或宣告破产时,不能与其他债权人共同参与分配,或者分配顺序应次于其他债权人;如果母公司和子公司同时发生支付不能或宣告破产时,则由母子公司合并组成破产财团,按照比例清偿母子公司债权人的债权,以保护从属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大陆法系对关联企业债权人的保护立法以德国为典型,主要是通过提高法定盈余公积金、盈余转移的最高数额、损失的承担、对债权人提供担保、控制公司负责人的责任、从属公司董事及监察人的责任、“不利影响”之禁止等措施来实现。此外,德国《股份公司法》创设了当今各国公司法上极为独特的归附制度。在此制度下,法律赋予了主公司对归附公司的原则上无限制的领导权,同时取消了对归附公司财产的限制,使得主公司可以将归附公司的财产转移到自己名下,与此相适应,母公司必须对被归附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履行责任,从而建立了严密的债权人保护体系,大大强化了从属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2、遵循“一个债务人原则”
    国外银行对关联企业客户的风险控制遵循“一个债务人原则”,即将关联企业客户整体作为一个债务人进行管理。国外银行对关联客户一般定义为:从风险控制的角度可以被视为一个整体的、互相关联的一批债务人(两个或更多法人单位)。一种情况是:集团内的一个或几个公司对集团内的其他一个或几个公司拥有超过一半的股份,或者拥有对投票数量的控制地位,其决策影响集团中其他公司;另一种情况是:如果集团的一个或几个其他成员遭遇财务困难,集团的其他成员可能发现难以完成支付义务。前者比较容易界定和掌握,后者则是更广义的关联范围。在实际操作中,主要是对第一种情况即对集团客户进行统一的风险控制,对不是集团客户但可以明显判断有关联关系的客户在风险控制上也会统一考虑。
    3、建立客户经理网络作为组织保证
    为实现对关联企业集团客户风险的统一控制,国外银行按照关联企业集团公司的组织层次,建立相应的客户经理网络作为组织保证。为每一关联企业集团客户配备一个“全球账户经理”,全球账户经理通常设在关联企业集团总部或母公司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如果关联企业集团的大部分业务由某一子公司承担,有时也会在分支机构这一层次设全球账户经理。全球账户经理统一负责银行对集团公司的所有事务,包括评级授信和所有信贷业务组织、协调,并报有权部门审批。全球账户经理承担对集团客户的所有风险,子公司所在地的分行不承担对子公司的业务风险,即使这些业务是在分行和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事实上在银行内部有一个风险转移机制,即由总行给分行提供内部担保,分行将风险转移给总行,从而实现对集团客户风险的集中控制。集团子公司所在地分行为每一个子公司指派一个账户经理,账户经理直接对全球账户经理负责。账户经理的主要任务是经常访问子公司,了解他们的经营情况和业务需求,并向全球账户经理报告重要的进展或变化。在收入分配方面,分行对子公司办理业务的收入由分行保留,收益记在当地账上。同时在银行内部建立一个管理会计系统,通过这一系统,将所有来自于集团客户的收入最终记为全球账户经理的收入。
    4、做好母子公司信用评级
    一般情况下,对主要的子公司的信用评级比照集团公司的信用等级掌握,在这种情况下通常要求母公司对子公司债务出具担保或安慰函。如果分行认为某一个子公司有特殊的风险,应将有关情况报告全球账户经理,并对子公司的信用等级作相应调整。与母公司关联度不强的子公司或规模较小的子公司通常比母公司信用等级调降。信用评级主要依据客户经审计的年报,建立了一套指标体系,通过计算机系统自动评分。但同时注重对企业发展前景的分析,因为贷款是在未来某一时间到期,企业未来的状况直接决定其到期偿债能力。如在西德意志州银行的信用评级体系中,历史数据只占40%,而前景分析占60%,充分体现其对企业发展前景的重视。对大型跨国集团,通常将外部评级如穆迪、标准普尔、费奇等权威评级公司的评其结果,作为掌握信贷政策的重要依据。
    5、实行统一授信
    在确定关联企业集团客户授信额度时,集团总部所在行为授信主办行,各分支公司所在行为授信协办行。在授信中既有总的授信额度,也有结构授信,一是明确有多少额度是需要担保的,多少额度可以发放信用贷款;二是产品结构,即按照不同业务种类进行分配;三是期限结构,即短期和中长期的信贷业务各占多少。授信又分为内部授信和外部授信。内部授信是银行机密,不得告知企业。对重要优质客户,可给予外部授信,亦即承诺授信,外部授信可以通知客户,对一年期以上的承诺授信要收取一定的费用(根据德国法律,银行对一年期以上的承诺授信要按授信额度的5%收取风险准备金)。在承诺授信额度内,分行可以自行审批发放贷款,不需上报总行。全球账户经理将对集团客户的总的授信额度根据需要分配给全部或部分子公司,对业务发展较好的子公司给予倾斜。全球账户经理通常预留一定的机动额度,以便能够对客户新的业务需求及时做出反应。对集团客户和所有子公司的授信额度均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实时控制,全球账户经理可以在接受客户申请时准确掌握其授信额度的余额,做出是否同意提供贷款的决定,从而把对集团客户的信贷风险控制在事先核定的额度之内。未经全球账户经理同意,任何分行不得超过额度对集团客户的子公司发放贷款。
    子公司所在分行的客户经理受理客户贷款申请后,写出调查报告,送当地分行的信贷部门,分行信贷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全球账户经理。全球账户经理没有直接的信贷决策权,汇总有关情况后上报总行信贷风险管理部进行审查,超过信贷风险管理部审批权限的,上报董事会进行最终审批。在审批授权上存在两种模式,如汇丰银行实行个人授权,即将贷款审批权限授予制定的个人,在审批程序中也没有信贷审查委员会,而有些银行则实行机构授权,并逐级设立了信贷审查委员会,集体审查大额、疑难贷款。
    6、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担保
    国外商业银行接受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或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担保。银行通常也要求母公司提供这类担保,其目的是将关联企业集团绑在一起,实行统一的风险控制。有的母公司不直接提供担保,而是出具安慰函,声明:总公司知道该笔贷款,确保进行监督,使子公司正常发展以尽量归还贷款,母公司在未通知银行的情况下不会出售对子公司的股份,等等。即使有母公司提供担保,仍要对子公司本身情况进行分析,重点做好现金流的分析和预测,确保有可靠的第一还款来源。如果母公司不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或银行认为母公司的担保能力不足,则要求子公司在集团公司之外另外提供担保(抵押、质押或保证,以抵押、质押为主),同时分行需要征得全球账户经理的同意,才可接受子公司从当地提供的担保。如果集团公司对集团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则担保金额相应从对集团公司的授信额度中予以扣除。很多情况下也可以发放信用贷款(在授信额度内),但通常设定以下保护措施:一是要求客户不以资产对外提供抵押;二是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在偿还顺序上应一视同仁;三是设定交叉违约条款,即若客户对他行违约,银行将提前收回贷款。同时贷款发放的金额和期限要尽量与客户的现金流相匹配。
    7、建立关联企业信息管理系统
    国外银行均建立了一套信息管理系统,对集团公司的有关信息进行收集、分析、管理和使用。所有子公司的账户经理负责收集子公司的所有信息,包括所有业务、调查报告、融资情况等,并通过计算机系统及时向全球账户经理传送,全球账户经理汇总所有账户经理的上报资料并进行整理和加工,建立一个可以授权共享的集团公司数据库,供全球账户经理和分行账户经理在处理与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有关的业务时使用。总行通过该系统可以在任一时间掌握集团客户及其分布各地的子公司的业务情况,为信贷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8、 银行监管机构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
    从国际上看,关联企业客户大额授信的风险管理问题早就引起了一些发达国家银行监管当局的重视。在发达国家的关联企业客户授信业务管理中,银行监管机构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和建立信贷咨询系统的做法对控制关联企业客户授信业务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德国,30年代中期就已经建立了大额授信的报告制度。1948年德国为加强对“单一借款单位(single borrower unit——即同属一个集团客户的企业或者通过利润转移协议附属于同一集团的企业)”授信的风险监管,建立了大额(100万马克或100万马克以上)信贷登记信息系统。德国在1997年第6次修订的《银行法》中规定,央行信贷登记信息系统收到贷款人给同一借款人超过300万德国马克的授信报告之后,将各家银行给同一借款人的授信进行汇总,并把借款人的情况及所涉及的贷款人的数量等信息反馈给所有的贷款人;比利时于1944年为加强对集团客户贷款及其他大额贷款的风险管理,也制定了大额贷款的登记制度。现在比利时的规定是当某一法律实体(即企业)或者自然人从同一银行机构获得等于或者超过25,000欧元贷款,银行必须向CCCR(中央共同信贷登记中心)递交关于其银行客户的信息。大额授信监督管理制度对银行监管当局和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贷款的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借鉴国外经验,加强关联企业信贷风险控制
    目前,我国关于关联企业的法律规范主要集中在税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独立审计准则等方面。在公司法等法律领域均没有专门的、系统的规定。因此目前我国法律在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从属公司及其少数股东权益的保护、关联交易及董事抵触利益交易的规制等方面均是空白。关联企业法律制度的缺陷和空白在一定程度上使公司有限责任制度成为公司股东逃避法律监督的工具,甚至异化为一种法律追究股东责任的障碍,成为控制公司逃废银行债务、获取法外利益的工具。受关联企业立法缺陷的影响,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更是存在着将有限责任绝对化的倾向,即认为不管在何种情况下,股东的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而不管控制公司的恶意行为给债权银行造成了多大的损害。
    此外,从信贷业务实践来看,近年来关联企业信贷风险频频爆发(参见下表)。从表中不难看出,关联企业贷款风险常常涉及多家金融机构,贷款金额巨大。虽然这些系列案例中没有公开的银行信贷损失详细数额,但据业内人士估计,上述巨额贷款损失绝对在50%以上,部分案例中银行损失应在90%以上,绝大多数贷款将成为坏账。同时表中所列企业中除啤酒花是银行主动收缩贷款引发风险集中爆发外,其余风险爆发均出于外因,甚至偶然事件,如蓝田股份由于学者刘姝威对蓝田公开质疑而引爆。上述案例充分说明,我国商业银行普遍缺乏对关联企业信贷风险的防范机制,信贷人员缺乏对关联企业信贷风险的防范意识,对关联企业信贷潜在风险的识别能力较差。因此借鉴国外经验,加强我国对关联企业信贷风险的防范已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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