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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税前扣除的不同看税收公平原则的缺失

作者:凌辉贤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9-03


3内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不同(1)内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内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5‰;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3‰。销售(营业)收入净额为扣除销售退回、折扣和折让之后的金额,金融保险业的营业收入不包括金融往来利息收入。此条规定仅适用于内资企业,无论是销售收入(工业、商业等)还是营业收入(金融保险、邮电通讯、交通运输文化体育、建筑安装等),均适用上述统一的扣除标准。无主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可以按其所取得的各类收益不超过2%的比例扣除。企业所取得的各类收益,包括投资收益、期货收益、代购代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也包括经批准提取或分摊的管理费。(2)外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用于同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合理的实际应酬费(业务招待费),应当提供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凭证,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①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3‰。②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以上规定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需区分销售或经营收入。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收入属于销售收入。
4 内外资企业允许税前扣除佣金的比例不同(1)对内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方可计入销售费用:第一,支付的对象必须是有权独立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本单位的雇员);第二,必须支付了价款,并取得合法真实的凭据;第三,向个人支付的佣金,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2)对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允许扣除的佣金不受比例限制,只要支付了价款并取得合法的凭据即可入账。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第242号)规定,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应按境外企业向购房人销售的价格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5 内外资企业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费比例不同 (1)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除特殊行业另有规定外,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特殊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对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超过5年以上的,按上述8%的比例规定扣除。(2)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中,广告费是可以全额据实扣除。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广告费用的扣除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际征管中,只要是真实的广告费用,取得的凭据是合法的,一般都全额扣除。
6工资 、薪金支出的形式(1)对内资企业三种形式:计税工资、薪金制。从2000年1月1日起,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800元。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内确定,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确需提高限额标准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企业的承受能力自主确定。工资和福利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将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资料,报当地税务机关备案。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效益工资、薪金制。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薪金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在工资、薪金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薪金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提成工资、薪金制。对饮食服务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将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资料,报当地税务机关备案即可。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7 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的不同。(1)内资企业纳税人(金融保险企业除外)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有几种扣除标准,其中以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扣除为主。(2)外资企业:企业通过中国境内国家指定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以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列支;企业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不得列支。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8、借款利息的不同(1)内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费用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费用支出,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 2)外资企业对企业借款利息的处理,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规定采取限定条件准予列支的办法。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准许在税前扣除。所谓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借款,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资金不足或自有资金不能满足某项投资,以及因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等实际需要而发生的经营性借款。所谓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指不高于按照一般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扣除利息费用的企业应当提供需要支付利息的借款证明文件,并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是否准许列支。
    9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的不同 (1) 内资企业纳税人按规定支付个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总机构结余的管理费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但须相应核减下年度的提取比例。管理费提取采取比例和定额控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2)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10保险费用的不同  (1)内资企业:为促进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税法对准予在税前扣除的保险费用规定如下:1、纳税人按规定上交保险公司或劳动保险部门的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2、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交纳的保险费用;3、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4、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计税工资的20%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2)外资企业:《关于外资企业为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三项基金(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
四、统一内外资企业的列支标准 从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如果“两税”合并,对外资企业而言,会严格某些税前扣除的标准;对内资企业则会提高税前扣除的标准。对内资企业而言,以下调整将均具有积极的意义。(1)取消计税工资,据谢旭人局长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6年将研究逐步调整内资企业所得税对工资实行限额扣除的政策。因此,取消内资企业工资扣除标准可能在两税并轨之前就先行完成。取消计税工资的限制显然有利于企业吸引人才。(2)提高广告费列支限额,广告是企业与企业间竞争的另一种重要手段。无论是对于发育期、成长期还是成熟期的企业,广告都是开拓、扩大和巩固市场份额的必要工具和重要手段。提高广告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影响与取消计税工资的影响类似,可以减轻企业在广告费用支出方面的税收负担。这个标准提的越高,对企业就越有利。(3)统一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借款利息、佣金、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等等的列支标准,在这些方面列支限额上,外资企业也高于内资企业。统一内外资企业的列支标准,可以消除在这些费用列支上对内资企业的歧视性待遇,促进内外资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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