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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约束条件与策略选择

作者:梁学平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9-03


一般来说,税源规模会受到产业结构、经济结构的影响,而税源规模又成为我国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的首要因素。从我国近年税源结构看,第一产业约占总量的16%,第二产业约占51%,第三产业约占33%;而从税收收入结构看,第一产业只占税收收入总额的4%,第二产业约占62%,第三产业约占34%。显然,由于第一产业附加值低,免税产值与低税产值比重大,其提供的税收最少,而第二、第三产业税负不平衡的问题则比较突出。因此,国民经济能否继续保持稳定增长,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能否进一步优化,将是影响今后我国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的首要经济因素[3]。
(五)征管能力的制约
税收征管能力是由征管信息系统、征管制度建设、征管技术水平、征管人员素质等因素决定的一种综合能力,决定于国民的平均素质水平、平均的管理技术水平以及社会法律意识,它的高低决定着税收制度有效实施的程度。税制改革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对这种能力的要求,必须对现行的税收征管能力进行全面和科学的评估。我国当前的税收征管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征管能力较弱。在我国税制改革中,如果不重视征管能力,那么税制改革就难以取得实质性的进展。然而我国目前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遗产税、财产税以及燃油税等税种的改革,基本上是就税制来谈税制,很少考虑现行征管能力所产生的制约性。
三、消除新一轮税制改革中约束条件的对策
(一)完善财税体制
1、合理划分税权,赋予地方收入自主权
地方政府作为国家治理结构的组成部分,是税收制度创新的参与者、支持者、协调者、联结者,因此,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不仅仅要强调地方政府在税制改革中的作用,还应当在合理确定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合理划分税权。
(1)对中央统一制定税收条例的地方税种,考虑允许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税种的实施细则;对非全国统一开征的地方税,其立法权、解释权和征收管理权应完全下放给地方。
(2)在确保中央和其他地区利益基础上,允许省级人民政府通过立法程序,并经中央批准,开征新的区域性税种。
(3)在中央集中管理中央税、共享税及对宏观调控影响较大的地方税的立法权的基础上,明确地方税主体税种,赋予省级人民政府对地方主体税种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税收管理权限。
此外,在税制改革中应注意协调地方与中央的税收分配关系,确保提升中央财政收入在全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
总之,只有通过合理划分税权赋予地方规范的收入自主权,增强地方政府承担支出责任的能力,才能确保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2、通过财政体制的相应改革来平衡利益关系
一般来说,税制改革难免会对某些部门和地区的经济利益产生影响。为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减缓因税制改革造成的负面影响,在税制改革的同时,财政体制也要进行相应改革。
(1)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特别是要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的财政扶持力度。通过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形成地方稳定的财源和规范、稳定的收入保障机制,既可以调节地区间最低公共服务水平的差距,又可以较好地解决可能因税制改革所引致的地方财政收入减少、横向财政不平衡加剧等问题,从而减少税制改革的阻力。
(2)进一步规范政府的分配方式,规范政府收入形式,形成良好的分配秩序。通过规范政府分配方式,将不同形式、不同性质的政府收入分流归位,加大预算外、制度外资金管理力度,建立起规范的政府收入运行机制和财政分配体系,为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规范税费改革,巩固财政收入基础
名目繁多的收费,严重侵蚀了税基,不仅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而且对经济产生了极强的扭曲作用,不利于税收公平和效率两大目标的实现。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应当按照“清理、规范、归位”的基本思路,首先界定税与费的界限,调整税费结构,合理规定税费比例,形成以税收收入为主,政府收费为辅的收入格局。
考虑到各种非规范性政府收入的情况复杂,牵涉的利益关系广泛,可以在操作上采取先清理、后纳入预算的办法,分步加以规范。
第一步,对现行各种税外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在清理的基础上,区分为合理与不合理收费两大类,坚决取消那些不合理的、纯属乱收费的项目。
第二步,对合理的收费项目按不同的办法进行规范。凡具有税收性质(名为“费”实为“税”)且宜于纳入税内管理的收费项目尽可能纳入税收的轨道,或是通过扩大税基,将其并入现行的有关税种,统一征收;或是根据其性质,改设新的税种,另定办法征收。对那些不宜于纳入税收轨道,本身就属于“费”范畴的收费项目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化收费的内涵与外延严格加以界定,分别归入“规费”和“使用费”系列,并相应实行规范化的管理办法。
第三步,将通过“费改税”纳入税内管理以及通过“规范费”归入规费和使用费系列的政府收入,或作为过渡办法暂时单独编制预算,或一步到位,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
我国政府收入的不规范,大大影响了我国财政的稳定和完整。
此外,要重树税收“主角”地位,进一步完善税制,把该征的税全部征上来。
(三)将税制改革纳入公共财政建设的总体规划
公共财政应着眼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合理界定政府的财政职能范围,并以此构建政府的财政收支体系。新一轮的税制改革伴随着减税因素,可能会给财政带来很大的压力,在我国财政赤字规模维持在高位的情况下,财政支出对税收总量增长的刚性要求构成了税制改革的约束条件。为使因税制改革造成的减税幅度控制在国家财政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就必须实行有增有减的结构性税制改革,在年度和税种之间统筹合理有序安排增税和减税的改革措施,避免因税制改革而引起财政收入的剧烈变动。为了维护各方面的利益,应在财政支出预算中充分考虑税制改革成本,合理调整支出结构,优化配置财政资源,使国家财政由于税制改革而承受的压力得以舒缓。必要时,还可以借助其它方式如运用国债资金弥补因减税而导致的收支缺口。
(四)加强税收征管改革
在我国税制改革中,必须重视征管能力的提高,而税收征管改革是提高征管能力的有利保障。就我国目前税收征管现状而言,不进行税收征管体制的改革,税制改革分步实施的总体目标就不能实现。因此,必须构建税制改革与征管改革的联动机制,在税制改革的同时,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不断提高税收征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使税收管理体制、管理模式和管理方式等与新税制的要求相适应。
1、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
以方便纳税人及时足额纳税和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标,完善征管制度,改进征管方法,搞好纳税服务工作;加强纳税咨询辅导,帮助纳税人掌握税法知识,熟悉办税程序;推行涉税事项“一站式”服务;进一步清理简并报表资料,减轻纳税人负担。
2、做好申报等办税事项受理工作
按照强化管理和优化服务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推广邮寄申报、电话申报、网上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遵循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大力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等方式缴纳税款;加快税库银联网,推行申报缴款同步模式;大力清缴欠税,认真实行欠税公告,建立欠税档案,实行欠税人报告制度。
3、强化各税种管理
按照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要求,加强增值税管理;加快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建设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对个人收入的全员全额管理、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对税源的源泉管理;依据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分类管理的要求,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
此外,具体税制改革方案的设计还必须考虑现实的税收征管能力,与此同时征管能力也应按税制发展的要求积极改进。通过调整和完善征管理念、征管模式、征管方法和征管手段,确保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 郭庆旺,赵志耘.财政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 Bird, R. M. & O. Oldman. Taxation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M]. Baltimor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90.
[3] 邓文勇,安仲文.我国税收环境对税制改革的制约[J].经济研究参考,2006,(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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