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设立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的经验与借鉴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9-03
5. 确定大企业的数量与规模
大企业的数量与规模直接影响着设立大企业税管机构的规模。目前各国大企业的数量与规模均有所不同。日本确定的大企业规模占整个企业总数的1.3%,是各国中最高的。澳大利亚的大企业有1000家,其规模占企业总数的0.25%。英国确定的大企业是800户,占企业总数的0.08%。美国大中型企业144600户,占企业总数的0.2%。墨西哥有14588户大型企业,占企业总数的0.2%。另外,加拿大确定的大企业数为12600户,菲律宾有833户。可见,由于各国在大企业范围确定上各有其考虑,故没有一个通用的标准。
6. 明确大企业的界定标准
在大企业的界定标准上,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类型:(1)以注册资本为标准。日本就规定,凡注册资本达到一亿日元以上的国内企业和所有的外国企业均被视为大企业进行管理。(2)以销售或营业收入为标准。澳大利亚规定,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澳元的为大企业。大企业的子公司不论收入多少,均纳入大企业管理。(3)以资产作为标准。美国联邦税务局规定,凡资产超过1000万美国的公司、股份子公司、合伙公司即视为大中型企业,由联邦税务局大中型企业管理局负责管理。(4)以综合因素为标准。英国在确定大企业时,综合考虑企业的收入、利润、资本额、国际化背景、过去的行为等,没有制定一个量化的标准或是多因素的计算公式,但银行、保险、建房互助会等金融类的大企业因其业务多、复杂性一般都被纳入大企业的范围。
二、国外设立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对我国的经验借鉴
1. 明确为什么要设立大企业税管机构。设立大企业税管机构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大型企业的数量在逐年增长,2001年全国共有大型企业9500余家,比2000年增长13.8%,其中97%为国有企业。另外,随着民营企业和港台企业的发展壮大,以及近年来国际跨国公司在中国投资规模的不断增加,使得大型企业的增长速度更快。这些都给税务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借鉴外国的管理经验,改革管理模式,设立专门的大企业税管机构来管理大型企业就有了现实的必要性。此外,随着经济发展的全球化和我国推行的企业“走出去”战略,我国的许多大型企业正在走出国门,这种跨国经营的模式,也给我们的税务管理带来管理的难度,这也进一步说明了尽快建立大企业税管机构的必要性。
2. 如何来设立大企业税管机构。设立大企业税管机构就意味着税收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怎样改?目前的思路有三种:一是学习美国的做法将目前的国税地税机构合并,重新按行业和企业规模来设立税管机构,包括大企业税管机构,这样做改动较大,且地域体制和分税制体制都将打破。二是分别在国税与地税系统里按企业规模来设立税管机构,但大企业税管机构应主要设在省会、中心城市或行业较为集中的地域。三是学习日本的做法不单独设立一个大企业征管机构,仅设一个大企业审计机构。在上述三种方法中,笔者以为以第二种方法最佳。因为它一方面避免了因征管体制巨变所带来的不利因素,另一方面又确实使大企业的征管步入正轨。
当然,由于设立大企业税管机构是一个牵涉面广,变动较大的税改系统工程,在决策前还需要做大量的调查与论证工作,因此笔者的建议只能起一定的引导作用,最终的决断权还在于政府。
参考文献:
1. 秦凌 郁岚 《大企业税收管理的国际透视及启示》中税网2004年12月17日
2.北京市东城区地税局《加强对大企业实行专业化税收管理的探讨》 中国税网 2006年9月22日
3.闵丽男 《各国税务部门对大企业的税收管理》《中国税务报》2006年3月8日
4.秦龙生、姜晖《对大企业实行专业化管理的探讨》《中国税务报》2006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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