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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转换为法律的正当程序研究

作者:方世荣、周伟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7-24

    三、政策转化为法律的正当程序制度

    如上所述,正当程序原本是司法技术上的程序,而今正当程序已经超越其原有的内涵,而成为一种法律精神,这种精神的实质在于无偏私、公正、公开。作为民主与法治社会应当遵循的一项普遍法则,正当程序可以为政策转化为良法提供程序保障,并保证政策转化为法律过程具有正当性,因而,政策转化为法律的过程应该遵循正当程序。为了实现正当程序的目的价值,结合正当程序的要求,我们认为在政策转化为法律的过程中应当作以下制度安排:

    (一)政策转化为法律中的听取意见制度制定立法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是执政党将政策

    转化为法律的两种主要方式。由于立法方针的制定与立法建议的提出一般涉及国家大政方针,对国家和社会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影响重大,为了保证立法方针与立法建议内容的合法、正当,立法方针与立法建议程序的民主、科学,保障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及公民等各方面的参政议政权、参与权、知情权、平等权,使立法方针与立法建议体现人民意志,执政党应该通过各种民主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建立相应制度。立法方针与立法建议论证制度、立法方针与立法建议民主协商制度等是执政党将政策转化为法律的听取意见制度的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1·对立法方针、立法建议的专家论证制度

    立法方针与立法建议专家论证制度是指执政党邀请有关专业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对立法方针与立法建议中的专业技术性问题进行论证的制度。这是为保证立法方针与立法建议具备科学性、合法性而设计的制度。实践中,党的大政方针,包括立法方针的确定和立法建议的形成大都坚持了专家论证的习惯做法,在推动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这种做法还没有制度化,有必要把这种实践中反映良好且符合民主政治要求的做法制度化。

    我们认为,立法方针与立法建议专家论证制度主要包括论证形式、论证人员的范围和论证结果的处理等方面的内容。在论证形式上,可以采取专家论证会、专家座谈会等形式;在论证人员的范围上,参与立法建议论证人员的范围不能太宽泛,否则就是公众的一般参与;同时立法方针与立法建议论证也不能太狭窄,否则就有可能使形成的立法方针与立法建议论证缺乏全面性。在对论证结果的处理上,应当遵循正当程序的理性要求,执政党对专家论证结果应充分重视,根据科学性的要求客观做出判断与取舍,否则就会使专家论证的结果流于形式。

    2·对立法方针、立法建议的民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和民主政治制度。就大政方针与民主党派进行协商既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又是中国民主宪政制度的重要内容。但是,我国宪法就政党制度与民主协商制度只是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并没有具体到执政党制定立法方针和提出立法建议上来,在制定立法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时,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进行民主协商只是实践中采取的做法。这种习惯能够体现民主,有利于执政党在做出重大决策时充分听取民主党派的意见,因此有必要将这种做法制度化。有关立法方针与立法建议的民主协商制度,能够体现正当程序听取意见的要求。执政党通过这种方式充分尊重民主党派意见,保障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权和平等对待权,从而体现了正当程序的公正、平等与自由等价值。民主协商制度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如可以采取座谈会、讨论会、政治协商会议等形式与民主党派就立法方针与立法建议进行民主协商。通过这些方式,各民主党派代表可以就立法方针与立法建议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供执政党参考。

    (二)政策转化为法律中的公开与说明理由制度

    1·政策转化为法律过程的公开制度。

    公开原则在于让民众亲眼见到正义的实现过程,长期以来就一直被视为是正当程序的基本标准和要求。正当程序制度要求:在政策转化为法律过程中,执政党应当将立法方针、立法建议以及其他涉及有可能转化为法律的政策内容及其依据、过程和结果向公众公开,听取公众的意见、使其知悉并有效参与。这是保障公众参与权的重要途径。媒体沟通的方法、座谈会的方法、公告评价的方法等 [11],可以作为重要的公开手段和方式。公开的方式很多,其中新闻是公开的重要方式之一。“新闻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基本自由,报纸有———也应该有———对公众感兴趣的问题发表公正意见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必须受诽谤法和蔑视法的限制”,“只要报道正确态度端正,就不能非难它们” [12].就立法建议进行公开,在我国宪法制定与修改过程中有着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共中央的立宪建议和历次修宪建议的形成和提交基本都坚持了将建议内容公开并征求意见的做法。这种制度不仅应该在宪法修改过程中继续贯彻下去,还应该广泛应用于一般的立法过程中,不应仅停留于惯例,还应该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因此,在政策转化为法律的过程中,执政党应当将制定立法方针、提出立法建议形成公开的制度,使广大公众都能了解并提出建议、意见,参与到政策转化为法律的过程中来,同时保证政策转化为法律的过程、结果、内容等的公开性。

    2·政策转化为法律的说明理由制度。

    说明理由是正当程序的要求之一,要求影响他人利益的决定在做出前要说明做出决定的依据和理由。体现在政策转化为法律的过程中,由于立法方针与立法建议等涉及国家、社会和广大公民的各种利益,正当程序要求执政党在制定立法方针与提出立法建议的过程中说明依据与理由。但是,在政策转化为法律的过程中,执政党就制定立法方针与提出立法建议等说明理由还未制度化。以中共中央提出的立宪或历次修宪建议为例,在提出建议时,中共中央一般都以不同的方式说明理由。有的是由中共中央直接受托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上以报告的形式说明理由,有的由中共中央建议的修改宪法委员会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上以报告的形式说明理由,有的是在提交修改宪法建议的同时以附件的形式说明理由。最常见的是在修改宪法建议中简要、原则地说明理由。这些做法只是出于某种政治习惯,并且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做法不太稳定,这表现在说明理由的方式多变上。政策转化为法律是否需要说明理由?怎样说明理由?有关这方面的规范目前尚缺乏。因此应该规定政策转化为法律的过程中的说明理由制度。

    党的立法方针与立法建议是执政党提出来的,立法机关以及社会公众将极为重视和关注。但是党确定的立法方针是否正确、恰当,政策内容是否需要转化为法律,是否合宪合法,是否具备转化的时机,是否比其他组织的立法建议更妥当等问题,在公开的过程中是应当说明理由的,要阐明目的、根据、原因、必要性和可能性条件等等。说明理由的目的在于让人民群众了解、理解、信服和拥护。如果理由不充分,表明还需要调整、改进、完善甚至撤回后另行确定,以保证对人民负责。政策转化为法律过程中的说明理由制度可以实现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建议权、参政权,并防止随意性。

    (三)政策转化为法律中的避免偏私制度

    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这充分表明党以执政为民作为自己的宗旨,党除了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的私利。这种无偏私的立场,能够通过正当程序来得以体现和落实。

    政策转化为法律中的避免偏私制度包括以下要求:

    1.尊重人民代表的独立表决权和立法机关的表决结果。

    在法律案提出之后,立法程序将进入到立法机关内部的审议和表决阶段,它应该由人大代表们来最终完成。立法机关中的人民代表包括执政党成员的代表和其他代表。立法机关中的党员代表是具有双重身份的:既是党的成员又是人民代表。执政党可以要求自己的成员贯彻落实党的意图,努力争取使党的主张转化为法律,这是政党影响国家立法的基本方式。如在英国,议会党团中的督导员的“主要任务是保证本党议员按照党团的意愿参加活动和投票,既把本党的意向传达给本党议员,又要对可能持不同意见的议员进行开导和说服” [13].在日本,如果党员不按照要求去投票,有被开除出党的危险 [14].但对其他代表,执政党组织不能提出这种要求,不能以各种方式干预代表的投票自主权,要尊重他们的意愿和独立选择,并通过他们的选择来检验自己的主张是否真正符合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意愿,不能以党内的民主集中制取代党外民主和立法民主。同时,执政党必须尊重立法机关代表们最终的表决结果。如果拟转化为法律的政策内容经立法机关表决未能以法定多数票通过,则表明政策有一定不足,尚未得到多数代表的充分理解和赞同,对此执政党应当总结经验,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政策规定。

    2.政策应适时公布。

    与法律相比,政策无疑更具有前瞻性,更活跃,有着鲜明的时代感,更能及时反映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也因为如此,它往往成为先导。法律由于其稳定性而随后跟进,在此过程中政策的精神、原则和具体内容转化为了法律,执政党的政策成为了指导法的制定、修改的灵魂。但是,执政党在制定出台政策、提出立法建议以及制定法律的顺序上有两种不同做法:

    第一,先制定出台并公布推行与现行宪法、法律内容不一致的有关政策,再就政策内容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随后立法机关再制定或修改宪法、法律。如执政党在改革中关于私营经济的政策,早在1987年10月25日党的十三大报告中就提出来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应以公有制为主体。目前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份,不是发展得太多了,而是还很不够。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份”,“实践证明,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1993年2月28日,中共中央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修宪建议,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随后通过了相关的宪法修正案。

    第二,先就政策基本精神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立法机关根据建议制定或修改现行宪法、法律,然后执政党再制定出台并公布推行与修改后的宪法、法律内容一致的政策。如1993年2月14日中共中央先向全国人大提出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修宪建议,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相应的宪法修正案,1993年11月14日,中共中央再作出《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在这两种模式中,显然第二种是符合法治国家执政党依法执政要求,符合正当程序中的避免偏私原则的。在第一种模式中,党先制定出台与现行宪法规定不一致的政策,然后才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改宪法和法律的建议,最后宪法法律得以修改。这个顺序的结果就是执政党政策超越宪法和法律,即形式上的“良性违宪”。尽管它可能具有实质上的正当性,但对法治理念的冲击也是不可否认的,因为这种做法往往导致了社会民众对政策的合宪、合法性产生怀疑,也会丧失对宪法、法律权威性的信仰和信任。而且会认为政策已出台并实施,宪法法律规定如何已经不重要了。党要实行依法执政,就要改变这种政策形式“违宪”、“违法”的模式。执政党应该将第二种模式制度化,变“党的政策出台———提出立法建议———修改宪法法律”的模式为“党的立法建议———宪法法律修改———出台党的政策”的模式,使党的政策与宪法法律的规定保持一致。这样,从实质上,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达到了统一而形成国家法律;从形式上,党的政策也是对宪法法律的贯彻,体现了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注释:[1CouncilforCivilServiceUnionvMinisterfortheService[1983]AC374.转引自徐亚文·程序正义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35·

    [2][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M]·王军,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35·

    [3] [10]徐亚文·程序正义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40,10·

    [4][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M]·张文显,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32·

    [5][美]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3·

    [6]陈驰·正当行政程序之价值基础[J]·现代法学,2005,(3)·

    [7][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99·

    [8]徐显明·大学理念与依法治校[J]·中国大学教育,2005,(8)·

    [9][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M]·米健,朱林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205·

    [11]方世荣,等·公众参与地方立法若干问题研究[A]·刘茂林·公法评论[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12][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M]·李克强,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48、51-52·

    [13] [14]梁琴,钟德涛·中外政党制度比较[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15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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