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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新型领导体制架构模式探析

作者:邹庆国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8-29



  4.传统的干部成长路径受到冲击

  党管干部是党的领导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在传统领导体制下,地方党委的干部工作已经形成了相对固定的模式,都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干部升迁去留路径,干部对政治成长的预期比较明确,客观上形成了“常委――副书记――一把手”这样的成长轨迹,但随着新体制的确定,这个升迁路径受到冲击。由于缺少副书记这样一个升迁的层级,所以班子中的一些人会提前出现“到顶”的感觉。新体制会使现任的多数常委对自己的未来难有相对比较明确的预期,这样一种心理无疑将会对干部的工作和成长产生影响,由此带来了观念转变的问题,也有干部的现实选择问题。

  三、完善新型地方党委领导体制的基本思路

  进一步完善地方党委领导体制,需要把握“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总体要求,在完善体制上坚持扩大民主、依法执政、科学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

  1.理顺党内权力关系是前提和基础

  实现党内主要权力机构关系的科学化、规范化,是充分发挥新型地方党委领导体制效能的基础和前提。从党内权力配置的特点来看,应以理顺党代会、全委会和常委会权力关系为重点,进一步调整和明确“三会”的职责。一是突出党代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地位。党代会作为党内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对涉及地方国民经济社会重大事项以及需要党代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进行决策。二是突出全委会作为决策机构的职责定位,负责对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和大额资金使用等进行讨论决定,负责对需要党委做出决策的其他事项进行讨论决定。按照这一职责,需要适当增加全委会开会次数,以保证党委决策效率。三是突出常委会的议事和执行职责,即负责协调常委之间互相配合、互通情况,负责提出需要提请全委会进行审议决策的事项,负责贯彻执行全委会做出的各项决策,负责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负责对需要由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进行决策。

  2.落实常委分工负责制是核心和关键

  第一,规范常委会内部集体与常委个人分工的关系。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一项具体制度,二者不能偏废。凡属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人事编制、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干部的任免和奖惩,都要由常委会集体做出决定,分管常委必须坚决执行。同时,各位常委既要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大胆工作,又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工作,充分发挥整体效能。

  第二,科学界定常委成员的职能。按照“权责对称”的原则,根据每个常委的能力特长,进行合理分工,明确责任,做到工作量大致均衡,责、权、利相互统一。同时,进一步理顺党政之间的关系,切实解决好党政分工重叠的问题。在具体职责分工上,对于兼任政府副职的常委,其工作分工和职责定位,应以政府为主,所分工负责的政府工作,应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其他常委不再分管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重点是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抓好分管工作。在出现涉及多个常委的综合工作时,应由主管常委负责协调沟通并抓好落实。

  第三,优化常委会的组成结构。新型党委领导体制的确立,对领导成员的胜任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要选好党委“一把手”。地方党委副书记职数减少后,“一把手”的任务更重了,要求“一把手”统揽全局的能力更强,民主作风更好,自我要求更严,党内威望更高。其次,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把常委会成员推到决策中心位置上,要求常委必须具有较强的领导能力和较高的综合素质,尤其能够独当一面,推动工作。在年龄结构上,既要大力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又要注意合理使用其他年龄段的优秀干部;在知识和专业结构上,既要选拔熟悉党务、意识形态、纪检、政法等工作的干部,更要充实熟悉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工作的干部;在个性特点上,要充分把握每个常委的气质、性格特征,真正达到班子成员相容互补、刚柔相济、团结和谐,进一步优化班子结构,增强整体功能。

  第四,进一步探索并逐步规范专职副书记的职能定位。从目前实践来看,专职副书记职责的明确定位尚需要一个过程。笔者认为,根据实际,应把握三个方面:一是突出助手的角色。作为书记的主要助手,应协助书记处理重大事务,受书记或常委会委托,负责协调涉及多部门的综合性工作、主持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二是突出专职的角色。既然是专职党委副书记,应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协助书记抓好党务工作,负责党委日常工作。三是突出协调的角色。参与本地区重要干部任免、重要案件处理、重要工作等重大事项决策前的个别酝酿、思想沟通和决策后的协调落实。

  3.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是依托和保障

  第一,完善地方党委的议事决策机制。党委的议事决策机制的程序化、规范化程度,是反映党内民主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要以完善党委议事决策为重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建立健全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确保决策内容、决策规则、决策程序、决策方法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积极探索票决制等决策方式,不断提高常委会决策的质量和水平。通过建立健全决策咨询、调研、听证和民主讨论、会议表决等一系列制度,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同时,要通过建立决策执行中的协调、反馈和纠错机制,在保证决策得到有效实施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为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第二,建立常委沟通协调机制。新体制下,常委分工相对独立,客观上容易造成常委之间对彼此分管工作缺乏了解,如果主动性不够和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可能导致信息不通畅,常委会的决策作用难以得到真正发挥。比如,就某个议题,尽管开了常委会,如果某些常委对这个议题不了解,而又缺乏大局和宏观意识,什么事情依然都是负责该领域的常委说了算,这样的话,常委会实际上也成了走过场。另外,扩大党政交叉任职后,交叉任职的干部相对负担较重,因此,要建立常委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书记与常委、常委与常委之间的工作交流,使常委工作既做到职责明确,又“分工不分家”,形成合力。

  第三,建立科学的目标管理综合考评机制。要适应新的领导体制框架下领导干部选拔作用的新要求,认真落实中组部关于《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突出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科学发展三个方面、确立尽可能量化的指标体系,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价,为班子配备、干部使用提供科学依据,使干部对自己的升迁去留有一个明确的预期。

  第四,建立权力运行的制衡监督机制。按照横向适度调整权力、纵向有步骤地下放权力、权力之间相互监督和制约的原则,强化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使地方党的代表大会或全委会行使的决策权、党的各级委员会行使的执行权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行使的监督权相互依存和制约,保证地方党委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在实际中,要健全报告和通报制度,常委要向常委会、常委会要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有关工作和决策执行情况。同时要研究重大决策失误和执行不力的责任追究办法,对责任追究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和时限做出明确规定,严格区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主观故意责任和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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