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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序格局”——中国传统社会结构和中国人行为的解读

作者:马戎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8-29

十、个人的利益与国家的兴亡                   过去常听人说:“国家兴亡,匹夫有责”,这是气壮山河的话语。但在读到中国抗日战争的历史时,有一件事时常让笔者感到困惑,那就是为什么在华北和华东地区会有几百万伪军成建制(即成师成旅) 地投奔日军,成为日军进攻和扫荡的帮凶,为什么在日军占领区可以系统地组织起一整套从大城市到乡村的伪政权。中国社会中的“匹夫”究竟有多少?在希特勒德国占领苏联大片土地的时期,曾经出现过利用民族矛盾而组织起来的“民族军”协助德军作战,但是似乎没有建立起什么利用当地民众组织具有一定规模的“伪军”①和“伪政权”。这与中国人心目中“国”的界限不清和重要性不足是否有一定关系?                   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中,中原地区的百姓们经历了多次“改朝换代”,而且中原王朝行政管辖的边界也是处于经常变动之中。“差序格局”中“国”这一圈也是变动的,与个人的关系可远可近,也可厚可薄。如果不危及到中华文化与伦理传统的延续,中国的传统思想也是认同这种改朝换代的,皇帝背离了“仁”,背离了“天道”,就可以由得道的人“奉天承运”来取而代之,其中也可以包括外族政权如蒙元和满清。这种诉诸武力的改朝换代从周武王伐商就开始了。在日军占领区的那些熟悉传统“改朝换代”戏文而不懂现代“民族- 国家”理论的中国百姓和军人们,最初也许是从又一次“改朝换代”的角度来看待日本侵略者的。当然,他们对中国历史的这一次套用是完完全全搞错了。                   柏杨从“中国官僚的特征”来解释这类现象,中国的“官场有特殊的行为标准和价值观念。他不效忠皇帝,皇帝换了,他还是做他的官。他也不怕国亡,亡了国,只要你给他官做,他还是做他的官。??如果你说(这样做) 国家受了伤害,受伤害就受伤害,我还是照样做我的官”[6 ]41 -43 。真正的普通百姓,是很少做汉奸的,可能会做汉奸的是那些大小军阀和地方士绅,他们原来的地盘被日军占领了,自己不愿意逃亡到其他人的地盘上做“丧家之犬”,所以投奔了日本人,希望通过为日本人效力,在日本人建立的伪政权下还可以继续做他的“官”、维持他的“势”。在以个人利益为中心的“差序格局”思维框架下,这大概也还可以算作是“精明”的安排,国家和民族都是可以为此而“牺牲”掉的。                   十一、“差序格局”与法律                   “差序格局”的思想模式也体现在法律的理解与运用上。“中国的道德和法律,都因之得看所施的对象和'自己'的关系而加以程度上的伸缩。我见过不少痛骂贪污的朋友,遇到他的父亲贪污时,不但不骂,而且代他讳隐。更甚的,他还可以向父亲要贪污得来的钱,同时骂别人贪污。等到自己贪污时,还可以'能干'两字来自解。这在差序社会里可以不觉得是矛盾;因为在这种社会中,一切普遍的标准并不发生作用,一定要问清了,对象是谁,和自己是什么关系之后,才能决定拿出什么标准来”[1 ]36 。                   这种因亲情而违法的行为,实际上与孔老夫子的教导是分不开的。《论语·子路》中有这样一段话:“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意思是说:叶公是楚国某地(被孔子视为不够开化的蛮荒之地) 的掌权者,他告诉孔子,我们那个地方有一个正直的人,他的父亲偷了羊,儿子去作了不利于父亲的见证。而孔老夫子却告诉叶公,在我那个地方,正直的观念是与此不同的,父亲会给儿子隐瞒,儿子也会给父亲隐瞒,我认为这样做才体现了正直。孔子在这段话中明白无误地教导我们:别人偷了羊是应当作证的,因为偷窃别人的财产总是违法行为,但如果偷羊的是自己的至亲(父亲或儿子) ,就应当帮助他隐瞒。换言之,法律的实施应当因人而异。由此, “差序格局”中的人际关系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梁漱溟指出“中国社会??以道德代宗教,以礼俗代法律”[7 ]257 。                   余英时对孔子的这段话另有一种解读,认为这是孔子用“礼”来调节“法”的一个实例。“礼”是因人而异的“,所谓'礼者为异'或'礼不同',它和'法'的整齐划一是大有出入的”。而且儒家的“礼”比西方的“法”似乎还要高出一筹“,儒家是要追求一种更高的'公平'和更合理的'秩序'。这一更高的'公平'和'秩序'仍然是从有价值自觉的个人推广出来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是为了引发窃盗者的'耻'心。'法'只是消极的,只能'禁于已然之后';'礼'则是积极的,可以'禁于将然之前'。社会不能没有法律,但法律并不能真正解决犯罪的问题。这是孔子的基本立场。所以他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5 ]21既然“礼”是因人而异的,法律在具体案例中的实施也应当是因人而异的,那么窃盗者的犯罪行为被自己的亲友“隐”去之后,他又怎么一定会引发“耻”心呢?他可以很坦然地认为这样的“隐”符合天经地义的“礼”,亲友的“不隐”反倒会出乎他的意料,甚至使他恼羞成怒。社会把“礼”放到这么重要的地位,作为社会成员行为的基本规则,又明白无误地告诉大家“礼”可因人而异,人们预期亲友熟人将会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去“隐”,那么犯罪行为被暴露并受到惩罚的可能性必然会降低,这在客观上是鼓励犯罪还是减少犯罪?这个问题可能只有由法学家来判断了。                   在任何一个社会里,法律对其成员犯罪行为的惩戒和社会对其成员日常在道德上的引导是两回事。不能用道德感召(启发“耻”心) 来代替法律的实施。在西方社会,道德和法律具有客观和清晰的内容与标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置身于法律之外。在中国传统社会,没有独立的司法体系,皇帝在朝廷里是绝对权威,他讲的话就是法律;官员在自己的衙门里是绝对权威,他讲的话就是判决。法律既然约束不了当权者,那么法律在实施过程中的“伸缩”也就成了必然,这就造成从上到下对法律的“灵活运用”,造成营私者努力去钻法律的空子,努力营造“保护伞”来逃避法律的制裁。法律既然是应当因人而异的, “为尊者讳”就是十分正当的行为,帮助犯罪的亲友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就无可指责,对政府高级官员腐败行为“睁只眼、闭只眼”也成了有道理的。遇到了这样的情景后,国人观念中的“法律”自身就可以“伸缩”。对于同样的行为,如果大家都认为甲做了是犯法,而乙做了就可以不算犯法,那么要想在中国建立西方国家那样的法治社会,其道路之艰辛与漫长是可以想像的。                   十二、腐败行为的“利益单元”                   当前国人最关心的社会问题是腐败,人们通常谈起来最表气愤的也是腐败。但是仔细考察,腐败的问题远不是大家想像的那样简单。除了一些个人受贿索贿、贪污之外,还有一些领导干部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侵吞国家资产,然后在小单位的领导班子或职工范围内自行分配,形成集团腐败或分配不公。                   有些受贿索贿的人会说,我其实并不是为自己,而是为家人子女考虑(如电影《生死抉择》中的市长夫人) ,他们强调自己之所以这样做,完全是为了“家”,并不是个人一己之私利,似乎为了“家”的利益,国家的利益就是可以被牺牲的。而那些以维护小单位的利益为理由的人,则更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他们是为了本单位这个“团体”,是为了单位职工们的福祉(“是为大家考虑”) ,绝不是为了自己一人的私利。正如费先生所说,他们为了小家或所在单位的利益,可以牺牲社会和国家的利益,而且还认为自己并没有“私心”。“在这种公式里,你如果说他私么?他是不能承认的,因为当他牺牲族时,他可以为了家,家在他看来是公的。                   当他牺牲国家为他小团体谋利益,争权利时,他也是为公,为了小团体的公。在差序格局里,公和私是相对而言的,站在任何一圈里,向内看也可以是公的”[1 ]30 。费先生在1947 年写下的这段话,仍然有助于我们解读当前社会上许多人的思想方法和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以单位“团体”名义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通常还会得到本单位职工的认可和支持“,有群众基础”。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象? 因为“家”和这些单位在经济活动和财务分配中成了“利益单元”,为这个“利益单元”去谋利在“差序格局”被看作不是为“私”而是为“公”的行为,只不过这个“单元”的覆盖范围比较小而已。                   十三、单位运行中的“差序格局”                   中国社会中的“单位”,在建立时往往就是一个小集团在社会正式组织结构中的表现形式,即使在团体初创时由于上级的安排,人员来自“五湖四海”,但是过了一段磨合期(即是重新建立私人关系网络的过程) 之后,仍然会形成人们的“圈子”,换句话说也就是出现新的“山头”。一个单位如果没有上级领导的掌控,没有上级有意识地去维持其内部各个小“山头”之间的平衡,就会逐步出现一个“山头”(以单位某个主要负责干部为核心形成的“圈子”) 在单位内“一统天下”的趋势。这样就使得这位负责干部个人的私人圈子与单位的官方圈子重合起来,出现这样一种特定的“差序格局”。最值得关注的是,这样的“差序格局”通常还会被大家接受并认可,似乎这是正常的现象而且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                   假如这样的“一统天下”或“一边倒”的格局在单位里没有出现,两个或三个各自掌握一定权力和控制一定资源的单位首长们各自拉起了自己的“圈子”或“派系”。那么,同单位内各个“圈子”或“派系”之间就会内斗不断,直至最终斗出一个“一边倒”的结果,争斗才会停止。只要“无产阶级司令部”不掌权,各派系就会“与人奋斗、其乐无穷”。尽管中国的许多机构披着现代社会组织形式的外衣,但在机构内部真正运行的“潜规则”还是“差序格局”的“圈子”:“圈子”内部的关系和“圈子”之间的关系。                   西方社会的政治领袖是靠竞选上台的,上台执政后,会把自己政党的核心团队成员推到各个行政负责岗位(如部长) ,这个核心团队的成员中也不乏与政党领袖私交很密切的人,这个政党在下一次竞选中失败,这个团队就会集体下岗,让位于后面上台政党的团队。但是在各个具体部门中的工作人员,并不会依照政党身份分野而在每次大选之后进行大换班。在单位同事们当中,也会因性格、爱好、教育背景的不同出现关系的亲疏,但是难得见到像中国单位里这样的边界清晰和稳定的“圈子”。在西方社会的单位中,同事相互之间关系走得很近的情况是很少见的,他们宁愿维持一个平等、等距的关系,只要大家都把本职工作做好,就皆大欢喜。他们相信对自己工作的评价,自己应当得到的报酬和升迁,会有一个客观的评价,如果他们认为遇到了不公,很少会去“走后门、托关系”,而会采取正式投诉的做法甚至到法庭里去争取公正(Just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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