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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儒家关于‘人’的概念

作者:未知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8-06



三、人的文化界说及其相关问题
〈一〉、人的文化界说
人类学家R.Benedict曾经这么说︰

我们对自己的伦理观念或家族组织都抱持着这种一偏之见。凡是我们自己熟悉的动机,我们就认为是必然的;我们的行为方式原本是一地所特有的,我们却将之视为整个人类共有的‘行为’,我们由社会所塑造的习惯,也被我们看作是‘人性’的典型。 .... 这种自我中心的态度,也即是划分‘自己的’封闭群体与外族的界线。所有原始部族都把外人界定为一个范畴;这些人不但不受本族道德律的统制,事实上可以说根本就不能算是人。[27]

除了生物性的表征和本能外,是否有普遍的人性,是个见仁见智的哲学问题。而人性的内容是什么,历史上也一直没有一致的见解。基于人性而构作的人世秩序,在具体历史情境中随着不同的文化而有不同的形态。人性是否普遍不论,基于对人性的理解而发生的人世秩序倒是千变万殊,各自不同。在许多文化当中,处于特定文化情境的人,自以为代表着对普遍人性最真确的体认,也因此认为其所处的人伦秩序是人类唯一当有的秩序。当他们看到其他不同的文化圈,对人伦秩序持有异于他们的观念和实践时,也许只是‘不习惯’,但却推到极处否定其他文化圈的人作为‘人’的资格。

《国语》〈周语中〉︰‘夫戎狄,冒没轻儳,贪而不让。其血气不治,若禽兽焉。’‘狄,豺狼之德也,....狄,封豕豺狼也。’不同文化形态的异族,在一个文化自负甚重的族群看来,只是像禽兽一样,不足以称得上‘人’。从孟子对墨子的批判,可知孟子也有这样的态度。然而孟子并不以为不同文化的人因为具备不同的人性基础,才行若禽兽,而是修养的工夫不足所致。如前引〈告子上〉云︰‘虽存乎人者,岂无仁义之心哉?’‘人见其禽兽也,而以为未尝有才焉者,是岂人之情哉?’仁义之心原是普遍且先天存在每个人身上,人皆尝有‘才’,然因其修养工夫不足,夜气不足以存,遂‘近于禽兽’。

虽然人性是普同的,但是落实在具体历史情境中的个人,能发挥多少人性却各自不同。孟子说人之异于禽兽者,‘庶民去之,君子存之’。依第二节的讨论,很可能君子和庶民分属不同文化传统的族群。君子与庶民(小人)作为两种以上的文化或族群相对待,也许在先秦时代是相当普遍的理解方式。而君子与庶民(小人)同时也作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有德者与无德者等两组对立的状态。这三组对立状态在封建时代经常是密切相关,二而一甚至三而一的。但是自孔子之后,有德与无德成了古代儒家所强调的关键差异。最初德依然依附在统治者(贵族)身上,而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往往分属两族群。但随着历史的推移,到了战国时代,各个族群融合到一定程度,统治者也渐由亲缘取向转为才能取向。‘德’的标准也因而突破了其他两组对立状态的束缚,成为分判君子小人的最主要标准,但是前两组对立的色彩虽然逐渐消退,却仍保留了许多遗痕。

不论是上述三组对立中的那一种,当时社会中通常把人区分为两个以上的范畴。《左传》隐公十一年︰‘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序民人’三字,历代注疏语焉不详,我以为民、人为社会中人群的两大范畴,‘人’是统治者,而‘民’是被统治者。荀子则将人分为三个范畴,〈礼论〉云︰

君子上致其隆,下尽其杀,而中处其中。步骤驰骋厉骛不外是矣。是君子之坛宇宫廷也。人有是,士君子也;外是,民也;于是其中焉,方皇周挟,曲得其次序,是圣人也。

礼是封建时代统治者最重要的标志,也是统治者的专利。‘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唯有士君子能进退得礼。到了荀子的时代,礼作为统治者的专利已经崩解。由‘士君子方得行礼’,转而为‘知礼者为士君子’。〈王制〉云︰‘虽王公士大夫之子孙也,不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庶人。虽庶人之子孙也,积文学,正身行,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卿相士大夫。’正反映礼坏乐崩后封建身分伦理的瓦解或转型。

即使是战国儒家的君子小人之判已以道德义为主要标准,但是在儒家理想中道德的高低,与其社会、政治地位应当是一致的。因此儒家经常在道德的批判中,夹带着社会政治身分的影子。孟子以庶民对比君子是一例,此处荀子以民对比士君子亦一例。前引《礼记》〈乐记〉中,以知声、知音、知乐(通伦理、知礼、有德)相应于禽兽、众庶、君子,亦是如此。《荀子》〈荣辱〉亦云︰‘小人也者,疾为诞而欲人之信己也,疾为诈而欲人之亲己也,禽兽之行而欲人之善己也。’在古代儒家眼中,庶民或小人相对于君子是近于禽兽的。[28]这样的理解也许是基于前节所论文化伦理结构不同所致;也可能因统治者对被统治者的轻贱所产生;在古代儒家,更是有德与无德的对比所产生。但是道德之于古代儒家,正是由仁、义、礼,以五伦为主体所开展出来的成套人伦秩序观。也因此,违背儒家伦常的行为被斥为‘禽兽之行’。〈非十二子〉评它嚣、魏牟‘纵情性,安恣睢,禽兽行’。它嚣、魏牟之说后世无传,因此这几句话的内涵难以确切理解。〈性恶〉云︰‘纵情性,安恣睢,而违礼义者,为小人’,句式相同,则‘禽兽行’或即指‘违礼义’。即王先谦集解‘言任情性所为而不知礼义,则与禽兽无异,故曰禽兽行’之意。依文理看,‘禽兽行’也当是‘纵情性,安恣睢’的结果。[29]

以文化标准分判人兽,固然仍不得不承认生物性标准下的人,如《荀子》〈荣辱〉云︰‘人之有斗,何哉?我欲属之狂惑疾病邪,则不可,圣王又诛之。我欲属之鸟鼠禽兽邪,则不可,其形体又人,而好恶多同。’但是他们另创了真正的‘人’的文化界说,使人类之中出现了不同的几个范畴。于是,如何处理这几个不同范畴之间的关系,便成了另一项重要的课题。同时,必须继续追问的是︰古代儒家所提出的文化界说之合理基础何在?合理的人伦秩序如何具体实践?

〈二〉文化界说的人性论基础
要讨论人的文化界说的合理基础,自然要从古代儒家的人性论谈起。人性论的问题牵涉太多,自非本文所能详论,也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仅就其与本文主题相关者略述一二。

前一小节提到,每一个文化传统,都有其对人性的独特看法,再由其对人性的理解与设定,发展出其伦常观。于是此处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孟子主性善,荀子主性恶,他们如何并立于同一文化传统之中?要解答这个问题,关键在于︰他们理想中的人是否一致。因为性善与性恶也许只是进路不同,未必是对立的。

先看孟子,孟子认为‘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孟子》〈告子上〉)每个人天生具有此四端,问题在如何将四端‘扩而充之’,也在于人生存在着许多迷障歧途,四端固长在人心,但往往被淹没而不自知,因此须有知言养气的工夫,‘求其放心’,并扩而充之,‘修己以安人’,‘修己以安百姓’。

仁义礼智四端,仁是家族伦理的中心,而义是社会伦理的中心,礼是实践这些伦理的规范。四端中的前三者与第二节中所论人的文化界说是一致的,智则是认识与分辨前三者所必备的资源。‘心之官则思,思则得之,不思则不得也。’告子说‘食色性也’,孟子虽不否认耳目口鼻诸感官之于人也有普同性,‘口之于味也,有同耆焉;耳之于声也,有同听焉;目之于色也,有同美焉。’但是孟子认为那只是小体,人性的最突出特质却在于作为大体的心。‘至于心,独无所同然乎?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谓理也,义也。’理义即是儒家人伦秩序观的深层意义结构。因为理义,而有了礼,有了五伦,才真正区别了人与禽兽。‘体有贵贱,有小大。无以小害大,无以贱害贵。养其小者为小人,养其大者为大人。’(〈告子上〉)小人之所以近于禽兽,正因为‘从其小体’,‘放其良心’,从而于礼义人伦有所憾焉。而圣人之所以卓然于众人之上,乃因其‘先得我心之所同然’。然‘圣人与我同类’,故众人若能从其大体,明辨理义,进而‘服尧之服,诵尧之言,行尧之行’,将普同的人性善端经修养工夫扩而充之,则‘人皆可以为尧舜’(〈告子下〉)。

至于荀子主张性恶,看似与孟子相反,但荀子理想中合理的人世秩序却与孟子一致。〈礼论〉云︰‘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人之所以争,孟子以为是‘放其良心’,荀子却认为是顺性而为的结果。〈性恶〉云︰

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故必将有师法之化,礼义之道,然后出于辞让,合于文理,而归于治。用此观之,然则人之性恶明矣,其善者伪也。

荀子与孟子的不同,并不在于孟子凸显心而荀子凸显耳目感官,因为在荀子的人性论中,心与耳目口鼻,于价值范畴中并无区别。〈天论〉固曰︰‘心居中虚,以治五官,夫是之谓天君。’心与五官不是同一层次之物。但‘圣人清其天君,正其天官’,天君与天官同样要经过矫治的工夫,或清或正,其本不善一也。荀子的人性论基础异于孟子,因而修养工夫的进路也异于孟子。孟子要知言养气,求其放心;荀子则赖圣人‘化性起伪’,跻众人于善域。但是他们最终的理想境界,却同是以礼义五伦为基础建构的人世秩序。

〈性恶〉篇设问,‘人之性恶,则礼义恶生?’这个问题直指荀子性恶论的要害。荀子应之曰︰‘凡礼义者,是生于圣人之伪,非故生于人之性也。’礼义是伪而不是性,〈王制〉︰‘天地者,生之始也;礼义者,治之始也;君子者,礼义之始也。....故天地生君子,君子理天地。’〈性恶〉︰‘凡性者,天之就也,不可学,不可事。礼义者,圣人之所生也,人之所学而能,所事而成者也。’圣人与君子,在《荀子》书中,有时代表不同位阶,有时却同指。圣人与君子,是人之中的特殊范畴,可以不受性的限制,制作礼义,以参天地,以理人世。既然人之性恶,且‘君子之与小人,其性一也。’(〈性恶〉)那么圣人何以为圣?一般人是否可能成为圣人?荀子以为‘涂之人可以为禹’。‘今使涂之人伏术为学,专心一致,思索熟察,加日县久,积善而不息,则通于神明,参于天地矣。故圣人者,人之所积而致也。’(〈性恶〉)圣人之生,经过学的工夫,而学最重要的条件,必须有礼义师法之化,‘圣人之于礼义积伪也;亦犹陶埏而生之也。’(〈性恶〉)因此圣人与凡人,并无本质上的差别,只有工夫深浅之异。如果我们一定要问,第一个圣人如何出现?因为在他之前没有礼义师法可供学习,他又如何能制作礼义,参天地而理人世?恐怕荀子也难以圆满答覆。

孟子荀子对人性的看法不同,对理想人世秩序的建构却大同小异。也因为孟荀都以礼义五伦为人世秩序的基础,他们分判人兽的标准亦无异。至于告子则以‘性,犹杞柳也;义,犹杯棬也。以人性为仁义,犹以杞柳为杯棬。’(〈告子上〉)孟荀共同认同的仁义,在告子看来是戕贼人性的负面价值,因此告子理想的人世秩序有别于孟荀,在孟荀看来,也许告子也是‘近于禽兽’的。由此可知,对人世秩序的理想建构之异同,才构成了对人的文化界说之异同;人性论的异同却未必造成一样的结果。

〈三〉、合理人伦秩序的具体实践
人的文化界说区别了本族与异族,也区别了君子与庶民。因为君子才是真正体现了人之所以为人者,所以在合理人伦秩序的具体实践中,圣人君子也占据了关键的地位。

孟子说︰‘圣人先得我心之所同然(即理义)’,因而凡人闻圣人之道,‘理义之悦我心,犹刍豢之悦我口。’而孟子同样强调人伦秩序的物质基础,‘尧舜之道,不以仁政,不能平治天下。’(〈离娄上〉)因为孟子以为‘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己。’故‘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然后驱而之善,故民之从之也轻。’(〈梁惠王上〉)士君子高于庶民,‘无恒产而有恒心’,庶民则有赖明君之仁政引导向善。

虽然孟子强调‘人皆可以为尧舜’,但在具体社会实践中,人还是被区分成不同的范畴,有治人的君子(圣人是君子中的领导者),有被治的庶民。‘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滕文公上〉)。君子与野人对比,绝非纯以道德之高低区分,而是以社会阶层区分。即使君子之称带有道德意含,也是附从于社会地位之上(如前所述‘真正的贵族’)。因为孟子很明确地区别‘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国中与野因居民社会地位不同,赋税方式也不同。‘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滕文公上〉)朱注云︰‘公田以为君子之禄,而私田野人之所受。先公后私所以别野人也。’同样以君子与野人为社会阶层上的区分。

就一典型城邦而言,城内与城外,分隔了两个世界,城内称‘国中’,城内居民称‘国人’;城外为‘野’,‘野’居‘野人’。国野的区分可能因征服战争或武装殖民造成。城内居住的是统治者,国人是统治者中的平民(都邑之士,无宗庙,只能尊父而不能尊祖,但仍分享若干参政权)。野人则为被统治者,无参政权,且须提供许多劳役贡纳。

简单地说,封建时代的‘国家’分为三个阶层,一是联系于宗庙的贵族(大夫及学士),二是联系于社稷的国人(都邑之士),三是提供劳役的野人。国人也提供劳役,也耕种,但是所负担的方式与野人不同,除了孟子所说的‘九一而助’和‘什一使自赋’外,《周礼》〈地官?乡大夫〉亦云︰

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辨其可任者。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其舍者,国中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

国人和野人服劳役的年限不同,而贵族、服公事者及国人中的老疾者免役。

相对于贵族,国人、野人都是被统治者。国人虽不能参与贵族宗庙,不能分享高层的统治权力,但仍具有部分的参政权,又高于野人一等。《孟子》〈滕文公上〉︰

有大人之事,有小人之事。且一人之身,而百工之所为备。如必自为而后用之,是率天下而路也。故曰︰或劳心,或劳力;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天下之通义也。

这是孟子的社会分工论。他先简单地分为劳心者(治人、食于人)和劳力者(治于人、食人)两橛。当然,君子(贵族)是劳心者,小人(国人与野人)则是劳力者。何以劳心者可以治人?因为他们具备处理公共事务的专业知识与能力。孟子的学生彭更质疑︰‘士无事而食,不可也。’孟子回答︰

子不通功易事,以羡补不足,则农有余粟,女有余布;子如通之,则梓匠轮舆皆得食于子。于此有人焉,入则孝,出则悌,守先王之道,以待后之学者,而不得食于子。子何尊梓匠轮舆而轻为仁义者哉!(《滕文公下》)

士为仁义,而不为农织工匠之事,因为他们具有那样的专业知能所以可以治人。《荀子》〈富国〉︰‘君子以德,小人以役’。〈解蔽〉︰

农精于田而不可以为田师,贾精于市而不可以为市师,工精于器而不可以为器师;有人也,不能此三技而可使治三官;曰︰精于道者也。

田师、市师、工师是领导者,作为领导者必须要专业的领导知能,也就是要‘精于道’。这种知能与其他所有职业技能都不相同,而拥有这种知能是有德君子的专利。

奥本海默(F.Oppenheimer)分析原始封建国家中统治者的阶级理论,与先秦封建社会君子小人,劳心劳力,治人治于人,食于人食人之分的理论颇可互为发明。奥本海默以为这种阶级理论最重要的特征是‘贵族的夸耀’和对下层劳工的轻蔑。同时,贵族既轻视经济手段,又轻视使用经济手段的农民,所以他们便坦白地依靠政治手段。[30]孟荀的社会分工论,不只是将‘近于禽兽’的野人(庶民)作为被统治的劳力者。甚至在真正合乎文化判准的‘人’当中,也区分贵族(君子、大夫及学士)和国人(都邑之士)两个范畴,后者仍是劳力的被统治者。虽然孟荀都强调人民的重要性,论述必以人民为主体,孟子甚至还有民贵君轻之说。但是事实上他们只是把人民看成待牧的羔羊,人民只是被照料的对象,不具有自我管理的能力。这种牧民心态虽然是在民本的基础上立论,但是人民终究不具有独立自主的尊严。

虽然孟荀都具有牧民心态,但是他们都为此僵化的社会层级打开了流通的管道。孟子‘人皆可以为尧舜’与荀子‘涂之人可以为禹’的成圣理论,事实上已正视庶民小人也有成圣成贤的可能。只要发扬心中善端,积礼义,不仅可以由‘近于禽兽’成为真正的‘人’,更有成圣的可能。当然阶级身分也因此是具有弹性的。《荀子》〈儒效〉云︰‘我欲贱而贵,愚而智,贫而富,可乎?曰︰其惟学乎!’〈王制〉亦云︰‘虽王公士大夫之子孙也,不能属于礼义,则归为庶人。虽庶人之子孙也,积文学,正身行,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卿相士大夫。’礼义是分判人兽的标准,这种文化的标准和生物的标准不同,生物的标准是不可能更动的,而文化的标准则可能因人本身气质之变化,或者‘人’成了‘禽兽’;或者‘禽兽’成了‘人’。人的文化界说,就异文化者而言,是一种排他、不平等的态度;就该文化中人而言,却以为只要努力,近于禽兽的人也有成为‘真正的人’的一天。其实只是通过一套人为标准的运作,将某些人降为禽兽,再提供他们恢复成为‘人’的机会而已。

值得注意的是︰孟荀虽然都认可社会流动(或‘人’与‘禽兽’之流动)的可能性,然而在构造政治社会秩序时,仍然是君子小人二分,仍然是牧民心态。从历史情境看,他们的构想有其合理性,因为当时一般庶民确实不具有一定程度的知识水平。但是这些观念一旦脱离了时空脉络,为后世所袭用,也许就会产生不合理的现象了。

四、余论
古代儒家关于人的概念,可以有许多不同的观察角度,也只有综合各个角度整体而观察,才可能得到完整的面貌。但是这么做牵涉太多,工程太大,不是一篇文章,甚至一本书所能处理的。本文以孟子斥墨子为禽兽作为切入点,主要的观察面在于古代儒家如何分判人与禽兽?判准是什么?而这样的判准在生物性的人当中画分了那些范畴?各个范畴之间的关系又是什么?这样的理念落实在具体的历史实践上,又造成什么影响?至于讨论人的概念,绝不可略过的其他几项重要课题︰人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人性论问题)?人的根源是什么(是天还是上帝)?人与他物的关联如何?人与人的关联如何?在本文的讨论中,不得不暂时舍弃。

从本文的讨论得知,古代儒家认为人的最重要特质,是儒家所生活及认同的那套人伦秩序。同时他们认为这项足以分判人与禽兽的标准是具有普同性的(理义是人心之所同然;‘虽存乎人者,岂无仁义之心哉?’)因而他们不承认其他的人伦秩序的正当性。凡是异于其自认是普遍而必然的人伦秩序者,便斥之为禽兽。

人伦秩序不只是一套外在的行为规范而已,当一套秩序出现时,代表的更是秩序背后的一套世界观,以及与其世界观相配合的伦理学、社会学、政治学、宇宙论....等庞大而繁复的生活世界。因此两种不同的秩序在时空上即使近若比邻,在精神上也许是遥不可及的。尤其当某些秩序的持有者,自认为代表普遍、必然而且永恒的真理时,秩序与秩序间便构成了敌对的关系。譬如有些人就称另一些人是禽兽。一群人认为另一群人是禽兽,他们也有种种对待方式可供选择以建立彼此的关系。也许是以暴力消灭对方;也许是以和平方式‘教化’对方。不管是暴力也罢,和平也罢,同样都是一种征服的行动,也依旧是一种敌对的关系。

人的文化界说在生物性的人之中画分了若干范畴,也在各个范畴之间形成了敌对的关系。孟子说杨墨是禽兽,是一种敌对;君子告诉小人,我是劳心者,你是劳力者,是一种敌对;甚至圣人作为‘先知先觉’者,相对于‘后知后觉’的凡人,也是一种敌对。在具体的历史实践中,人的各个范畴的关联方式,决定了历史进展的主要方向。

儒家的礼义人伦,是一种安排人际关系的特定模式。它规范了君臣、父子、夫妇、长幼、朋友的各种身分及其相对待的方式,同时也在人群中划分了圣人、君子、国人、野人等几个层次。人的身分虽然有改变的可能,但是当他正当于某个身分时,就必须依着那个身分所相应的规范生活。这样的典范,在历史的推移中,历经种种修正与变异(例如:国人与野人的区别后世当然没有了,但后也却有良民与贱民之别),而其基本精神与结构却大致持续下来。任何一种人伦秩序,也都有其产生的特定时空背景。然而一套秩序典范一旦产生,往往未必能随着时空环境的改变而变更为另一套秩序,因为作为‘一套’秩序,它是整体而有机的,时空环境的部分变动,难以引起秩序中相应部份随之修正。只有当变动的量累积到一定程度时,才可能由另一种世界观建立另一套秩序,取代原有的秩序。儒家伦常在现代中国的崩坏,亦是如此。??



[1]卡西尔(Ernst Cassirer)分析原始_宗教、神话思想,他认为︰‘原始人的心智高度的感受到,使环境四周的要素得以辨认、划分以及安排和分类的欲望和需要。’‘人性的相同欲望,意欲与实在界达成协调,想要生活在有秩序的宇宙里,并且想要克服混乱的状态。’ Ernst Cassirer, The Myth of the State;黄汉青、陈卫平译,《国家的神话》(台北︰成均出版社, 1983),页16-17。

[2]Claude L’evi-Strauss, La Pensee Sauvage;李幼蒸译,《野性的思维》(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89),第二章,〈图腾分类的逻辑〉。

[3]J-J. Rousseau, A Discourse on Inequality;李常山译,《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台北︰唐山出版社,1986),页64-65。

[4]马克思(Karl Marx),《德意志意识形态》,收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第一卷,页24-25。

[5]同上,页34-35。

[6]Ernst Cassirer, Language and Myth;于晓等译,《语言与神话》(北京︰三联书店,1988),页65-66。

[7]汪中,〈墨子序〉,引自︰孙诒让,《墨子闲话》(台北︰世界书局,1986),附录,页20。

[8]沈刚伯,〈儒墨之争的平议〉,《食货月刊》,第二卷第十期,1973。

[9]梅贻宝,〈墨子〉,《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39本,1969。

[10]梁启超,《墨子学案》(台北︰中华书局,1978台四版),页70。

[11]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台北︰中华书局,1977台八版),页117-8。

[12]B.J.Schwartz, The World of Thought in Ancient China (The Belknap press of Havard Univ. press,1985),PP.76.

[13]国人与野人的区别及其意义,参考︰杜正胜,《周代城邦》(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79)。

[14]梁启雄,《荀子东释》(台北︰河洛图书出版社影印,1974),页52。

[15]方授楚,《墨学源流》(台北︰中华书局,1957台一版),页101-104。

[16]梁启超,《墨子学案》,页11。

[17]杜正胜,《从村落到国家》,收入︰邢义田编,《永恒的巨流》(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81),页58-63。

[18]李亚农,《周族的氏族制与拓跋族的前封建制》,收入︰《李亚农史论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页272-273。

[19]陶希圣于1923年曾在《学艺杂志》发表文章,提出此论点。陶氏之回忆录《潮流与点滴》(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64,页56)亦曾述及此事。后来在所著︰《婚姻与家族》(台北︰商务印书馆,1966)及〈服制之构成〉(《食货月刊》),1卷9期)中,都进一步地阐述其论点。杜正胜在〈通贯礼与律的社会史学︰陶希圣先生学述〉(《历史月刊》)第七期)和〈中国传统社会的重心︰家族〉(《历史月刊》)第十二期)中,分别引述陶氏的说法,并加以详细补充说明。

[20]李亚农,《前引书》,页239-243。

[21]关于古代社会的婚姻制度与亲属结构,参考︰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收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李宗侗,《中国古代社会史》(台北︰华冈出版社,1954),第二章,〈外婚与同姓不婚〉︰Robin Fox着,石磊译,《亲属与婚姻》(台北︰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79);I. M. Lewis 着,黄宣卫、刘容贵合译,《社会人类学导论》(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5),第八章,〈人口动态统计︰婚姻与亲属〉W.H.R. Rivers 着,胡贻谷译,《社会的组织》(台北︰商务印书馆,1966,台一版)。

[22]同注20。

[23]参考︰杜正胜,〈封建与宗法〉,《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50本第3分。

[24]参考︰杜正胜,〈传统家族试论〉,《大陆杂志》第65卷2、3期。

[25]同上。

[26]陶希圣,《婚姻与家族》,页6-17。

[27]R.Benedict, Patterns of Culture;黄道琳译,《文化模式》(台北︰巨流图书公司,1987),页12-13。

[28]对民众的这种轻贱形式是相当普遍的。F.L.Baumer︰‘孟德斯鸠一面肯定一切人在公民自由上的平等性,一面又肯定社会要有阶级。同样的,大多数哲学家也都相信社会应有阶级,不过,这阶级不是根据封建特权而分,而是根据财产与启蒙程度而分,而这两者又基于天生才能的高低。除了少数例外,“哲学家”一般都惧怕“人民”。伏尔泰说这种人自成一个阶级,“介于人兽之间”,为其他人而从事体力劳动。这些“愚钝的”人,受情欲与迷信之支配,随时可能成为唯恐天下不乱的煽动家的工具。’Baumer, Modern European Thought;李日章译,《西方近代思想史》(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88),页274。

[29]梁启雄《荀子柬释》以为‘斥为禽兽行,其言恐过当,非批评家正当态度。’同样是不理解‘禽兽行’在古代社会中的特定意含。《汉书》〈高五王传〉︰‘终古使所爱奴与八子及诸御婢奸,终古或参与被席,或白昼使裸伏,犬马交接,终古亲临观。....终古禽兽行,乱君臣夫妇之别,悖逆人伦,请逮捕。’〈梁怀王刘揖传〉︰‘荒王女弟园子为立舅任宝妻,宝兄子昭为立后,数过宝饮食,报宝曰“我好翁主,欲得之。”宝曰︰“翁主,姑也,法重。”立曰︰“何能为!”遂与园子奸。..有司案验,因发淫乱事,奏立禽兽行,请诛。’〈燕王传〉︰‘燕王定国与父康王姬奸,生子男一人。夺弟妻为姬。与子女三人奸,... 下公卿,皆议曰︰“定国禽兽行,乱人伦,逆天道,当诛。”’从以上三个案例,可知‘禽兽行’作为一种罪名,所惩处的都是悖逆人伦之事。人伦是分判人与禽兽的标准,乱人伦的行为则是‘禽兽行’,意义是一贯的。

[30]F.Oppenheimer, Der staat;萨孟武译,《国家论》(台北︰东大图书公司,1981),页5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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