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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频遭国外歧视性反倾销的原因及应对之策

作者:未知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8-01-05


    三、我国频遭国外岐视性反倾销的原因
  1.国外带有及其严重歧视性的反倾销政策导致反倾销案件的增加
  长期以来,国外对我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均采用“替代国”方法计算倾销幅度,这种方法往往导致我国没有倾销的产品被裁定存在高幅度倾销。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已取得实质性成就的今天,大多数国家仍然无视我国经济体制的变化,或继续将我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或通过立法将我国视为“市场经济转型国家”,同时规定严格标准,在某一具体案件中,只有我国企业符合这些标准后,才可以取消“替代国”方法的运用,而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于这些标准过于苛刻,也不具有科学性,我国企业也无法取得“市场经济地位”,结果依据“替代国”方法被课征高额反倾销税。这种歧视性的反倾销政策和做法不但使大量产品因为征税而退出当地市场,更严重的影响在于它客观上鼓励了进口国当地产业不断通过反倾销手段压制我国产品,从而导致案件数量高居不下。
  在我国曾向美国出口蘑菇罐头倾销案中,美国商业部以印度尼西亚作为中国的替代国,理由之一是印尼的经济发展水平与中国相近。这一理由从一般意义上讲,似乎有一定道理(其实,据世行统计,当年印尼的人均国民产值高出中国一倍多),但两个国家的生产情况却不同。中国产蘑菇地区地处北温带,蘑菇可自然生长,生产成本较低,而印尼地处热带,蘑菇栽培需大量使用空调设备,成本必然高得多。以此为前提,将印尼的蘑菇罐头价格与中国的出口价格相比,很容易得出中国蘑菇罐头出口构成倾销的结论。所以西方国家在选择替代国时,尽管按照经济发展水平相当性的原则,但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与替代国的同类产品价格还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包括比较优势,产业规模等因素的影响。因此计算出来的替代国价格往往严重脱离了“非市场经济国家”价格构成的实际情况。
  因此从本质上来看,以不确定的替代国价格计算正常价值的依据,这本身就带有歧视性。反倾销是对贸易保护主义的简单包装,以使其看起来像个不同的东西。而且反倾销并非是为了公平竞争,它的目的是让竞争不公平,带有严重的歧视性。
  2.WTO遏制非关税措施的使用使反倾销的作用更加突出
  世贸组织成立后,传统的贸易保护做法,如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已经受到严格约束。这种情况下,作为世贸组织允许的用于保护国内产业的反倾销手段的使用频率势必大大提高。反倾销已经成为WTO成员用以保护本国产业,抵制不公平竞争行为的最主要手段。过去只有少数西方国家立有国内反倾销法,但现在反倾销立法已经普遍化、全球化。因此近年来各国纷纷以反倾销为法律武器抵制不公平贸易,维护国内产业市场。更有甚者,有时达到滥用的程度,使反倾销变成贸易保护的工具。
  3.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出口竞争力的增强,使招致反倾销带有一定的必然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外贸出口也成倍增长。我国产品不断打入世界市场的结果必然与进口国的相似产业产生激烈的竞争。由于我国产品具有劳动力和原材料的优势,在竞争中往往处于明显的有利地位,于是经营情况日益恶化的当地产业纷纷提起反倾销申请,希望借助这种手段将我国产品挤出本国市场。可以预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行业会与国外产生竞争冲突,这将客观上导致针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件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保持较高的数量。
  4.我国产业和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的经济结构尚不合理,行业的发展缺乏长远规划,注重眼前利益。数量众多的企业分散经营,加之行业管理和协调力度不够,出口管理不够规范,最终导致反倾销案件的发生。例如苹果汁在早几年出口效益较好,各地纷纷设厂,结果由于大量出口使国外市场迅速饱和,最后在美国发生反倾销案件。另外我国对外出口市场对于集中,对某一地区出口量大且急剧增加势必也对当地市场产生冲击,而成为反倾销的对象。如我国金属镁产品向欧盟出口,1993年不足100吨,1996年竟达11000吨,如此巨幅的出口量增长,也就难怪欧盟对其实施反倾销[6]。
  5.企业不应诉或应诉不力往往使对方轻易获胜
  在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中,约有50%的案件无企业应诉,结果使对方不战而胜。不应诉的后果则意味着默认外国的指控。除因“统一税率”使企业应诉积极性降低之外,企业缺乏应诉意识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国外对我们一些产品实行反倾销,我们本来可以积极应诉并有可能胜诉,但一些企业不愿意打这样的官司,那就只能听人家说什么就是什么,时间长了,人家就觉得中国企业好“欺”,动不动就向我们的出口产品提起反倾销指控。另外,国内企业应诉经费不足,反倾销专业人员严重匮乏等问题也是导致企业应诉不利,结果仍是失败的原因。
    四、对歧视性反倾销应对之建议与策略
  反倾销已越来越成为一些发达国家首选的贸易措施,也是国际贸易中合法的贸易保护手段,因此我们出口产品时,应根据我们以往的经验教训,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实现出口市场多元化和“走出去”战略,改善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形象,这是有效避免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前提条件。本着“以质取胜”的方针,引导出口企业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大力发展国际市场容易大、技术含量高的产品,进而提高出口产品的价格,树立良好的产品形象;实施“走出去”战略,也可以使中国企业有效规避反倾销。到国外去投资建立生产基地,以品牌为核心,改变产品原产地,利用国外的原产地产品法,获得生产国的国民待遇。比如我国到墨西哥建立生产厂,产品的“户口”就在墨西哥。根据原产地规则,“中国造”产品与墨西哥产品一视同仁,而且还能自由出口到与墨西哥达成自由贸易协 议的34个国家和地区。[7]
  2.政府应建立健全反倾销应诉机制,加大政府交涉力度,为企业应诉提供有利的支持和帮助。这需要做好以下工作:(1)建立反倾销协调机制,密切配合一致对外;聘请有经验、有影响的中外律师出庭抗辩;(2)建立反倾销应对基金,以缓解企业在应诉中财力不足的困难;外经贸部还可将中央反倾销专项基金的使用主动权适当下放给有关商会,让其有权主动掌握合理应诉基金,在一接到反倾销调查时,立即选聘律师,通知所有相关企业,准备材料,及时进行答辩,改变要求企业先出资后答辩的做法,促使其踊跃应诉;(3)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快培养一批精通国际反倾销应诉的专业法律人才,为反倾销应诉取得胜利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持。
  3.建立、完善行业协会组织。反倾销的应诉人是企业而不是一国政府,但遭反倾销的却是一国的所有企业,因而反倾销不是个别企业的事。由于反倾销案件很复杂,仅凭企业自身的力量难以取胜,所以在应对外国的反倾销时,一个行业内的主要企业的联合与某一两个企业单打独斗相比,是更有效率的,所以我们应重视行业协会等组织的建设。根据国家经贸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授予有关行业协会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有关职能及委托有关工作的通知》,反倾销行业协会具备了相应的职能,主要职能有:动员涉案企业参加应诉;组织召开应诉会议;负责本行业产品出口价格的协调,维护出口秩序;参与本行业产业损害调查等。在对外应诉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4.加大对外宣传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力度,坚决反对国外对我国歧视性的反倾销是政府和企业的共同责任。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已有多年,并且是载入宪法和外贸法的,但仍有国家视我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且实施歧视性的反倾销,使我国的经济蒙受损失。尽管在我国入世谈判中,准许WTO成员国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15年内仍可使用“替代国”的办法,但前提条件是我国企业不能清楚证明自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行的。[8]如果能证明,则对方应使用我国企业自己的生产成本或国内的销售价格。我国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的《反倾销条例》,足以表明我国的鲜明态度:决不允许国外产品在中国倾销,更不允许我国的产品到国外去倾销。为此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府都必须不断加强对外宣传的力度,让世界更真实地了解中国。另外我国仍需加快完善市场经济步伐,依实际全方位的提高市场化程度,逐步实现向市场经济的全面转轨,方可早日成为世界公认的市场经济国,而免遭国外的贸易歧视。
  5.建立灵活善变的经营策略也是提高企业竞争力、防遭反倾销的有效途径。随着国际竞争的加剧及生产要素市场的逐步规范化,靠低价竞销已不可行。种种迹象表明,我国开放的进程不会也不能停滞,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之后,在市场准入与市场开放成为现实的情况下,我国企业将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首先要控制好出口产品价格水平,尤其要贴近进口国竞争产品的价格水平。还要控制好产品的数量的增长速度,切忌某项产品在短期内大量或成倍增长,不顾进口国市场容量以及进口国相关产业生产经营状况如何。所以出口企业应加强自律,发展公平、有序的出口贸易,在价格策略上企业只有变单一的价格竞争策略为综合灵活的非价格竞争策略,才可能真正获得高效益和持久的竞争力。政府要建立必要的惩罚制度,以保障出口外贸秩序的正常化。
  6.不应诉或企业应诉不力是企业自断出路的做法,企业敢于应诉是处理反倾销问题有关键。在收到反倾销立案调查通知后,企业如不应诉,对方国就有权使用“最佳可获得信息”,这往往是对被起诉方很不利的数据。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要通过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扭转消极应诉的局面。外经贸部要将1999年制定的体现“谁应诉谁受益”原则的具体规定落实到位,并加大奖惩力度。对积极应诉企业在出口许可证和海关审价等方面给与补贴和重奖,调动企业应诉积极性。对应诉不力、大愿付出代价的甚至还利用别人艰苦努力赢得的反倾销“无损害”胜诉成果继续搞低价竞销的进行严厉处罚,甚至取消其生产经营权,外贸经营权等。我国近十年反倾销应诉的绝对胜诉率达37.5%,即无税和无损害结案。因此,我国企业面对反倾销诉讼必须快速应诉,同时还要做到应诉得力。反倾销案一旦开始,企业就应当努力获取充足的信息,充分准备好应诉材料,争取胜诉。因此政府应鼓励应诉,奖惩并举,对于应诉的企业要给予奖励,增加其出口配额,鼓励企业要勇于应诉,据理力争,不畏强权,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将因遭受反倾销而带来的损失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而且反倾销应速消极局面定会大为改观。
【参考文献】
  [1] 陈铁军.充分利用WTO规则积极应对出口反倾销[J].外贸经济、国际贸易,2002,(4):90.
  [2] 唐礼智,唐建中.外国对华反倾销透视及启示[J].外贸经济、国际贸易,2002,(10):54-58.
  [3] 陈茵.中国入世后何以应对反倾销[J].外贸经济、国际贸易,2002,(9):52-55.
  [4] 钟欣.应对入时的冲击中国产业要穿合法的“防弹衣”[N].中国贸易报,2002-5-9(3).
  [5] 李红阳.拿起“世贸”武器,中国玻璃抗击反倾销[N].中国贸易报,2002-4-25(4).
  [6] 杨屏.国外对华反倾销发展态势及应对措施[J].外贸经济、国际贸易,2002,(11):68-71.
  [7] 贾伟伟.我国已成为遭受反倾销最多的国家[N].中国贸易报,2002-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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