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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立法与公共图书馆的发展

作者:未知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8-01-04


    3 图书馆立法的必要性
    3.1 图书馆法是保证事业发展所需要的专门的行业法规
  继美国于1846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公共图书馆法,英国也于1850年颁布了公共图书馆法,立法大大加快了欧美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从而极大地推动了其文化、科学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
  据介绍,目前全世界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250多部图书馆法规,全世界有1/3的国家有图书馆立法。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颁布单行的规章性图书馆条例以来,深圳、上海、北京先后进行了地方立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经费不足、管理体制陈旧

、业务队伍缺乏等制约图书馆发展的重要问题,保证了社区图书馆的配置。但上升到国家的层面,我国目前尚无一部完整的国家级图书馆条例。很多地方的公共图书馆和社区图书馆在规划建设上缺乏科学标准,存在着无序状态。这一切都亟待通过立法来予以保障。
    3.2 图书馆经费需要图书馆法作法律保障
  经费是事业发展的基础,法律手段是最有力也是最有效的保护措施,它规定国家、社会对图书馆发展的责任,确保图书馆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尤其是保护了图书馆经费的来源和图书馆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及利益等。
    3.3 图书馆立法是读者需求与图书馆发展的需要
  面对知识更新和信息产业的迅速崛起,人们对图书馆的利用率和需求值更高,这与图书馆事业发展滞后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图书馆事业要健康顺利发展,就得依靠图书馆法来进行保障。因此,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图书馆法实在是当务之急。据悉,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的工程已经在2001年4月正式启动。我国图书馆法的编制应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图书馆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编写,以期少走弯路,大力推动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4 图书馆立法所应规范的主要内容
    4.1 图书馆设置与体制
  图书馆法首先应该对图书馆的设置体制做出规范:国家文化部设置国家图书馆;各级政府设置公共图书馆;机关团体或法人单位设置专门图书馆;鼓励集体和个人兴办图书馆。法律做出这样的规定对促进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是有益的。
  明确了图书馆的设置体制,实际上是明确了图书馆的最终责任者。“谁设置,谁投入”是图书馆活动的基本原则。设置主体拥有管理图书馆的权利,也要向图书馆投入经费、配备人员、设施等,承担保证图书馆正常运营的责任。
  公共图书馆和社区图书馆是图书馆社会形象的集中体现,是公众认识和理解图书馆的主要渠道。因此,法律应该对公共图书馆和社区图书馆系统的服务网络建设做出基本规定:一是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社会发展状况、人口数量和分布,并参照国际通行标准确定公共图书馆和社区图书馆的数量、布局和规模;二是公共图书馆和社区图书馆网点建设应该纳入地方发展、城镇与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前者说的是建设图书馆服务网的依据,后者说的是图书馆服务网的实现途径。这两点的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
    4.2 经费、馆舍、设备
  这些事项的责任主体都是图书馆的设置者,包括各级政府,而不是图书馆。
  从经费而言,总的原则应该是图书馆的经费列入各级政府或图书馆的设置主体的财政预算,确保图书馆的经费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长。从理论上说,“列入财政预算”是对图书馆经费的一个基本保证,因为预算项目具有法律权威性。
  图书馆经费除正常预算调拨外,对新增经费也应作出规定:图书馆的设置主体应确保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随资源价格上涨而及时增加;国家设立图书馆事业发展专项基金,并明确专项基金以国家拨款为主。
  设立国家图书馆事业发展专项基金,是国家对发展图书馆事业支持的体现,对地方各级政府也起一种示范的引导作用,同时又使国家文化行政部门有了一种有效调控全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的经济手段。目前国家已经设立了“出版发展专项基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基金”等,所以,以制定图书馆法为契机建立国家图书馆事业发展专项基金,有现行有效的政策和事实为依据。
    4.3 资源共享
  资源共享是图书馆建设的目标。“国际图联”在1976年提出了“出版物世界共享”的规划,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78年将这一规划纳入该组织的计划之内,并再次重申了“实现全球文献资源共享”的思想。由于我国图书馆分为公共、科研和院校三大体系,导致各自为政、重复建设、缺少联系,互不协调。因此,通过立法规划同一地区或全国的图书馆建设,要统一分类法,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以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
    4.4 知识产权保护
  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对图书馆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及的很简单,仅规定了图书馆为保存版本的需要而复制其所收藏的作品属“合理使用”。但在实际工作中,在图书馆的复制,大都是满足读者需求的复制。英国、日本等国均用法律规定了图书馆影印品须付版权费。因此,在我国的图书馆建设中,就需要立法对图书馆工作中的版权问题做出规范,既能够合理引用文献,也能维护版权权益,以与国际管理接轨,扩大国际交流和促进资源共享。
    4.5 图书馆服务与利用者权益保障
  提供服务是图书馆的根本任务。因此,它应该在法律中占有重要地位。就国际惯例来看,图书馆服务就是提供文献信息资源、提供活动、提供场地三大方面。我国的法律应该结合国际惯例与中国实际,对图书馆服务的主要内容做出基本规定。在提供活动方面,考虑现实状况,法律应该对图书馆做出适当的规范。例如,图书馆可以举办培训班、辅导班等,但前提是以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养为目的;图书馆可以开展其他服务项目和服务活动,但前提是与图书馆的性质、功能相称。
  利用者权益保障与图书馆服务密切相关。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出版的《公共图书馆宣言》(1994年修订)中明确指出:平等、自由地利用图书馆、享受图书馆服务是现代社会中每一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有关利用者权益保障的理论和实践还比较薄弱,因此,这种理论在图书馆立法中应该有明确的体现,以引导图书馆和社会公众转变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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