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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的会计处理与税收政策分析

作者:梁萍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8-10-22

  (二) 英国

  英国目前已成为世界第二大创业投资国, 其创业投资规模几乎占整个欧洲的一半, 居遥遥领先地位。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统计, 2001 年英国针对处于起步和扩张期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占GDP 的比重虽然名列第四位, 但包括管理层并购在内的创业投资占GDP 的比重却名列前茅, 远远超过美国。其重要经验是先后出台了三项针对创业投资的税收激励计划。例如, 为鼓励个人通过创业投资基金间接从事创业投资, 1995 年出台了“创业投资信托计划”, 对专门从事创业投资的“投资信托”(本质上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 , 给予三方面税收优惠: (1) 创业投资公司免缴资本利得税; (2) 个人投资者从创业投资公司的所得(包括红利收益所得和处置创业投资公司股权的资本利得) 免缴所得税; (3) 对于持有创业投资公司股份超过3 年的个人投资者, 可以按其投资金额的20 % , 抵免个人所得税。为鼓励大型实业类公司从事创业投资, 2000 年出台了“公司创业投资计划”。

  该计划规定, 开展创业投资业务的实业公司可获得以下税收优惠: (1) 如果投资于小型加工贸易类企业并持股3 年以上, 公司可获得相当于投资额20 %的公司税抵免; (2) 如果将投资所得再投资, 公司可延迟缴税;(3) 如果在处理创业投资计划时出现损失, 公司可以从其公司收入中扣除损失, 以减少税基。

  (三) 加拿大

  加拿大是创业投资业的后起之秀。1995 年以后, 在税收优惠等政策的激励下, 其创业投资业才快速发展起来。据统计, 到2001 年, 加拿大针对处于起步期和扩张期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占GDP 的比重已列居世界第二。为拓宽创业资本的来源, 鼓励雇员依托工会组织, 投资设立“劳工创业投资公司”, 联邦政府对投资者实行相当于投资额15 %的税收抵免。此外, 一些省政府还另外对“劳工创业投资公司”的投资者实行地方税收抵免。

  例如, 在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等省, 还对投资者按相当于投资额的15 %提供省政府税收抵免。为改善区域内起步期企业的融资环境, 不少省份对其他类型创业投资公司也制订有税收优惠政策。例如, 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 对持有注册创业投资公司股份的当地投资者, 可以获得相当于投资额30 %的个人或公司税抵免。

  (四) 韩国

  韩国的创业投资业在1990年代早期几乎为空白。1998年, 韩国政府通过税收激励等政策, 大力促进创业投资业发展。到2001 年, 韩国针对处于起步期和扩张期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占GDP的比重, 在OECD成员国中已名列第三。其重要经验是对创业投资实行双重激励:

  一是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凡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的公司和个人, 如果持有份额满5年, 都可获得相当于投资额15%的合并所得税抵扣。

  四、完善我国创业投资会计处理与税收政策的途径

  (一) 完善现有税收政策

  从在现行税制及相关环境框架内的政策选择分析,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作为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按照这一标准, 即使国家工商总局能够顺利推出《合伙企业法》, 有限合伙制企业实质上也已经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因此单纯改变企业组织形式, 并不能避免重复课税。因此, 在此情况下针对创投企业的税收优惠, 应顺应税制改革方向, 采用法人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判断标准。一是按税制改革方向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

  按照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作为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无论创业投资机构是否采用合伙制,都不能避免重复课税。但如果税制改革方向是朝着以法人为纳税人的判断标准确定纳税主体的方向发展, 则创业投资机构采用有限合伙制就可以避免重复课税问题,因为在这种税收体制的框架下, 凡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都归入公司所得税课税范围,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归入个人所得税课税范围。在以上原则下, 有限合伙制的创业投资机构就不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重复课税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二是对最终投资者的税收政策: (1) 当最终投资者是企业的情况下, 应采取投资分红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2) 当最终投资者是个人的情况下, 应免除其个人所得税的重复课税。对个人投资者获得的股息分红和退出时的资本增值, 比照国家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处理,鼓励出资人进入创业投资。

  (二) 改革企业所得税中研发费用的扣除办法

  研发费用是指用作为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生产经验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 是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 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 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 %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条件就是比上年实际增长达10 %以上的盈利。然而, 初创的风险企业很可能出现亏损, 亏损的风险企业就无法享受到该项扣除。最好的办法是将研发费用的扣除直接和投资者的利益结合起来, 采取向投资者退税的办法, 即允许创业企业以当年产生的研发费用按投资者的投入比例直接去抵扣投资者的其他收益, 特别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可以允许他们用分摊到的研发费用去抵扣他们的个人收入从而减少他们的个人所得税, 而如果该项目是由投资基金所组建, 那么研发费用可以用来扣除他们投资其他风险企业得到的收益。

  (三) 创新观念, 改进相关税收政策

  可以更多地借鉴经济学分析和国际创业投资的实践经验, 在现有观念上进行突破, 将创业投资机构作为一个“融资中介”, 而不是按照现行的做法当作一个普通的企业来看待, 在解决困扰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税收环节上, 可以采取下列做法:

  一是创业投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发达国家在对创业投资的税收制度安排上, 一般将创业投资机构作为一种“透明组织”或“投资管道”投资收益按照协议全部分配给出资人。如果我们可以把创业投资机构作为一个与“投资管道”相类似的“融资中介”,那么创投企业本身就不应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而是由出资人在取得收益后按照自身性质缴纳所得税。这种做法既能够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创投业的重复课税问题, 又有利于创业投资机构吸纳投资, 特别是具有免税资格的投资主体(如养老基金等) 的资金。

  二是利用税收抵免引导出资人投资, 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我国对高科技企业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高科技企业的投资者却没有所得税方面的优惠。为了鼓励投资人将资金投入到创业投资行业之中, 应采取大力度的倾斜性政策。从境外的做法看, 英国和台湾所采取的投资税收抵免政策值得借鉴。在投资税收抵免制度下, 创业投资行业的最终投资人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抵免其从其他经营项目中取得的应税所得。

  另外, 无论是在创新型税收政策建议下还是在改进型税收政策建议下, 都可以考虑取消对创业投资和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管理费和咨询费收入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但对于创业投资管理公司的其他各项收入, 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具体来讲, 凡是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 都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加的政策,但对于其“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则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因为从提高创业投资行业的运行效率, 以及提高投资质量的角度出发, 应鼓励设立独立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但按照现行税制, 这会造成营业税负担的增加。一些创业投资机构为了规避对管理费收入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 采取将创业投资机构与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合并的方法。但这对于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是不利的。其结果是, 国家的税收被规避, 而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也受到了负面的影响。

  参考文献:

  [1] 李得都. 关于我国创业投资的税收政策分析[J] . 经济管理,2006,(4).

  [2] 徐冠华. 始终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摆在突出位置[N] .经济日报,2006-1-9.

  [3] 程小文. 我国创业投资税收政策创新探讨[J] . 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4).

  [4] 顾奇志. 自主创新从增加科技投入做起[N] . 中国知识产权报,2005-11-14.

  [5] 邓正红. 关于创业投资的税收政策分析[J] . 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6,(4).

  [6] 邵海波,易林. 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N] . 日照日报,2006-3-2.

  [7] 李学勇. 确立企业在技术创新中主体地位[J] . 求是,2007,(4).

  [8] 卢东斌. 自主创新:企业发展的根本出路[J] . 求是,2005,(12).[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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