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论文网 >> 经济学论文 >> 行业经济论文 >> 住房保障问题完善研究论文

住房保障问题完善研究

作者:史本凤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9-04-12

  (二)规范政府干预住房市场的方式

  我国实行的是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中,市场对住房资源起着基础性的配置作用。就我国目前而言,政府关键要从住房发展计划、加强财政税收优惠等方面进行干预。

  1、制订住房发展计划

  通过目标明确的住房发展计划来实现其住房发展目标,最终达到住房保障的要求。目前,我国各级政府亟需制订住房发展计划。避免住房建设发展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确保住房发展的系统性。同时,定期向社会公布政府住房发展计划,使社会居民及时了解政府的住房目标、发展状况和趋势,从而稳定社会对住房市场的预期,避免住房市场的大起大落,确保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协调地发展。

  2、加强财政、税收、金融优惠政策的实施

  当前我国政府应该尽快出台系列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为解决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提供良好的财政支持。

  (1)出台政策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兴建廉租房并按指定的价格出租,大量增加廉租房的供给量,减轻政府直接建设廉租房的财政压力。可给予开发商提供优惠利率的贷款,并对其租金收入实施相应的税收抵扣优惠等 。

  (2)出台中低收入居民贷款购房的税收抵扣政策,如可以向政府申请优惠利率贷款,由财政进行贴息,并可用每月的贷款还款额进行所得税的抵扣等。

  (3)进一步降低房屋出租税费,鼓励居民出租多余的房屋,以增加出租房屋的总供给量。

  (4)加强政府财政资金的补贴量,扩大最低收入居民享受租金补贴的覆盖面。

  (三)建立健全住房分类供应体系

  近几年来,我国政府也意识到住房分类供应体系存在的问题,多次下发文件强调落实住房分类供应的主体和比例。当然,要真正解决好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还必须进一步完善和改革现有的住房分类供应体系。

  1、改革和完善现行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从目前我国的经济、社会现状来看,作为经济还比较落后的发展中人口大国,经济适用住房在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中至关重要,对解决占我国大多数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对于稳定社会、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的居住水平,建设和谐社会有着巨大的作用。而现行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存在的各种弊端已严重阻碍了其进一步发展,亟需改革和完善。

  (1)重新定位经济适用住房的性质

  由于各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量的日益减少,致使我国的“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为主”的住房分类供应体系始终无法建立起来,中央政府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但又无法很好地解决现行政策下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问题,于是,在2003年以后发布的各个规定中,又提出了建设普通商品房、中低价位商品房为主的供应要求,造成了我国住房政策体系的混乱。因此,当前关键是要统一对经济适用住房的认识,国家应将经济适用住房与普通商品房、中低价商品房等政策性商品房合并总称为经济适用住房。

  (2)大力发展重新定位的经济适用住房

  在政策上定性准确、定位清晰后,就应该大力增加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的供给:

  第一,转变供给方式。目前,我国许多地方的经济适用住房都是由政府所有的国有开企业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负责建设、分配、管理一揽子工作,这种做法并不妥当。作为一个经济主体,这些开发企业在本质上同样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再加上分配、流通、管理等工作的合并,事实上营造了暗箱操作、滋生腐败的土壤。因此,在重新定性经济适用住房后,大量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就应该在全社会范围内实行限定销售房价的土地及项目拍卖模式,让社会上的所有开发商一起参与竞争,谁的管理水平高,谁的竞争能力强,谁就能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获取合理的利润。从而改变政府部门或下属国有企业独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垄断局面,有利于经济适用住房质量的提高和环境的改善。

  第二,大力增加供给数量。我国当前应大力增加经济适用住房的供给量,力争使针对中低收家庭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量所占社会开发总量的比重与中低收入家庭占社会家庭比重基本相符,这个比重应该达到50%以上 。应该说,在明晰经济适用住房的定性,推行社会化的限价土地拍卖方式后,我国各地政府完全可以使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比例达到住房总供给量的50%—70%以上。可以预见,这对于稳定房价,抑制房地产投资过旺,引导住房合理消费,保持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将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第三,改变供给结构。在原有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模式下,供给结构还是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许多地方不顾自己的实际情况,片面追求大户型,许多地方虽然规定了要建中小户型,但在实际管理中,又未加以严格控制,从而在事实上造成了经济适用住房面积过大的状况。这显然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针对中低收入阶层的本意相违备了因此,我国在现阶段的住房建设更应该以中小户型为主,尤其是针对中低收入的经济适用住房而言,更应如此。必须严格控制户型,改变现存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面积过大、结构失衡的状况。

  2、改革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廉租住房供应体系作为城镇住房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我国住房保障的最底线部分,受到城镇最低收入居民的关注。因此,当前,从全面建设小康的目标出发,要想更好地发挥出廉租住房体系的效用,必须尽快完善现行的廉租住房制度。

  (1)改革和完善廉租住房的供给方式

  廉租住房的供给决定了廉租住房的覆盖面,体现了政府解决最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的程度。

  第一,坚持发放货币补贴的原则,取消实物配租。当前关键是要求各级政府尽快做好本地区廉租对象的调查、建档工作,确立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廉租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尽快全面实施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发放政策,停止政府投资建设廉租房。

  第二,转变原有的政府一元化供给为社会多元化供给。当前,我国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政策支持文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廉租住房,明确可以享受的优惠条件,如低价或划拨土地、低息或财政贴息贷款、税收减免和抵扣等,从而吸收广大的社会资金投资廉租住房,有效增加廉租住房供给量,减轻政府的压力。

  (2)落实廉租资金来源

  当前要建立完善的廉租房保障体系,就必须解决好这个问题,明确要求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廉租对象的范围和补贴标准,详细测算每年所需的廉租补贴资金,并在当年的财政预算中单项列支,建立以财政预算为主的住房保障专项基金,使廉租住房资金来源稳定可靠,切实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3)大力发展住房租赁业

  我国近年来,各地房价飞涨,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可供租赁的房屋太少,居民对于住房的选择空间太小,导致了对于住房的需求基本上集中在了购房需求上。由于我国今后将对廉租住房全面采用货币补贴的方式,而要较好实现这种方式的前提就是住房租赁市场必须规范、发达,必须有大量的住房特别是中低档的住房可供出租。因此,可以说,要想使我国的廉租住房制度得到很好地执行,必须充分发展我国的房屋租赁业:

  第一,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规定,鼓励房屋业主拿出多余的住房进行租赁,政府进行税费优惠。

  第二,鼓励社会开发商投资建设低标准的低收入住房,政府提供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三,鼓励房屋租赁中介行业的发展,促进房屋租赁业的规范、发达。

  第四,加强租赁登记备案的管理。可以实行政府货币补贴直接拨付给房主的方式,避免货币补贴资金被挪用,这就要求房产管理部门做好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3、改革和发展住房金融体系

  一个完备的房地产市场,离不开房地产金融的支持,一个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更是离不开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保证。当前,我国在住房保障中主要推行了公积金制度,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但总体来看,作为一个完备的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部分,现行的住房金融仍需大力改革和完善。

  (1)强化公积金制度

  第一,强化公积金的强制储蓄力度。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5%”,从现在来看,这个比例太低了,应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虽然现在不少地方的比例已提到8%的水平,但仍然偏低。按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看,应该将缴存比例提高到25%左右比较合适。

  第二,提高公积金的互助性。当前应尽快加强公积金的互助性,放宽对中低收入居民的贷款条件,不仅能给更多的中低收入家庭购房提供支持,也有利于提高公积金的资金使用效率,有助于公积金的保值增值,为政府解决住房问题提供更多的资金来源。

  (2)建立政府住房金融机构

  作为商业性的住房金融机构,其行为受市场机制的制约,其目的是趋利避害,不愿经营低利润、高风险的贷款服务。相比高收入家庭的商业住房贷款,中低收入居民的贷款正表现为这种特征。因此,必须建立非营利性的政府住房金融机构作为商业住房金融金构的补充。专门的政府住房金融机构其主要职能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为投资建设面向中低收入阶层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等的开发商提供政策性的优惠利率贷款,从资金上鼓励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的兴建,降低其投资资金成本,以有效增加公共性住房的社会供给总量。

  第二,为中低收入阶层购房贷款提供政府担保,可以建立专门的风险基金,解决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贷款难的问题,增强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能力。

  第三,为其他专门性的住房金融机构提供财政贴息或低息贷款。

  (四)健全住房保障法制建设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住房福利化,现代意义上的住房保障是最近几年才产生的,法制明显滞后,目前已经制约了我国整个住房产业的健康发展,应尽快加强住房保障法律的体系建设。

  (1)在宪法民法中强调公民居住权的规定。我国现行的《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完全可以在此基础上增加“国家保障公民的居住权,国家致力于改善公民的居住条件,保障公民的基本居住条件。”等有关公民居住权的条文,从而提高国家和社会对于公民居住权的重视和责任,也为专门性法律的制订提供最基本的依据。

  (2)制订专门性的住房保障法律。当前,我国亟需建立此类的《住房法》从根本上明确我国的住房保障发展目标、计划,住房保障实现的方法、机制,政府的责任等原则性的法律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住房保障真正进入有法可依的发展轨道,确保整个住宅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结束语

  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一个重要内容。住房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更应将作为现阶段的政策目标,并在实践中努力寻求自身的完善与发展,不断提高房地产行业的发展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

  参考文献

  [1]郑功成:《社会保障学——理念、制度、实践与思辨》,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2]林嘉:《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与创新》,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编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4]褚超孚:《城镇住房保障模式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5]迟景明、孙波:《社会保障权的基本概念辨析》,载《大连海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6]李乐平:《社会保障权的界定和历史考察》,载《玉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06年第27卷。

  [7]李乐平:《论社会保障权》,载《实事求是》,2004年第3期。

  [8]唐政秋:《社会保障权探微》,载《行政与法》,2005年第4期。

  [9]贾智莲:《社会保障政府责任的探讨与现实选择》,载《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10]刘家强、唐代盛、蒋华:《中国新贫困人口及其社会保障体系构建的思考》,载《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社会保障制度》,2006年第l期。

  [11]张妹:《浅析社会保障权的主体》,载《行政与法》,2004年12期。[论文网]

  [12]龚向和:《社会权司法救济之宪政分析》,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5期。

  [13]彭善利:《关于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的思考》,载《中国建设信息》,2002年第7期。

上一页 [1] [2]

论文搜索
关键字:房改 住房保障 住房
最新行业经济论文
浅析低碳经济环境下纺织印染行业现状及发展
浅谈数智经济对财会行业的冲击及启示
浅析大数据背景下智能快递柜的发展策略
军工产业军民融合发展中的产融结合模式研究
长江三角洲区域创新生态系统发展路径与运行
高新技术产业并购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面临的
我国共享制造现有实践案例研究
博物馆文创产业发展的SWOT分析
新中式家具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
论我国第三方物流的现状与对策
热门行业经济论文
浅淡农家乐
试论企业核心竞争力及其培育
论房地产开发风险
住房保障问题完善研究
论我国当前的物流产业
加强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管理路径选择
中国纺织品对外贸易浅析
中国汽车业战略分析与思考
从消费者需求看现阶段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
中国汽车及其附诸行业的简单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