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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型农民的职业教育与培训

作者:吴忠香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1-05-31

  摘要:新型农民是指从事农业或相关产业的职业者,他们必须具备较高的文化素质、科技素质、经营管理素质、法律素质、思想道德素质和身体素质。我国农民素质现状与新型农民的素质要求还具有一定的差距。尤其是需要通过职业教育与培训来提高我国农民的科技素质、经营管理素质和法律素质。

  关键词:新型农民;培养;素质;职业教育与培训。

  自十六届五中全会以来,党中央不仅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而且提出培养新型农民的新理念。近年来,对新型农民素质内涵、评估及发展对策的研究成为了学术界研究的热点之一。本文就什么样的农民才是新型农民,我国农民目前是否具备新型农民的素质要求,还存在哪些差距,应该通过怎样的途径来培养新型农民等三个问题进行重点论述。

  一、新型农民的界定。

  目前国内有关新型农民的研究较多,对新型农民的理解也大多以“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三个方面为基准。新型农民主要是相对于传统农民而言的。有研究者指出,新型农民作为一个全新的概念,可从四个层面来把握:(1)从历史发展的层面,新型农民是一个历史范畴,是一定的社会历史阶段的产物。随着科技和社会进步、先进文化发展,新型农民的内涵也将随之变化,培养新型农民的要求也将随之提高;(2)从社会角色层面,新型农民更是一种职业角色,而不是传统意义上偏重的身份角色;(3)从自身能力层面,新型农民要达到“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等要求;(4)从意识和观念等层面,新型农民要用现代观念来武装自己的头脑,破除迷信观念和小农意识等,具有创业精神、开拓意识和较高组织化程度。[1]此外,中国农民素质研究课题组在《中国农民素质报告———新型农民素质调查评估与分析》中提出,新型农民应具备“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守法制”、“讲风尚”和“爱健康”等六大核心素质。结合以上两种主要观点,新型农民是指从事农业及其相关产业的具备较高文化素质、科技素质、经营管理素质、法律素质、思想道德素质以及良好的身体素质的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农村建设需要的劳动者。

  那么,当前我国农民的素质现状如何?是否具备这六大核心素质?相关研究者对此进行了大规模的问卷调查统计,对中国农民的素质现状进行了评估与分析。

  二、农民素质现状及存在问题。

  根据对新型农民素质内涵的理解,结合相关学者对我国农民素质现状的调查研究,当前我国农民素质主要特点及问题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文化素质和受教育水平总体上有较大提高。

  据中国农民素质研究课题组(以下简称课题组)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农民的整体知识文化水平获得了较大的提高。自1985年到2004年的20年里,不识字或是识字很少的农民比重由27.9%下降到7.5%;小学教育程度农民所占比重由37.1%下降到29.2%;受到初中教育的农民比重由27.7%上升到50.4%;受到初中以上教育的农民比重达到12.9%(2004年)。[1]从这些数据可看出,我国农民的文化素质已得到很大提高。但是,真正的新型农民,不只是能说会写,或者是统计意义上的教育程度的普遍提高,更主要的是要有先进的思想观念和文化观念,有自主自强、艰苦创业、勇于创新的精神。因此,要培养新型农民,不仅是要加强知识教育,更主要的是要转变农民的思想和文化观念。

  (二)科技素质普遍偏低,参与技能培训的积极性不高。

  据课题组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农村居民参与技能认证和职业教育的总体水平偏低,全国平均参与率为6%左右。对非农专项技术技能的掌握程度相对不高,技能结构比较单一,对非农专项技能的学习需求潜力较大。有近三分之一的受访居民对参与技能培训的意愿不够明朗或者态度消极。

  显然,这与新型农民的要求相差较远。新型农民的科技素质要求是要具备一定的科学技术基础,熟练掌握一项到多项从事农业或相关产业生产的技能,实现科学种养或有效转移就业。

  (三)经营管理意识和法律意识依旧薄弱。

  课题组调查结果表明:我国农民对价格、质量和成本意识表现出较高水平,然而在广告意识和创新意识方面比较薄弱,农产品的销售渠道狭窄,进行农业生产的市场导向仍需加强。在对土地的经营上,都表现出对国家土地政策和土地使用权稳定性的期求。作为新型农民,必须具备一定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能力,能够合理配置各种资源,在开展生产和参与市场经营活动中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在法律意识方面,我国农民的现状与新型农民的要求也有很大的差距。受访居民对农业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和农业技术推广法等与农业生产密切关联的法律法规表示不了解的比例较高,对有关婚育和社会治安的义务了解程度较高,对所具法律权益了解不足。作为新型农民,在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中,必须具有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身权益的意识。这里,不只需要了解和掌握与农业生产相关的法律知识,而且对消费者权益法、工商管理条例等也要有相当程度的了解,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能够果断地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护。

  (四)思想道德素质和身体素质得到持续提高。

  思想道德素质具体表现在婚姻观、金钱观、赡养老人观、人际交往观、宗教观等方面。调查结果显示:在婚姻观上,受访居民对婚姻的自主性、合法性等方面有正确的认识,对一些落后的和传统的婚姻观因素持有明确的批判态度和更多的宽容态度;在赡养老人方面,绝大多数农村受访者有自觉履行赡养义务的意识;在宗教信仰方面,大多数受访农村居民没有正式的宗教信仰,并对非法迷信活动等具有较高的警惕性。身体素质是最基本的健康素质,也是其他各种素质的最根本的载体。

  据人口普查资料计算,从1990年到2000年的10年间,全国人口平均寿命由68.55岁上升到71.40岁,农村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也达到接近70岁的水平。有36.2%的受访居民对自身的健康状况非常自信,有38.7%的受访居民表示自己身体基本健康。受访农村居民的家居卫生环境获得明显改善,但整体村容村貌和环境的治理与维护仍需加强。

  从以上各项素质的调查结果可以看出,我国农民的整体素质水平得到较大提高,尤其是在文化素质、思想道德素质和身体素质三个方面有了很大改观。然而,其科技素质、经营管理素质和法律素质水平仍然比较低。因此,我国农民能否成功转化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所需要的新型农民,关键在于科技素质、经营管理素质和法律素质能否得到提高。毋庸置疑,培育新型农民是一项伟大而艰巨的任务。充分发挥农村职业教育与培训的作用,有助于这项任务的逐步完成。

  三、加强职业教育与培训,提高农民各方面素质。

  提高我国农民的素质,不仅要依靠农村的基础教育,更主要的是要不断完善农村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发挥农村职业教育与培训在提高农民素质方面的优势。农村职业教育与培训“并不局限于单纯的农、林、牧、渔大农业,而应该从农业中走出来,把教育内容扩展到‘加工、运输、服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2]

  (一)提高农民的科技素质。

  新型农民对科技素质的要求,就是要求农民具备一定的科学技术基础,熟练掌握一项到多项从事农业或相关产业生产的技能,实现科学种养或转移就业。农村职业教育与培训是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到农业生产中的重要桥梁。有关资料表明,我国每年约有6 000-7 000项农业科研成果面世,但其转化率仅为30%-40%,远低于发达国家70%-80%的水平。[3]一项农业科技成果只有成功地转化到实际的生产过程中,才能真正发挥其对农业生产的贡献。农村职业教育与培训与农业生产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也具有实践、设备、信息方面的优势,相对于普通教育而言,更有利于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

  据中国农民素质研究课题组的调查,受访农民对农业生产技术和加工技术的学习需求突出,他们在有关现代农产品加工、包装、运储及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技能水平亟待开发和提高。因此,针对我国农业科技研究成果的特点以及我国农民对农业科技的需求,各地方可以有针对性地对当地农民开展相关的农业生产和加工方面的技能培训。

  农业科技的教育与培训不只是县域职业教育中心应尽之责,也是其他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应重点考虑的业务范围。有关部门有必要整合当地的职业教育与培训资源,为当地农民提供所需的科技培训,这样可以逐步提高农民的科技素质,进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

  (二)培育农民的经营管理素质。

  新型农民对经营管理素质的要求,要求农民具备一定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经营管理能力,能够合理组织、配置家庭或组织的人力、财力、物力以及土地等资源,开展生产和参与市场经营活动,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从“农夫”变成“农商”。

  长期以来,受传统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思想以及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农民的市场经济意识薄弱,农业生产效益低下,生产的主要是初级成品,并且市场销路狭窄。因此,通过职业教育与培训,要使农民不断转变思想,适应市场经济新形势,树立和培养农业生产的经营管理意识。(1)使农民初步形成价格意识和竞争意识,能够根据市场的供求变化,适当调节农产品的生产规模,避免过度的重复生产与低效生产;(2)使农民在农业科技人员和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带领下,能够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和生态的特点,实现农业产业化和集约化经营或发展具有当地特色的休闲观光农业或旅游农业等,这不仅能提高农民自身的收益,而且也可以更加充分合理地利用当地的农业资源;(3)使农民逐步养成广告意识和创新意识,自觉采用各种途径,大力宣传当地特色农产品或者农业资源,不断拓宽销路,使其真正实现经济价值。同时,还有可能达到吸引外资的效果。

  (三)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

  新型农民要具备法律素质,就是要有较高的知法、守法、用法的素质。加强法律知识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不仅能够完善和优化农民的文化素质,而且有利于广大农民更加深刻地理解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维护自身的利益,也有利于社会稳定。现阶段,我国农民的政治意识和民主观念淡薄,法制意识薄弱,甚至对与农业生产息息相关的一些法律知识也相当生疏。这里既有传统的思想观念和生产方式的影响,也与我国当前法制不够完善、普法教育相对落后有关。因此,选择适当的教育与培训内容和形式,提高我国农民的法律素质非常必要。一般而言,对农民的普法教育要尽量与农民的实际生活相结合,要从农民的权利意识、关于农村、农业的一般的法律法规、农民实际社会生活中的法律需求等三大方面下手。要结合农民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来进行法制教育和宣传,增强普法教育的实在效益,激发农民群众学法、知法、用法的热情。[4]在普法方式上,要选择农民最方便、最喜闻乐见的形式。可以结合当地的风俗,也可以广开渠道、创新载体,广泛运用现代媒体和生动活泼的形式开展法律宣传活动。

  有必要指出的是,培养和提高我国农民的综合素质,需要农村职业教育与培训与基础教育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更多的符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的新型农民。

  参考文献:

  [1]中国农民素质研究课题组。中国农民素质报告———新型农民素质调查评估与分析[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9-11.

  [2]郜艳丽,李峰。农村职业教育在培育新型农民中的意义和发展对策[J].安徽农业科学,2009(37-2):834-835.

  [3]孙进昌,张翠萍,张必正。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现状及其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06(11):179.

  [4]潘霞。当前我国农民法律素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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