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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作者:朱丽娟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3-10-03

摘要: 农业机械化是现代农业的重要标志, 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过程中尤为重要。 本文考察了以美国、 法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主要经验, 为提高中国农业机械化水平提供启示和参考。

关键词: 农业机械化; 国际; 发展; 启示。

中国农业正处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过渡阶段。依靠消耗水资源、扩大耕地面积、增加农药化肥等物质来发展农业已经难以为继,尤其是在全球气候变化、资源日渐耗竭的大背景下,传统的农业发展方式已经不可行。2012 年中央 1 号文件明确提出“农业科技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支撑”,农业机械是先进科技的重要载体,农业机械化是现代农业的重要标志。新时期,中国要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在农业社会化组织化的实现过程中,农业机械起着至关重要作用。

美国、法国、英国、荷兰、法国、澳大利亚、日本、德国、加拿大、以色列等国家在 20 世纪 40年代后先后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从农业机械类型来看,大型农业机械是以美国为代表,中型农业机械是以法国为代表,小型农业机械是以日本为代表。本文通过考察发达国家农业机械化的一些做法,为中国农业机械化发展水平的提高提供参考。

一、发达国家农业机械化发展及经验。

1.美国农业机械化发展 美国自 20 世纪 40 年代基本实现粮食生产农业机械化。20 世纪 70 年代完成经济作物的全程机械化。20 世纪 90 年代国内农业机械市场日趋饱和,销量大幅下降,主要是更新、换代、开发新品种,当前主要是以出口为主。目前,电子计算机、卫星通信、遥感技术等高端技术正被美国农业机械的制造、科研部门应用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机具上,从而实现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无人驾驶、自动操作、自动监控等,农业发展模式向精准农业发展。同时,为了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美国高度重视农业保护性耕作技术与机械的推广和使用。其农业机械化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农业机械化链条分工明确。 目前,美国农业机械从设计、制造、销售到培训、使用、维修服务等,均在市场中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分工协作关系[1]。农业机械化链条主要有 3 方:农业机械制造企业、农业机械销售服务公司或代理商、农场主。农业机械制造企业承担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开发、改进和制造农业机械。在研发方面,农业机械制造企业可以联合美国农业部和州立大学的相关研究机构,共同开发新产品;有实力的企业也可自己研发。一般大型农业机械公司,如约翰·迪尔、凯斯、纽荷兰,其科研和技术推广在农业机械化中具有重要地位。这些公司都设有向农场主培训农业机械使用和保养技术的相关部门,各大公司还都办有技术培训学校,辅导本公司出产产品的使用与修理技术。有些制造公司还设有田野服务工程师,分赴各地农场手把手讲授机械技术,以便最及时、最直接地把新技术传递给农民。

农业机械制造企业主要是通过在各个地区委托经销商代理销售农业机械,其本身是不零售农机具的。各个经销商除代理销售产品外,其业务还包括农业机械零配件销售和维修保养;同时,还要示范和推广新式农机具,培训机手,租赁农业机械,建立耕地、播种或其他专业服务公司。

农场主作为农业经营活动的主体,整个的耕种收过程,可以自己购买农业机械自己完成,也可以请农业服务公司代理。

(2) 政府对农业机械化的扶持政策。 美国政府重视农业机械化科研投入。自 1958 年以来,美国对农业科技的投入以 8%的年增长率逐年递增。另外,美国政府对农场主农业机械使用的扶持力度也尤为重要。美国对农用柴油、汽油实行免税。除此之外,许多州还制定了各自的免税政策, 如明尼苏达州的农业机械减免税法令、科罗拉多州农用设备的销售及消费税的免税政策、加利福尼亚州农用设备与农用运输车辆税法案等[2]。

(3) 严格的产品责任制度。 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 美国政府通过一些法律法规来确定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赔偿责任。农业机械制造商要为每台主机购买产品责任险,农场主或农业机械服务公司要为机手购买保险。农场主或农业机械服务公司、机手、保险公司三方需要签订合同,如果发生安全事故,法院裁判的依据就是三方签订的合同。如果发生农业机械质量事故,农业机械质量委员会要对事故进行鉴定,并提交报告,交由法院裁定。另外,还制定了较完善的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产品责任法和安全技术标准两者相互配套,这样促进了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大幅提高。

(4) 农业机械化服务组织体系完善。 美国农业机械化服务组织比较多,包括农业机械合作社、农业机械协会、农业机械制造商相关服务部门、农业机械经销商等。为了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尤其是基于对一些大型而又昂贵的农机具的需求,农场主一般都会加入农业机械合作社。农业机械合作社向社员提供农业机械化服务,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这些合作社的收入主要用于设施的更新和维护。

2.法国农业机械化发展 1950 年前后,法国实现工业化,从而有力地带动农业机械工业的大起步和大发展。政府通过改造小农经济的农业产业结构,实施土地集中政策,推动农场经营规模扩大,以及出台向农场主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农业机械价格补贴、减免税收等法令和政策,这些措施大大推动了农业机械化进一步发展。到 1970 年,法国农业实现全面机械化。法国农业机械化的经验具体有以下几点。

(1) 对农业机械实施补贴和减税政策。 在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推广初期,国家对农场主 (农户) 给予补贴、优惠贷款等扶持政策,以鼓励高效低耗、高技术含量的专业化配套机具的推广。如 20 世纪 50 年代以来,法国政府一直对农用燃料实行减税15%的优惠政策,有些年份该项减免达到了法国整个农业预算的 23%。20 世纪 60 年代,政府又规定,给予购买拖拉机的农场主 20%~30%的补贴。随着农业机械化的实现和稳定发展,目前,这些补贴、优惠贷款政策已比较少用。

(2) 推 动共 同 使 用农业 机械 的 合 作 社 的发 展 。为了提高农业机械的使用效率,并解决购买高价格农业机械所面临的资金约束,法国政府鼓励农户建立集体购买和使用农业机械的专门合作社, 这是一种世界著名的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组织,被称为“居马”,在法国农业机械化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该组织的主要经费来源是社员交纳的会费和农业机械作业服务费。法国政府在资金上给予这种合作以支持,如通过“居马”购买新农业机械设备,可获得 20%~40%的支持。

(3) 农业机械制造企业注重技术创新和质量控制。 法国的农业机械制造企业在产品技术研发方面投入大量的资金。随着农业机械技术含量越来越高,研发成本也就不断增高。这些企业技术研发的主要目标是为了提高机械使用效率、保护农业生产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及最大限度保护机手的安全。另外,制造企业都十分重视产品的质量控制,每个车间均有质量检测室,严把每道生产工序的质量关。

3.日本农业机械化发展 日本农业机械化发展是以水稻机械化为重点,逐渐实现全面机械化。以增加单位面积产量为主要目标,坚持实行农艺和农业机械相结合、国外引进与本国研制相结合的方针,不断推进农业机械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农业从恢复走向发展,20 世纪 70 年代,基本实现水稻生产全面机械化,其水稻生产机械化处于世界最高水平。

(1) 政府高度重视农业机械化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经济进入恢复阶段,劳动力开始从农村大量涌入工业领域。同时,食物的需求大大增加。于是农业机械化势在必行。日本政府于 1953 年颁布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主要采用有计划地引进高性能、高质量农业机械进行试验、示范研究、促进适用性农业机械的推广和应用,建立农机具的检验检查制度,健全农机具试验研究体制并确保研究经费等措施大力推动农业机械化的发展。为了推动农业机械的采用,建立农业机械化试点。政府直接指定几个村子,让他们租用一些高效农业机械,诸如大中型拖拉机等(全部为进口机器,因那时尚没有国产品)。从那时开始,用机械化方法从事农业生产达 7 年。每年对机械化生产的影响和作用进行专门的研究和分析,以便总结出一套具有指导意义的经验。另外,为了使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与日本农业机械化发展实践相适应,还多次进行修订,并明确规定了政府的职责:①加大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 包括购机贷款优惠和无偿援助计划。②引进、试验、推广高性能、高适应性的农业机械。③对农机具性能和质量进行检验检查。

(2) 对农户购买高效农业机械补贴力度大。 日本从 1960 年颁布 《农业基本法》 后,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对购买高效机械和设备实行补贴。农户如果购买拖拉机、联合收获机等农业生产和加工的机械,政府给予 50%的购机补贴,除此之外,政府还给予农户长期低息贷款的优惠政策,利率一般比市场利率低 30%~60%。这一政策一直延续了 40 年,直到2004 年终止。

(3) 建立农业机械化培训机构和研究机构。 日本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设立农业机械化培训机构。农林水产省于 1960 年在茨城县新设立了一个农业机械化培训机构,作为直属的机关。此后各道府县逐渐都开始设立农业机械化培训机构。中央政府对地方农业机械化培训机构的各种建设活动经费给予 50%的补贴,这些机构主要的培训对象是农民,尤其是新生代的农民,主要提供驾驶技术、操作方法、农业机械保养检查等培训。1962 年,日本成立了农业机械研究所,这是一个半官办的合作组织,其经费由政府和私营企业共同提供,主要从事农业机械研究、改进和试验工作,是一个以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为目的的权威性机构。

(4) 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健全。 为日本农业机械化提供服务保障的主要是日本农协和农业机械企业。农业机械企业在产品质量改进、机具维护和机手培训中发挥着重要作用[3]。日本的农业机械制造技术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各大农业机械制造公司一般都专门设有技术研发部门。农业机械制造企业的技术设计人员经常深入到农户的田间地头,听取农民的意见和要求,不断改进和升级技术。同时,在制造过程中还通过建立严格的产品检验制度来保障产品的质量。除工厂自检外,农协也对出售给农民的农业机械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查,其检验机构主要是自己的农业技术中心。

农业机械各个生产单位都把农业机械技术培训工作放到重要位置。各制造企业都会举办技术培训班,以便农户有效率地操作农业机械。农协经常对其农业机械技术指导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这些技术指导员再对农户进行指导。另外,各县也有其他各类农业机械技术培训机构,对农民进行农业机械技术培训。农协还负责办理农业机械购机政府补贴的相关事宜。

二、对新时期中国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启示。

1.政府的大力扶持 从国外经验看,发达国家在农业机械化实现过程中,政府的助推作用至关重要。首先是都注重农业机械化的法律法规制定。各国无一例外地都颁布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以此作为政府促进农业机械化的依据。并且,在内容设置上,从援助资金到安全管理等,事无巨细。同时还制定了配套的法律法规,如日本的 《农业现代化资金补助法》 等;为了与发展实践相一致,还不断地对《农业机械促进法》 进行修订。其次,政府农业机械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贷款等政策。国外对农户购买农业机械都给予比例比较大的补贴,尤其是高效农业机械。中国 2004 年才颁布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时间尚短,个别内容还需要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也才刚实行不久,补贴的额度和范围还比较小,无法满足广大农民的愿望和农业发展的需要。

2.大力发展和建设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 发达国家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主要以农业机械企业 (制造企业和销售企业)、农业合作社 (或农协) 和政府培训机构等为主体,尤其是前两者,为农业机械化提供了保障。农业机械企业通常都设置有培训、技术指导等部门。这些服务组织沟通农民和企业,以及政府三者之间联系。中国农业机械企业一般重生产 (或销售) 而轻服务,尤其是与农户的沟通和对农户培训更少。中国 2007 年才颁布了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较晚,农业机械合作社在法律规范和管理上都存在经验不足、水平低、规模小等问题。因此,大力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也是中国推动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重要任务。

3.加强农业机械的技术创新能力 国外的农业机械科技体系相对比较完整,不仅科研机构参与其中,农业机械企业更是有自己的科研部门,尤其是大的企业。另外,因地制宜的设计制造适合本国国情的农业机械也是中国值得借鉴的地方。美国是以大型农业机械为主;法国是以中型农业机械为主,以葡萄种植设备著称;日本是以小型为主,尤其是以水稻生产机械化技术著称。中国也应该根据各地区农业经济特色以及农业生产的需要,生产科技含量高、性能先进、坚固耐用、质量好、操作方便的生产工具。

参考文献。

[1] 杨春君。美国农业机械化研究[J].农机使用与维修,2010 (6) .

[2] 赵文。国外农业机械化现状和发展趋势:下 [J] .中国农机监理,2004 (6) .

[3] 张淑玲,刘涛,白雪卫,等。国外农机技术转化体系分析[J].农机化研究,2009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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