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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考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4-12-02

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考

  虽然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城镇,但是农村老龄化却早已走在了城镇前面,传统的以家庭养老为主的模式已经不能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农村养老保障已经成为一个日益严峻的社会问题。

  从历史的角度看,中国农村居民一直依赖家庭养老的方式持续至今,在新中国实行土地改革之前,土地收入则是农民养老金的一个重要来源。可是目前我国人均土地资源极少、大片土地被工业或房地产占用,农民根本不具有土地的所有权,以变卖土地养老的情况不复存在,土地养老的功能基本丧失。家庭养老必须向社会养老转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机制的改革势在必行。而由国家确立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政府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

  1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1覆盖面小和保障水平较低。当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有很大局限性,简单的将传统的社会保障范畴涵盖到农村,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农村社会保障的对象一直限于"困难的人"、"光荣的人"和"富裕的人",大多数老年人出于种种原因还无法享受到社会保障,这些本应享受到保障的人却一直处于社会保障的真空地带。农村受限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因素,生活支出占总收入的比重比较大,农村居民在自身经济拮据的状况下,即使有心也没有经济实力购买养老保险。同时由于传统家的庭养老观念根深蒂固,农民的思想很难迅速转变。政府机构在推行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时,并没有考虑到农村的文化水平,复杂的缴费方式以及回报率让农民不能理解政策的本质含义是什么,最终无法建立农民对养老保险政策的信任。综合农村养老保险的回报率可以看出,社会保障水平一直保持在较低水平,加上通货膨胀的因素,居民领取的养老金对生活难以起到根本性的作用。

  1.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缺失及管理效率低下。虽然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已经有二十多年,但是目前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仅有1992年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强制性以及国家的责任性,还不具备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由于目前还没有关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专门法规,地方政府在制定本地区农村养老保险办法时无法找到比较有力的立法依据,在具体实践中无法完全按照基本方案的规定执行,因而就造成各地区各自为政的局面,从而大大降低了地方立法的规范性、长期性和稳定性,也不符合广大农村居民的长远利益。

  1.3"保富不保贫"倾向严重,目标人群的养老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规定,"凡达到了全国和全省农民人均收入的农村居民,必须坚持养老保险;凡是已经解决温饱,且基层组织较为健全的地方,坚持政府积极支持引导和群体自愿参加相结合;凡是温饱问题没有解决的地方,暂缓开展这项工作。" 当前,我国开展养老保险的地区大多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能够参加养老保险的群体基本上是较为富裕的农民,而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农民的养老保险还不能从社会保险制度中获益。所以就有了这样的状况: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基本上是在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开展,参加养老保险的几乎都是较为富裕的农民。其实他们即使不参加养老保险,养老也不会成为太大问题。未来将会面临养老困难的恰恰是那些养老保险工作并未覆盖的不发达农村地区和没有能力投保的贫困农民,这种"保富不保贫"的养老保险制度,无法达到我们预期的目的,接下来农村养老的根本性问题并不能通过养老保险得到解决。这也是多数学者对《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不能真正解决农民养老问题所提出的批评。

  2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2.1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法律法规体系。改革与完善农村养老保险与法制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使养老保险改革决策与法制建设相统一,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健康发展。同时,要健全农村养老社会保险的法制体系,包括地方法规和国家法律,使养老保险逐步走上完善的法制化轨道,并通过依法治理养老保险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1】。我国应该在进一步修改完善社会保险法草案的同时,尽快的制定农村社会保障立法体系,并相应的出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个人账户养老基金投资管理办法,通过制度化和法制化的措施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有效运行,切实做到保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的稳定性与持续性,不断提高广大农民对政府推行社会保障政策的信心。加快建立在政府领导下的养老保险法律监督机制,以确保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以及运营的规范性,并且通过合理的运作使养老保险基金不断增值,以便更好的提升农村社会养老制度建设的水平。

  2.2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水平。上世纪我国的农业为工业发展提供了大量的资金积累和巨大的原材料市场,最大程度地促进了工业现代化的发展,目前工业反哺农业也是理所当然,在亿万农民步入老年的时候,应该由政府拨出一定的资金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障,以改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状况。在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的前提下,可把今后增加的社会保障支出拿出大部分资金用于农村养老保险。同时通过政策扶持,不断深化改革,进一步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实力,适当提高农村集体经济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助。这样就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由政府、集体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而不是主要或完全由农民个人负担。而对于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我国应该逐步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也应当像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一样,所有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承担。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应与城镇保持一致,逐步将农村养老保险的管理费用纳入到财政预算的范围之内,使农村养老保险工作逐渐得到发展和完善。另一方面,提高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层次。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应该逐步提高管理级别,由各个省市或者由设区的市设立专门的机构进行运作【2】。

  2.3建立多样化的农村养老保险形式。要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必须从法律上打破现有制度的安排,建立多样化的农村养老保险形式。由于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使农村的家庭趋于小型化,传统的土地养老、家庭养老受到一定的威胁。因此,要在发挥传统养老方式的优势下,建立多样化的农村养老保险形式。多样化的农村养老保险主要有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 并根据不同的地区、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建立相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3】。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方面,仍可以采取个人交纳、集体补助和国家扶持相结合的方式,但必须明确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相应的补贴政策,可以通过补贴粮食价格的财政性资金、农业税返还、增加农产品消费税、征地补偿等措施将国家的扶持政策落实到位,而且不再从中提取管理费;同时保证将集体补助也能落到实处,这样不但可以提高农村养老金计划的给付水平,而且也是对农民建立个人账户的一种激励。

  2.4扩大农村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使收益人群具有普遍性。宪法赋予每个公民都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保障不是个人行为,而是一种公共计划、社会行为、政府行为,具有社会性和公共性。作为农村居民,也应该享有在年老时从国家、社会和集体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现今的农村养老保险立法,在年龄确认上有很大的缺陷,从而出现只给予部分人而忽略另一部分人,造成了保险适用上的不平等。因此,建议在以后的养老保险立法中,须将受益人群扩大化,使人人老有所养,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使社会更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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