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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无形资产管理工作实践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4-12-27

高校无形资产管理工作实践

  1 知识产权认知度调查情况分析

  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的主体,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为了全面了解我校教师群体对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的关注及了解程度,加强以知识产权为主体的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工作,2012年年底至2014年年初,校资产管理处与中国传媒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合作,开展了“教师知识产权认知度调查”活动,共收回调查问卷150多份。对反馈的“教师知识产权认知度调查问卷”进行分类统计,结果如下:

  (1)对于自身的知识产权意识,62.75%的人认为自身知识产权意识一般,21.57%的人认为自身知识产权意识较强。说明教师知识产权意识情况不太乐观,有必要普及知识产权相关知识,加深教师对知识产权的了解。

  (2)38%的人了解知识产权包含的内容,但大多数人了解得不全面。

  (3)在问卷中列出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选项中,仅有24%的人对所列出的行为是否侵犯知识产权完全了解。说明大多数教师对知识产权的了解片面,存在盲区。

  (4)第6题:甲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在业余时间完成了一项发明创造,那么谁有权对该项发明申请专利?80%的人回答错误。

  (5)第9题:“中传”为我校简称,我校申请“中传”商标注册,是否一定能注册成功?40%的人的答案错误。

  (6)第10题:“白杨奖”“小白杨奖”是我校动画学院的两个动画竞赛奖项,但已有人注册“白杨”和“小白杨”商标,若对方要求我校停止使用,您是否觉得受到了伤害?近50%的人选择“深受伤害”。

  (7)第11题:您认为在高层建筑物、地铁等公共场所看到的“北广传媒”是:我校下属单位,我校合作单位,北京人民广播电台,不知道,在这四个选项中,近一半的教师选择错误。

  (8)在第12题中,大部分人表示会采用多种方式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但仍有18%的人表示“不知道该采取什么行动”。仅有4%的人对北京12330“非常了解”,而42%的人“从来没听说过,一点儿不了解”。说明大多数人有维权意识,但对一些有效的维权方式、维权机构很陌生。

  (9)对于学校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多选题),72%的人认为学校“对知识产权宣传和教育程度不够”,42%的人认为是“知识产权运用能力不强”,40%的人认为是“知识产权意识薄弱”,32%的人认为是“知识产权管理缺失”。由此可以看出,学校在这四个方面仍存在不足,尤其是在知识产权宣传和教育方面有待提高。

  (10)72%的教师认为应该“在日常生活中身体力行保护知识产权”,28%的教师表示要“利用自身职业优势向学生宣传”,45%的人希望通过宣传册、海报、论坛、讲座、专题培训等途径获得知识产权相关信息。

  结论:我校教师对知识产权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但是认识不全面。教师的维权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现阶段学校对知识产权知识的宣传教育不到位,推广知识产权知识刻不容缓。

  2 商标注册工作实践

  商标是区别商品或者服务不同来源的显著标志。高校的商标基本上以服务商标为主。商标是一种智力成果,属于无形资产中知识产权的范畴。进行商标注册工作,能够对学校无形资产进行法律保护,取得专用权,同时也可以提高学校的知名度;商标是一种资产形式,可用于作价投资

  2.1 商标注册情况介绍

  我校从2007年开展商标注册工作至今,共提出商标注册98件,主要包括:

  (1)校徽、中传、中传大、北广、广院、CUC、北京广播学院、中国传媒、核桃林、亚洲传媒论坛、世界大学女校长论坛、现代传播。

  为了防止他人利用我校的知名度从事商业活动,给我校的后期维权带来不便,将我校的简称“中传”商标在尚未申请的类别中申请了全类别保护。

  以上名称和标识申请保护的领域包括:教育、培训,版权管理、科研项目研究,电视广播、电讯信息,广告、实业管理,电子出版物、录音载体、动画片,印刷出版物、杂志(期刊)等。

  (2)为我校各二级学院申请注册的商标有:半夏的纪念、电视人、国际大学生动画节图形标识、中国动画年鉴、广院之春、电视台台标。申请保护领域为: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研讨会,书籍、印刷出版物等。

  到目前为止,我校共有73件商标获得商标注册证书,6件被驳回,19件待审。

  2.2 驳回复审情况介绍

  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时,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当事人不服,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我校商标被驳回的原因,有些是有人已申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校能提供具有社会影响的使用证据,还有维护权利的机会。

  对被驳回的部分商标,我校提出了驳回复审,主要有:“中传”在电视播放、电子媒体领域,“北广”在教育培训领域,“现代传播”在杂志(期刊)领域,“中传?亚洲传媒论坛”在教育培训领域,提出驳回复审的商标均在待审中。

  2.3 异议维权情况介绍

  商标异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国家商标局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都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我校对下列商标提出了商标异议:

  上海市自然人王力在第35类广告领域注册的“中传”商标;

  深圳市泰信兴实业有限公司在第35类广告和第41类教育培训领域注册的“传大”商标;   北京中传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在第38类电视播放及“中传视讯”文字及图形在第42类电子媒体等服务项目领域注册的“中传视讯”商标;

  江苏省自然人张蕴之在第41类教育培训领域注册的“中传”商标;

  北京柏达利嘉广告有限公司在第16类印刷出版物、杂志(期刊)领域注册的“现代传播”商标。

  其中我校针对“中传”和“传大”商标在第35类广告领域的商标被裁定败诉,我校针对“传大”在第41类教育培训领域的商标异议被裁定胜诉,其他几件在待审中。

  3 几个典型商标注册案例

  3.1 “中传”

  “中国传媒大学”是我校全称,“中传”是简称,我校全称是教育部批准使用的,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的高校名称,具有独家使用权,若有侵权现象,我校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投诉,而简称则没有这样的待遇。学校的简称,由于字体比较简单,字的组合形式比较单一,所以简称的重复率很高,不及时注册有被他人抢注的风险。

  江苏省自然人张蕴之于2006年11月先于我校在第41类教育、培训等服务项目中注册了“中传”商标,2009年11月,该商标进入公告期,我校资产处搜集整理了大量我校具有社会影响的“中传”简称使用证据材料,对该商标提出了商标异议,同时在41类申请“中传”商标注册。

  2011年10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发(2011)商标异字第40088号“中传”商标异议裁定书,裁定我校胜诉。

  经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中传”指定使用在“学校(教育)”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从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被异议人张蕴芝败诉。

  3.2 “传大”

  3.2.1 案件分析

  2008年1月底,由深圳市泰信兴实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在第41类教育培训领域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的“传大”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初步审定并进入公告期。该单位申请注册“传大”商标,可能是其自身的需要,也可能是恶意抢注行为,还有可能是投机取巧的一种搭便车行为。

  我校的简称是“中传”,“传大”这个简称很少使用。但是一旦被他人注册,在实际使用中还是会产生混淆,让公众将“传大”与我校联系在一起。从防御性保护角度考虑,我们应该争取“传大”这个商标。我校已对“中传大”商标提出注册申请,而“传大”与“中传大”近似,而我校“传大”商标使用证据不足,但是提出异议即使没有成功,至少可以阻止对方3~4年内拿到注册证,这期间我校申请的“中传大”商标进入审查期,对“中传大”商标的注册成功是非常有利的。

  3.2.2 提出异议

  我校于2008年4月委托代理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了“传大”商标在第41类的异议申请书。商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深圳市泰信兴实业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辩。

  3.2.3 裁定胜诉

  2010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发(2010)商标异字第19260号“传大”商标异议裁定书,裁定我校胜诉。

  经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传大”指定使用在“学校(教育)”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从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被异议人深圳市泰信兴实业有限公司败诉。

  3.3 “现代传播”

  3.3.1 案件分析

  《现代传播》是我校主办的新闻传播核心期刊、国家信息与知识传播核心期刊,期刊主管单位是教育部,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声誉,我校于2007年6月对“现代传播”商标在第16类期刊、杂志、新闻刊物领域提出注册申请,于2009年11月30日被商标局驳回。“现代传播”被驳回的理由是:北京柏达利嘉国际广告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先于中国传媒大学提出申请注册,注册的类别是第16类期刊、杂志、新闻刊物等。由于对方先于我校3个月提出注册申请,具有优先权,给我校“现代传播”的注册造成较大威胁,如果不及时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努力争取,很可能被对方抢注成功。

  3.3.2 驳回复审

  因商标被驳回,以前的申请无效,而我校势必要争取“现代传播”商标,按照正常程序,我校应申请商标复审,以保留注册申请的权利。

  3.3.3 提出异议

  在对方“现代传播”商标进入公告期后,我校提出商标异议,阻止对方注册,我校现代传播协助资产处提供有关出版许可证书、在先使用、印发量、广告收入、获得的荣誉、社会影响力等证据材料。我校已于2010年3月提出了商标异议。

  提出异议的同时,我校与对方公司联系,尝试让对方公司转让第16类商标。对方是一家广告公司,如果同意转让且提出的转让费用我校可以接受,我校将考虑接

  受转让,这样可以缩短获取商标注册证书的时间。

  3.3.4 连带异议

  对其他注册类别连带提出商标异议。经查对方公司不仅在第16类印刷出版物领域申请注册了“现代传播”商标,在第35类广告、实业管理领域也申请了商标注册,如果我校同时提出异议,使对方都不能顺利注册,有利于我校协商转让和商标异议工作。

  3.3.5 裁定胜诉

  2012年3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发(2012)商标异字第15182号“现代传播MODERNMEDIA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裁定我校胜诉。

  经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为,我校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现代传播”作为其出版发行的期刊名称和商标已实际使用并在“报纸、期刊”等商品上具有一定影响。被异议人在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异议人在先实际使用刊物名称和商标近似的“现代传播MODERNMEDIA及图”商标,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被异议人北京柏达利嘉国际广告有限公司败诉。

  4 结束语

  上述裁定依法保护了我校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我校资产管理处坚定强化无形资产产权保护的决心,也是我校无形资产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的缩影,号召全校师生共同提高无形资产保护意识,坚决抵制各类侵犯无形资产权益的行为,积极提供有力证据,促成统一有效的无形资产保护机制,形成我校保护无形资产权益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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